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语言中“和”与“或者”的歧义问题探讨[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
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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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立法语言中“和”与“或者”的使用不当问题极为突出。由于二词自身属性,其在法学条文中存在着多处表述不清,相互替代、混用的现象,致使相关法学歧义严重。本文拟对这种现象的近况、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尝试找到解决措施。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 法学语言 和 或者 作者简介:袁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09-02 “和”与“或者”在法学条文中出现频率极高,并且存在很多表述职责不清,相互替代、混用的现象,导致了相关法学条文意思表达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其和许多我国法学语言中的问题一样,“不仅仅停留在类似的相对独立的语句中,它会扩张为整个立法语言体系的语言冲突” ,进而关系到一则法学条款的解读、一部法学的实施,甚至关系到公民罪与非罪。 一、问题的近况 一般来说,“和”与“或者”的使用不当主要有三种问题存在: (一)以“和”代替“或者” 例(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本条文中“和” 连接的项是“许可证”和“执照”,是“吊销”的假定情形,其所要表达的意思应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两证之一的情况,即符合假定,受害人即有权取得赔偿。也就是说要“吊销”与“许可证”和“执照”形成分别对应关系,但本条文以“和”连接,表示“吊销”与“许可证和执照”成共同对应关系,必须同时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两证,受害人才有权取得赔偿,显然违背了立法意图。 (二)以“或者”代替“和” 例(2):公司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公司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本条文中“或者”连接的项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其所表达的意思是关于公司生产的食品,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者缺一的,即应当制定公司标准。而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本应该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欠缺的时候,公司才应当制定公司标准,因此,此处用“和”更为恰当。 (三)同义表达“和”与“或者”选取不同 例(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例(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以上例(3)和例(4)中,由“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概念完全相同,都在句中做宾语的定语成分,表达同一个法学意义,但两条文却分别选取了“和”与“或者”。 二、题的来源 “和”与“或者”的使用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两个词语自身性质的原因,即二词各自以及相互之间在功能上存在的冲突与重合相互交织,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我们以下面法条为例: 例(5):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我们可以对该法学条文中“清理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理解进行以下两种图解: 图解一: 按照上图选择顺序,首先由“食品”选择“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再由“清理”选择“食品”。这样无论“食品”选择了什么,即无论是组成了“变质的食品”还是组成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被“清理”选择,即变质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应当清理。 图解二: 而按照此图选择顺序,首先由“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选择“食品”,组成“变质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由“清理”选择组成的“变质的食品”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二者清理其中之一便完成了该法条的表意。此种图解的顺序看上去更符合条文表述,却不是法学意图所在。 而假如我们把该条文中的“或者”改为“和”,即“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是可以消除这种歧义呢?我们同样进行图解: 图解三: 由于句中我们用了“和”连接词,因此图示中的二级联系不是选择而是统领。按照此图的顺序,首先由“清理”统领“变质的”和“超过保质期的”,即“变质的”和“超过保质期的”都要“清理”,然后再由“清理变质的”和“清理保质期的”统领“食品”,组成完整的意思表达,也就是既要清理变质的食品,又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但同样,我们还有第二种图解: 图解四: 此时首先由“清理”统领“食品”,而“清理”什么样的“食品”,再由“食品”统领“变质的”和“超过保质期的”,既是统领,便是缺一不可,即清理“变质并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样得出的理解是,只有一种食品既变质同时又超过保质期的话,才需要被清理,而假如一种食品仅仅是变质了却并没有超过保质期,则不需要被清理,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如此略论,无论是选择“和”还是选择“或者”,该法学条文都可能产生歧义,但无论哪种理解都不违背语法。笔者认为,这种矛盾来源于该语句中,“变质的”与“超过保质期的”都从属于句中的述语“清理”,同时又都作为句中宾语“食品”的形容词性附加语。关于述语来说,二者皆归其支配,不是可选择性的;而关于其描述的宾语来说,二者可以只存在其一,也可以同时存在,是可选择性的。正是这种在语法上同一组词在同一句中“即是可选择性的又不是可选择性的”的矛盾造了我们无论选择什么连接词,都可能得到两种截然相反却又难分正误的理解。 三、问题的解决 “和”与“或者”由于在语言学上属性而产生的歧义难以改变,我们只能在其可能被解读的方式中选择一种更容易表现法学精神的方式,通过人为的规定去规范。 但由于现实情况多样,这种规范我们难以做到详尽,只能对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进行描述,其他情况则需要在个别案件中遇到时再根据法学准则进行解读。 笔者认为,“或者”可以表达连接项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或者“和”所表达的“全部”,比“和”的含义更为宽泛、包容性更强、“其选择性对应关系更为周遍” 。因此,我们除在表示缺一不可而必须使用“和”的时候之外,其他情况我们皆选择“或者”。 但关于此种解决措施,依然有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表示缺一不可而必须使用“和”的情况,我们难以归纳,只能具体略论;二是如何判断频繁的使用的“或者”究竟是要选择其中一项还是几项。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则需要借助逻辑学加以说明:“或者”表达的命题叫做选言命题,包括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相容选言命题指选言肢至少有一真,法语论文网站,也有可能全真的情况,而不相容选言命题是选言肢有且只有一个真的选言命题。因此,法语论文范文,我们可以把法学文本中“或者”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分为相容表意(“或者”连接项至少一项符合,也可多项符合)和不相容表意(“或者”连接项有且仅有一项符合)两种情况。 当连接项不相互排斥时,我们理解为相容表意。 例(7):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其中“暴力”、“胁迫”和“其他措施”是可以共同被实施的,人“重伤”、“死亡”和“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也可以同时发生,因此为相容表意。连接项相互排斥或者包含时,我们理解为不相容表意。 例(8):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学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这里选择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是法学赋予受损害方一个二择一的权利,仅可选择其中之一,是相互排斥的,应该理解为不相容表意。 在我们分清了相容表意还是不相容表意之后,我们还需要知道在不相容表意情况下,如何判断选择“哪”一个?在相容表意情况下,如何判断是选取“其中之一”还是“其中全部”?而这已经是不能根据连接项的关系所能解决的了,这个时候,我们只能根据法学准则、立法目的、司法解释或者案例的实际情况等来具体问题具体略论了。 例(9):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此处“变质”和“超过保质期”显然并不相互排斥,是相容表意,但如何判断是清理变质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一,还是清理变质的和超过保质期的所有?这时候我们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即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规定,来判断此处理解为清理变质的和超过保质期的所有更符合立法目的。 例(10):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一条) “不承担责任”还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法学无从规定,司法解释无法说明,被侵权人亦无权选择,只能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由法官去把握了。 总的来说,由于社会现实的情况复杂,法学条文表述方式多样,很难有一种能够涵盖所有情况的规范用法,因此,除了通过不断深入全面的探讨对其尽可能的完善,更多的时候我们只能根据具体条文具体选择或者根据具体案例分别解释。 注释: 刘红婴.法学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本文所指“和”“或者”“、”等皆为加点字符. 孙懿华.法学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参考文献: [1]王洁主编.法学语言学.北京:法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探讨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美]劳伦斯・M. 索兰著. 张清,王芳译.法官语言.北京:法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栾照钧.“或”和“或者”适用新说.秘书.2008(9). [6]时琴,都一民.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问题的思考.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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