【摘 要】法语语法律起源于中世纪,传承了古希腊及拉丁语言学的相关理论,从起初的“修辞或字母”到如今的“规则和教材”,法语语法的定义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发展和演变着。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语法;法语语法;语法定义;历时性 1、引言 法语以其严谨性和精确性著称于世,其语法构造较为复杂,有着区别于其它语言的自己所独有的语法系统。Grammaire(语法) 在法语中是一个多义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定义在不断的扩展和变化着,因此该如何对Grammaire(语法)这个词进行定义就变成了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本文将以历时性的视角,法语毕业论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和略论,从而对法语语法的定义进行梳理和归纳。 2、古希腊语中的语法定义 法语中 grammaire (语法) 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gramma”,最初的含义是“修辞或字母”(figure ou lettre)(Germain & Séguin, 1998, p.4)。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一些古希腊哲学家便已开启语言学的探讨,其中便涉及到了一些语法概念。比如说:柏拉图曾在其作品克拉底鲁篇 (Cratyle)中对名词(onoma)和动词(rhema)进行定义和解析:名词被看做是“评价的载体”(le support du jugement),而动词的角色在于“对名词进行评价”(le jugement porté sur le nom),柏拉图认为要组成一个句子至少需要一个名词和一个动词两个成分。随后其弟子亚里士多德又提出了连词(sundesmos)和“格”(cas)的概念:连词指那些既不是名词又不是动词的词;“格”是指词汇的形式变化,包括性、数、语气、人称、时态、语式等变化。 公元前三世纪末,斯多葛派也加入到了语言学的探讨行列,其探讨对象为词法律,探讨内容涉及到词格、词形变化、词的配合与功用等。公元前二世纪,狄俄尼索斯・特拉克斯(Denys le Thrace)在他的读写技巧(Tékhnè grammatiké)中首次将词划分为八类: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连词,并第一次赋予语法一个定义:“诗人和散文作家所使用的语言知识”,至此诞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语法律。 3、拉丁语中的语法定义 古希腊的语法理论推动了拉丁语言学的发展,第一件在拉丁语言学界发生的重要的事情就是狄俄尼索斯・特拉克斯的读写技巧被翻译成拉丁语。由于拉丁语无论是在文体风格方面还是在书写模式方面都被看做是所有其它语言的典范,在当时社会是博学者所运用的语言,所以读写技巧的拉丁文译本使得语法律在学识渊博的人之间逐渐传播开来。 公元四世纪,多纳特(Donat)重新对词性进行划分,同狄俄尼索斯・特拉克斯相同的是两个人都提出来八类词的概念,不同的是在多纳特的八类词中没有提及冠词的概念,而是添加了叹词的概念。此外,多纳特和普里西安(Priscien)分别编写了语法艺术(Ars grammatica)和语法惯例(Institutiones grammaticae)两部通俗易懂在当时社会产生了巨大反响的语法作品,推动了语音学,词汇学和句法律等语言学理论的发展,为之后法语语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法语中的语法定义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法语诞生于九世纪中叶,法语论文题目,其语法律理论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及拉丁语言学。中世纪时期,诞生了由逻辑学,修辞学和语法律三大学科构成的法语语言艺术学。文艺复兴之后,在人文思想和贵族意志的推动下,法语语法律被纳入修辞学范畴,从此便进入到了飞速发展的时代。 1647年,伏日拉 (Vaugelas) 在他的法兰西学士院辞典(Remarques sur la langue fran?aise utiles à ceux qui veulent bien parler et bien écrire)一书中提出了“正确用法”(bon usage)的概念,从此语法担负起了教学的使命,而其教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学习者更好地掌握词汇和理解文章。语法书籍的编写旨在传播语法规则,强制性的规定了一些书面和口头表达的正确用法,以惩罚语言错误。 1660年,安托尼・阿尔诺 (AntoineArnauld) 和克洛德・朗斯洛(ClaudeLancelot) 在他们共同编写的普通唯理语法(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中将语法称之为“讲话的艺术”(art de parler),讲话,也就是“通过应用人类所发明的符号来表达自己的想法”。 1690,菲雷蒂埃(Furetière)在通用词典(Dictionnaire universel)中指出学习语法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所学语言的性、数、格的变化,更好地驾驭动词变位,更好地遣词造句,更准确地拼写名词、动词及其它各种词类”。 1694年,由权威的法兰西学院出版的法语词典(Dictionnaire de l’Académie fran?aise)将语法定义为“教授语言正确书写和准确表达的艺术”。 两个世纪之后的今天,法语中语法的含义逐渐增多,罗贝尔字典 (Dictionnaire Le Robert)指出语法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由语音学,词法律,句法律组成,或者是后二者组成”,是一种“为了更好的进行语言交流和准确书写某门语言而被学生所内化的语言规则系统”。此外,语法还可以指那些描绘语法规则的“语法书籍、语法论著、语法教材”或者是“一门艺术的规则总体”。 5、语言教学层面的语法定义 在语言教学层面,语法被看做是“语言规则的总和,它们规定句子的构成及其构成方式”(欧洲理事会文化合作教育委员会, 2008, p.109 )。在教学实践中,由教师通过一系列的语法课程及相关习题操练,对词和句子进行详细解析,以启发式的教学活动,归纳或演绎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对所学语言构造出一套详尽、透彻、有条理的元语言系统。 首先,我们应该对语言学语法(grammaire linguistique)和教学语法(grammaire pédagogique)进行区分。前者,语言学语法又被称之为描述性语法,是一种起规范影响的标准语法,具有极强的学术性。主张用专业性的语言对语法规则进行尽可能详尽和透彻的阐述,更多关照的是语言之间的细小异同性及那些极为抽象的语法概念,并希望能对其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 相反,教学语法注重语言的实践性,目的是为了传播语法知识,其理念下的语法规则旨在帮助教师更好地教授外语知识或是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外语知识。为了能够使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地简单和贴近生活,教学语法需要根据学生的需求选择语法教学内容,这样看来教师对学生性格因素、年龄因素、学习方式因素、受教育程度因素、其它外语的掌握能力因素等方面的略论就变得尤为重要。 6、结语 从历史的角度对语法定义的历时性进行探讨是语法教学探讨的基础,有助于推动语法教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Germain, C & Séguin, H. 1998. Le point sur la grammaire. Paris: Clé international. [2]欧洲理事会文化合作教育委员会编,刘骏、傅荣主译.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评估[M].北京:外语教学与探讨出版社,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