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种动词类基本句型中的法汉双宾结构对比[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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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双宾结构 给予类 取得类 制作类 消损类
  论文摘要:本文应用变换略论、语义特征略论和语义指向略论三种略论措施以及约束理论对“给予类”“取得类”“制作类”“消损类”四种词类基本句型进行了句法略论,拟从句法的角度走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道路,法语论文范文,略论句式或句法结构内部的构造特点,以及一句式或句法结构跟其他句式或句法结构之间的联系,从而对这四种词类基本句型在双宾结构对法汉语上造成的差异进行对比与阐释。

  一、对双宾语结构的认识
  本文所说的双宾结构(double-object construction)是指一个谓语动词后面带两个宾语。这两个宾语通常为名词或名词短语,一个指人,一个指物,指人的一般为间接受事者,称间接宾语(或近宾语);指物的叫直接宾语(或远宾语),两个宾语分别跟述语发生述宾关系。如:
  (1)张三送李四一本书。
  Zhang San sent Li Si a book.
  在生成语法理论中,早期对双宾语的略论采取的是三分的结构模式,显然这与“二分支准则(binary branching principle)”相违背;或者是把直宾看作谓语动词的补语,间宾看作谓语动词的附加语。然而从两个宾语之间的约束关系和统治关系来看,应该是间宾约束直宾,所以这两种略论方式均不可取。鉴于此,美国生成语法律家Richard Larson在1988和1990年连续发表了讨论双宾语结构的文章,他认为:双宾结构中的两个宾语不在一个层级上,双宾结构是由“与格结构”(dative structure)转换而来的。为此,他提出了着名的“VP-壳略论”(VP-Shell analysis)理论,设想在与格(即间接宾语)前有个表示“给”的零形式“轻动词”(light verb)v。从形式语言学的角度看,此种略论是比较恰当的。
  二、对四种基本句型的阐释
  (2)他送给小王一个手机。—— He sent Xiao Wang a mobile phone.
  (3)他买给李四一辆自行车。——He bought Li Si a bicycle.
  (4)他煮了一顿饭给弟弟。——He cooked his younger brother a meal.
  (5)李四吃了他三个苹果。——※Li Si ate him three apples.
  以上分别就法汉语列举了本文将要阐释的四种基本句型,下面就这四种基本句型分别进行法汉双宾结构的对比
  1.给予类
  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可以由三向动词、两向动词和一向动词构成。三向动词是指从动词自身的语义可以分离出“施事”(agent)“终点”(goal)和“受事”(theme)等语义角色的动词。张伯江(1999)把双宾语结构称作双及物结构,认为双及物结构的原型特征是“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在发生的现场成功地完成的”。也就是说,“给予”义是双宾语结构的基本特征。
  “给予”类动词的基本句式是:名词[主语]/动词/给/名词1/名词2,而这种句式应用变换略论法可以变换成为另一种句式:名词[主语]/动词/名词1/给/名词2。请看以下例句表示的变换式:
  (6)他送给小王一个手机。→他送了一个手机给小王。
  (7)他卖给小李一辆自行车。→他卖了一辆自行车给小李。
  (8)他付给老板一万元定金。→他付了一万元定金给老板。
  (9)他交给税务局五千元钱。→他交了五千元钱给税务局。
  这组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动作,实际只是一个过程,如“送小王手机”的过程也就是“给小王手机”的过程。“送”“卖”“付”“交”(V1)都含有“给予”的语义特征。所谓“给予”可以描写为:
  1)存在着给予者和接受者双方;
  2)存在着从给予者向接受者转移的事物;
  3)给予者能动地将所转移的事物从自己一方转移到接受者一方。(陆俭明,法语毕业论文,2005:110)
  法语中的三向动词构成双宾结构时也和汉语一样,呈SVO1O2结构,相当于Ns/V/N’/N(N’表示间接宾语,N表示直接宾语)如:
  (10)He sold me a hat.
  (11)He told me a story.
  (12)I paid him three dollars.
  由此可见,在“给予”类的句式中,主语Ns体现与者,宾语N’体现受者,宾语N体现一方所与而另一方所受之物,因为N’位于Ns之右,所以“给予”类动词是“右移”的。双宾结构在“给予”类句型上法汉语的体现是一致的。双宾语所表示的语法意义是事物领有权的转移,“给予”类的句式中双宾语式最高层次的语义结构模式法汉语都可以描写为:
  领有权转移的源点——转移动作——领有权转移的终点——领有权被转移的具体事物(陆俭明,2005:263)
  2.取得类
  这一种类型的句式跟“给予”类句式中的词类序列相同,用层次略论法来对它们进行略论,无论从层次构造或结构关系看都是一样的,但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并不相同,而且用变换略论法也很容易发现两种句式相异的地方。以下面四组句子为例:
  (13)张三拿了李四一本小说。→ 张三从李四那里拿了一本小说。
  (14)他偷了企业一份情报。→他从企业偷了一份情报。
  (15)张三买了李四一辆自行车。→ 张三从李四那里买了一辆自行车。
  (16)他取了一些钱给王大爷。→ 他从银行取了一些钱给王大爷。
  从上述例句可见,动词“拿”“偷”“买”“取”(V2)都含有“取得”的语义特征。所谓“取得”可以描写为:
  1)存在着得者和失者双方;
  2)存在着从失者一方向得者一方转移的事物;
  3)得者能动地从失者一方获取那被转移的事物。(陆俭明 2005:110)
  此类动词构成的基本句式虽然跟“给予”类相同,但应用变换略论法却不能变换成跟“给予”类动词可以变换成的句式相同的句式,而是转换成另一种句式:“名词[主语]/从…/动词/名词1/给/名词2”。
  法语中有相对应的句型亦与“给予”类同,即:Ns/V/N’/N(N’表示间接宾语,N表示直接宾语),只是在语义特征方面相异。“取得”类基本句型中,名词[主语]体现得者,间接宾语名词1体现失者,直接宾语名词2体现一方所得一方所失的事物。而所失的事物由名词1转向名词[主语],所以跟“给予”类句型刚好相反,是“左移”的。例句“张三拿了李四一本小说”中李四是受事“小说”的起点。所以汉语“取得”类句式中双宾语式最高层次的语义结构模式可以描写为:
  领有权转移的终点——转移动作——领有权转移的源点——领有权被转移的具体事物(陆俭明, 20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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