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最近全国各地出租车司机罢工现象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拟从此社会现象出发,从司机的份子钱与工资、罢工的性质以及出租车行业的性质三个角度切入,在竞争法语境下,先用经济学原理略论上述三个问题,再试讨论现行法学体系关于上述三个问题的适用可能性。最终通过应然和实然的比较,提出自己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 罢工 竞争 卡特尔 作者简介:吴一波,华东政法大学探讨生院2009级硕士探讨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74-02 近日,在杭州、温州、厦门等地接连发生了出租车司机全城性的群体性罢工,引起了媒体,大众以及学术界等社会群体的关注,如临大敌。其实,出租车行业的大范围罢工,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新闻。早在三年前,重庆等多出地方也爆发过出租车司机的罢工,当时罢工的起因是什么呢?和最近罢工的原因一样吗?当初提出了什么解决方案?如今这些解决方案又执行得怎么样呢?下文的略论将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罢工的原因及政府的解决方案 (一)2008年罢工事件简析 早在2008年的11月,重庆、三亚、湖北荆州以及甘肃永登等地接连发生群体性的出租车罢运事件。根据新闻报道,主要原因有四点:黑车泛滥、起步价低、管理费高、主城区加油难。在重庆市,罢运的第二天,问题就得到了政府的解决。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五点:调整起步价、增加加油站、打击黑车、调整行业利益分配、加强利益分配监管。以上的解决方案非常具有针对性,事实上如何,下文讨论。 (二)2011年罢工事件简析 2011年的8月份,杭州的出租车行业也发生了大规模的罢工,甚至还出现了罢工的司机拦截非罢工司机的暴力现象。而对此,杭州市政府开出的处方为“政府补一点,公司让一点,乘客拿一点,全部用于增加一线司机的收入”。与杭州相类似的,广州、厦门、温州都发生了大规模的出租车罢工事件。广州的起步费调整至10元并取消了燃油附加费。而在厦门,2011年10月初,近八成司机罢运,也出现了正常运营车辆被砸的现象。而关于厦门此次罢工的回应,厦门政府还在酝酿中。 另据广州日报2011年6月14日报道,上海的出租车行业自2006年以来累计减少“份子钱”1500元,同时也进行了逐步的涨价,政府也进行了油价补贴。但奇怪的是,司机们的收入依旧不乐观,同时行业内也一直有驾驶员紧缺的情况。 根据FT中文网的数据,自2004年以来,中国已发生60起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持续不断的发生出租车罢工,应该如何从经济学以及法律角度进行把握呢? 二、谁决定工资以及“份子钱” (一)司机的工资 无论是完全竞争市场,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规律本身的效果是一样的。而现实中工资的确定,则是市场中各个合力共同影响的结果。假如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工资体现的是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与此对应的则是市场对出租车这种服务性商品的需求。出租车的供给曲线和打车人的需求曲线的交点即为均衡点。公司为了能够让利润最大化,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应等于出租车业务的边际产量。 也就是说,目前被许多司机所不满的工资,是由市场的合力在现在的客观经济环境下决定的。它并不“过高”也不“过低”是恰恰好,是市场的选择结果。 此外,驾驶出租车本身所需的技术并不高,是一项替代性很高的工作,相关于以前出租车司机的高工资,使得大量的人从事这个行业,劳动供给的增加,势必会使得每个司机的收入降低,这完全符合市场“无形的手”的运作规律。 此时,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即在许多城市,例如北京和上海,司机上缴的“份子钱”都比每月的收入要高,假如降低出租车企业收取的“份子钱”,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将会大幅度的增加。是这样的吗? (二)是谁决定“份子钱” 所谓“份子钱”,即为出租车司机定期要向出租车企业上缴的固定费用。在上海,约为8000元,在北京,约为5100到5700元,在天津则为400元左右。 说白了,“份子钱”其实为出租车运营牌照的成本加上出租车企业的运营管理费用,而前者占了绝大部分。出租车运营牌照由政府垄断发放,在市场上,其价格可以高达几十万元,高出汽车成本的好几十倍。垄断利润由垄断所有者拥有。在现实的案例中,牌照的所有者为出租车企业,它们自然成为了垄断利润的拥有者。这就是“份子钱”的来源。 还有一个例子能说明是谁决定份子钱。在天津的出租车市场,许多牌照的拥有者是个人,他们花高价购得牌照,但是他们不会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去赚回牌照钱,市场的“无形之手”引导他们将自己的车再转包出去,同时他们收取“份子钱”。可见,不是出租车企业黑心,只要垄断利润存在,法语论文题目,“份子钱”必将不会消失。 (三)法学评析 维护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份子钱”以及“工资”都是当初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签下的契约。无重大误解和威胁、胁迫。现在司机反映的所谓低工资,其实不低,只是没有像原来那么高,则更谈不上情势变更。这样的契约关系,自然应该得到法学的保护。如合同没有相反约定,则司机有不工作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理得要求减少份子钱或者增加工资,都是不符合契约精神的。当然,双方合意另行约定则另说。 三、罢工的法学性质略论 (一)司机是否有罢工权 中国工人的罢工权,可溯及1982年宪法之前,当时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当时的宪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了罢工权。 但是在以后的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罢工这两个字眼。而现行的中国法学中,除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务员法中有“不得罢工”的字眼外,罢工权是没有任何现行法学依据的。 此处,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何为罢工权?元照法学辞典关于罢工权的解释为:即拒绝劳动的自由,通常是集体性的。只要不触犯法学,行使此项权利即是合法的和被许可的。但除非有意图终止雇佣合同的通知,罢工则等于每一雇员违约。根据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规定,欧洲议会(Council of Europe)成员国承认工人享有包括罢工权在内的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这似乎把罢工从一项自由或一种权利提高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不管合同如何规定,行使罢工权不违反合同,也不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但英国法学可能并不如此。依据法学,工会不因谋划或加剧劳资纠纷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支持政治性罢工不受保护。 由此可见,在罢工权是否存在的问题上,首先要有法学给与权利的渊源。即使法学赋予了罢工权,在罢工行为是否违约上,也需要法学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如果法学没有对其豁免,那么根据合同法,罢工是一种对合约的当然违反。在现行中国法下,并无罢工权。则实质上的罢工行为,就是一种集体违约行为。 (二)自己罢工时,能否暴力阻碍别人开工 如上所述,中国无有关罢工的法学规定。在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中,仅规定公司、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公司、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但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立法和法理,推测立法背后的含义。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工人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中又规定,工人有执行工会决议的义务,但是同时在第六条中也规定了退会的自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既然罢工是一项工人的权利,那么工人当然对放弃权利自然也是对其的一种合法行使。而工人有履行工会决议义务在罢工语境之下,应具体指罢工应该由工会组织,应和平的抗议,不能成为暴力甚至“打砸抢”的理由。法学规定的自由退出机制,法语论文题目,也是默许了工人关于不罢工有应然的权利。所以,用暴力阻止别人罢工,应该是法学所禁止的。
四、出租车行业的卡特尔性质 所谓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的方式,利用自然因素、行政权力,以及生产经营的集中度和市场垄断地位,排斥、反对公平竞争、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强迫消费者接受、强行剥夺消费者权益从而谋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城市的出租车都是统一价格的。即使是在有多个出租车企业的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每个企业的定价都是一样的。 然而另一方面,联合定价未必就是不好的,所以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列明了许多豁免例外,用以缓解第十三条的作用。出租车业务要提供统一的叫车调度,拒载举报等服务,势必需要不同的个体进行联合,才能降低边际成本。 除此之外,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行政的过多参与。 五、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 个人要进行出租车业务,必须得到国家的行政许可。而一块出租车运营牌照,价值远远高于车辆本身的价格。这不是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成本,而是行政垄断的租值。 在大范围的罢工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机除了诉求降低份子钱,同时也不同意更多的司机再参与到这个行业里来,因为这会破坏他们的垄断地位。而拥有牌照所有权的出租车企业,为了回收牌照的高额成本,势必向司机征收高额的份子钱。 在一些城市,私人也被允许可以拥有运营牌照,而有趣的现象是,拥有牌照的驾驶员,除了自己开车之外,一般会雇佣另一个人一起开车,同时向另一个人收取份子钱,份子钱的价格和企业向个人收取份子钱的价格差不多。由此可见,并不是企业的贪婪,而是在垄断租值的作用下,份子钱是不可能降低的。即使通过罢工降低了份子钱,企业也会想方设法通过招募更多司机,减少油钱补贴等等手段,将成本弥补回来。 如上所述,即使是在一个行政垄断的环境下,市场规律依旧客观起了影响。所以,如果不打破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任何方法都是无效也是不可能产生效果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以来,尽管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做出了这么多的调整,采取了这么多的办法,罢工依旧得不到制止,会阶段性的爆发的原因。 六、应对方法和建议 关于出租车行业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取消出租车行业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关于已经发放的许可牌照,按照运营的时间,通过按时间比例的经济补偿进行回收。 其次,让出租车的价格在市场的环境下通过自由竞争产生。取消统一定价。 最后,政府需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角色,让市场更多的发挥影响。 注释: ①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4版).微观经济学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2. ②王志安.出租司机被份子钱剥削了吗.出版信息不详. ③原文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④罗小丽.我国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学规制的探讨.经营管理者.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