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研讨[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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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就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立法区别,这两者中所包含的竞业禁止规定有何很大的不同。因此对这两种领域范围内的竞争禁止规定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能够在相应问题略论以及解决期间选择更为合适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进而保证他能够与立法目标之间相符合,进而对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均衡,从而实现企业法与劳动法各自的价值目标。文章对企业法和劳动法在预警条件背景下的营业禁止进行比较、略论,希望对竞业禁止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进而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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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企业法;劳动法;语境条件;竞业禁止;比较略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08 ― 02
  企业法中明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有效规定。但是为了更好地对商业文件以及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我国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劳动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拟定在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基于有效对离职后的劳动人员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对用人单位、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从而提升商业机密的被良好的保护。
  一、在企业法和劳动法的语境条件背景下,竞业禁止进行比较的类型略论
  (一)以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与单纯性的竞业禁止中的竞业限制
  单纯性的竞业禁止就是指,劳动人员同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已经在劳动合同中,只是对员工从本单位离职以后不可以到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的单位或者是公司进行工作给予了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离职员工创建与原来就只单位或公司相关联的行业等〔1〕。因此公司法以及企业法等一些具备商业法学效益的法规中明确对竞业禁止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单纯性的竞业禁止,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把商业机密作为相应条件。而商业秘密保护条件下的竞业限制,就在对竞业限制进行有效协期间,必须要将商业秘密作为限制协议制定的基础,进而达到有效保证商业秘密的目的。但是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只有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以及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公司这是才有权利对劳动人员进行竞业禁止。同时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判定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利用判定规则的优势,进而将商业秘密固定在某一特定范围内,所以这种竞业禁止就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二)约定于法定竞业禁止略论
  法定竞业禁止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来自法学法规中的明确规定,而约定竞业禁止中竞业禁止义务是来自于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关于法定竞业禁止中的相应要求来说,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就是对单位以及企业内的管理人员、各职能经理以及董事等所进行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就是将法理基础以及契约自由作为相应的准则来进行开展。而我国国内的约定限制一般都会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当中进行体现〔2〕。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人员、用人公司等,要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进行明确。并且只有在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动以后,才可以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相应的约定。同时还要在限制期限内按月对劳动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第二十二条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当事人进行签订的合同中对商业秘密等进行有效约定。
  (三)劳动人员在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以及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根据竞业禁止义务实际不同的履行时间,可以将竞业禁止划分成两种,一种是劳动人员未离职的竞业禁止,另外一种就是劳动人员在离职以后所需要进行的竞业禁止。同时,可以将义务主体作为相应的划分标准,然后把竞业禁止划分成两类,即在职人员竞业禁止,以及离职雇员的竞业禁止两种。由于在职竞业义务有相关法学作为依托,因此这也就说明劳动人员在职期间所进行的竞业禁止都是相关法学所明确规定的。单就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所有同在职期间有关联的竞业禁止规定,差不多都会在以下几种法学中存在,例如,个人独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合伙公司法等等,而在这些法学中会将公司经理、董事等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竞业限制以及竞业禁止中的重点来抓〔3〕。
  二、在劳动法以及企业法语境背景下竞业禁止所表现出来的异同
  (一)在不同的义务期间
  劳动人员的竞业限制就是在其离职以后表现出来的,而在我国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没有对劳动人员与用人单位两者间所签署的竞业限制,通常只是将竞业限制的年限规定在两年内。但是用人单位董事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可以在其就职期间发挥相应的影响,而单位定时在进行离职以后,这种竞业禁止的义务就会之间丧失,因此他们却需要具备相应的后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这些原本的单位董事要按照诚实信用原来作为其做事准则,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九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和内容来承担起相应的保密义务。此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关于离职董事来说,相关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其签订相应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4〕。然而这一协议同劳动人员本身的竞业限制条款之间有着严重的差距,因此就是的离职以后的董事与用人单位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未能和劳动关系进行连接,一般都包含在民事合同领域中。
  (二)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的区别
  通过对劳动和同法内所包含的竞业限制制度来看,在形式上可以将其看作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一定要先付劳动人员自身的就业权利、生存权利等,以及劳动人员在劳动法学之间的从事行为以及关系进行保护。实际上,进行立法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把竞业限制放在第一位上,之后在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考量。但是用人单位所运用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一定要重点关注用人单位和董事这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立法宗旨就是要求董事对自身义务等进行履行,而履行前提就是要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本身的合法利益,
  (三)适用主体范围的区别
  根据我国所指定和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四条内容来看,竞业限制人员自身局限性要明显高于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技术人员。而在企业法的地一百四十九条中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中的竞业禁止注意包含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其中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相应的章程来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这种行为可以包含在企业自治过程中〔5〕。而按照企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相应规定来对其进行理解的话,就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竞业限制的注意一定要将保密任务放置在第一位上,但是实际上却是企业法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尽力等直接进行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法中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把特定职务作为相应的主体要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忠诚义务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此外,由劳动法与企业法之间的义务责任、法学本质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和异同,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的立法技术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四)法学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我国国内在劳动人员的竞业问题需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但是关于董事竞业问题来说,它需要按照相应的管理来进行,也就是以往被叫做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来。从整体上来看,实际称呼上的不同,就需要使用不同的法学基础来对其进行反应,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双方之间的地位异同进行体现。而竞业限制条款的主要特征则是以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均衡来作为其基础和前提的,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将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来作为其基础和前提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人员所拥有的竞业限制协议,都是在劳动合同法学关系的基础上而被建立的,并且它与劳动合同之间具有一致的属性,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方面以及人身方面的从属性被有效影响在劳动合同内。并且在企业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基础上构建了十分完善的董事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可以将这一义务的效力于法学相一致〔6〕。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的主体内会对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从属性以及不平等性进行充分反映,因此在劳动法领域中也就充分包含了劳动竞业限制。此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因为企业与董事之间存在委任关系,法语论文范文,因此这两者所体现出的民事主体是相对平等的,因此企业同董事之间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法等法学来进行实现〔7〕。
  (五)责任与义务之间的却别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人员一旦拥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就需要在竞业限制条款被完善且合理的拟定以后,才能在离职阶段不具备相应的竞业义务。所以想要真正达到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表面。因此,劳动人员自身义务就需要对竞业限制方式进行有效实现,进而让保密义务能够顺利履行〔8〕。通常情况下,关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自身的义务就是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而一旦劳动人员导致用人单位出现一定的损失就需要对相关责任进行承担,虽然关于赔偿数量、金额等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合同法以及国外案例中的内容来进行确定,一般所需要补偿的数额都是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所导致的损失成正比。
  结论
  总而言之,法语论文网站,企业法和劳动法之间都拥有着特定部门,因此在对相应纠纷解决的措施也存在不同,因为就需要双方能够将不同的性质作为基础,进而对劳动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研讨,进而对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确定,进而更好的保证商业秘密。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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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永勤.企业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4,(14):108-108.
  〔3〕王林清.企业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1):91-98.
  〔4〕范伟红,丁治勤.公司法务管理视角下约定竞业禁止问题探讨〔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04):90-93.
  〔5〕薛颖卓.论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J〕.金田,2015,(06):320-321.
  〔6〕马晓翔.小议我国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标准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31):264-265.
  〔7〕蒋涛.试析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限制--以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自由流动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8):229-229.
  〔8〕邓媛媛.刍议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2):57-58.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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