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施为句 陈述句 言外行为 言语行为的分类 间接言语行为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阐述了“言”与“行”之间的关系。本文回顾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涵盖了奥斯汀的施为句和陈述句理论,塞尔对奥斯汀言外行为理论的批判与发展,塞尔对奥斯汀言语行为分类的修正与发展,以及塞尔提出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施为句与陈述句 奥斯汀的探讨属于略论哲学中的日常语言哲学派,认为人们日常用的自然语言是很完善的,通过对日常语言的仔细略论,可以解释许多概念模糊的语言现象。与执着于传统哲学中真假值问题的逻辑实证主义不同,奥斯汀认为很多句子抛开真假值的问题,在现实中也很有意义。奥斯汀通过对施为句的探讨,拉开了反对传统哲学的帷幕。 奥斯汀对施为句的探讨是从“许诺”开始的。他注意到,当人们说“I promise”的时候,虽然和其他的说话行为一样,发出声音并使听话者听懂了意思,但实际上完成了另一个动作一“许诺”。他把‘`I promise”以及类似的词语归人“程式用语”的范畴m。比如,当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未婚女人在一起,在没有违反任何禁忌的情况下,面对神甫说出“Ido"时,这对男女就结成了夫妇;当你拥有某样东西的时候,说“I give",你就把这东西给了别人;当你掌握权力的时候,你说“I order",你就发布了一个命令。 在1955年,奥斯汀受邀到哈佛做讲座时,用“施为句”这个概念取代了“程式用语”,并提出了其对立体一一“陈述句”。他这样概括施为句:它们不“描述”或“报道”或断言任何东西,不存在真假;说出这样的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一部分日。他列举了三个施为句的例子:(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give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而那些起“描述”、“报道”或断言影响的,有真假值的句子为陈述句。奥斯汀进一步依据“有无施为动词”划分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含有像"promise" , "warn”或“deny”这样的“施为动词”的施为句叫做显性施为句,否则就是隐性施为句。 奥斯汀还略论了施为句完成施事影响所必要的一些条件,包括: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例(1)必须是个命名仪式‘程序),由法国女王(人员)向公众(场合)宣布。 但随着探讨的深人,他发现,法语论文题目,施为句和陈述句间还是难以区分的,每一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于是他放弃了对施为句和陈述句的区分,法语论文范文,提出了一个内涵更广阔的理论—“施事行为理论”。 二、施事行为理论 奥斯汀认为当一个人说话的时候,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是指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语音,按照规则将这些语音排成合格的词或句子。说出的内容对说话者而言是有意义的,对听话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比如,A对B说:Shoot the snake.B听懂了这句话,也知道A指的是哪条蛇。施事行为指的是说话人要藉由此话达到的目的,比如“Shoot the snake.”是A对B发出的一个命令或一个建议。奥斯汀称此行为为“语力”,是施事行为理论的核心。取效行为指说话的后果。例如,A说了“Shoot the snake.”后,B把蛇打死。 “语力”的提出是为了区别施事行为与说话行为。奥斯汀将说话行为又细分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说出一句话先要发出声音(即发声行为);但不是发出任何声音都行,必须是属于某语言的音(即发音行为),音又必须有义(即表意行为)。这样一来,言语行为就完成了,它的意义就是话面意义。但他的区分仍显混乱,因为有时候意义等于语力,如,"I apologize"。很多时候,意义虽然限制语力,却不会穷尽语力。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对老师的划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表意行为”实际上与施事行为重叠。能用作表意行为的动词都可以做施事行为的动词(3}。因此,塞尔把说话行为拆成“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不变。其中,发话行为统一了奥斯汀的发声和发音行为;命题部分包括指称和陈述,是不等同于语力的,如:(4)Sam smokeshabitually. (5) Dose Sam smoke habitually? (6) Sam, smokehabitually! (7) Would that Sam smoke habitually.这四句的命题是相同的:Sam(指称),smoke(陈述);但语力却分别是“陈述”、“提问”、“要求”和“祝愿”。 塞尔(s1结了奥斯汀划分法的不足:混淆了施为动词和施事行为;并非所有动词都是施为动词;三部分划分法存在着重叠;每一类中的内容纷繁混乱;许多动词都不满足归类的定义;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