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联时期俄国宗教立法及宗教政策[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本文探讨苏联时期俄国宗教立法及政策的概况,通过对苏联宗教政策进行比较探讨,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了解苏联官方宗教政策的特点点,而且也是区分宗教政策理论的需要,同时对我国宗教立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和时间意义。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宗教立法;宗教政策;民族
  在当代世界上,宗教信仰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约有80%的世界人口有宗教信仰,宗教类类繁多、差别各异。因宗教信仰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宗教在国际生活中和国家的各领域生活中的作用巨大,成为世界上乃至各国内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势力。而关于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俄罗斯来说,不但拥有着众多的民族和复杂的民族关系,而且还是宗教信仰种类繁多的大国。在这样的国家里,俄语毕业论文,要想处理好国家与宗教之间关系是一件极为不易的事情,而国家的宗教政策又会直接地作用到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会作用到各宗教之间关系的走向,也会引发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尖锐化和严重化。这样,为了处理好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平衡宗教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对宗教的政策就显得极为重要。本论文首先对苏联国家宗教政策的基本情况进行比较略论,俄语论文网站,进而阐述国家宗教政策对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大意义。
  一,新时期俄罗斯的宗教立法及政策。
  众所周知,在历史上,俄罗斯最主要的宗教是东正教,同时还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和其它宗教。如何对待一些新兴宗教与外来宗教,是摆在俄国政府面前的问题。1918年1月23日,经由列宁签署的苏俄《对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公布于世。该法令共13条,涉及内容:第一,法令宣布“教会同国家分离”,彻底断绝了教会与国家政权的联系,为保障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令还规定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开的社会权力机关在活动时,不得举行任何宗教礼仪,坚决废除宗教宣誓。涉及婚姻、出生登记等项事宜只能由民政机关办理。第二,法令规定全体公民的权利一律平等,不管其对待宗教的态度如何,法令指出“每个公民都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废除一切因为信仰任何宗教而剥夺权利的规定。第三,法令保障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同时指出,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和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第四,法令规定“学校同教会”分离,在一切讲授普通科目的国立、公立和私立的学校中,禁止讲授宗教教义。但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学习宗教教义。第五,法令规定“任何教会和宗教都无权占有财产”。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全部财产都宣布为人民的财产。而专供祈祷用的建筑物和物品,则转交宗教团体无偿使用。国家不给教会和宗教团体任何特权和津贴。斯大林时期,苏联宗教政策的基本准则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进一步加以充实,并根据宗教状况的新变化作出了适当的调整。1929年4月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对于宗教组织》的决议。这是当时涉及宗教组织的一部最具体完整的宗教法,它将十月革命后最初年代通过的一切没有失效的指示和法令内容综合成一部完整的宗教法。从这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宗教政策、法规基本上没有增减什么重要内容。在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虽然在宗教政策、法规上有一些调整,但基本准则和以前是一致的。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最初几年,宗教政策未发生任何变化。1987年以后,随着他的“新思维”理论的提出以及全面改革的推行,苏联的政教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了宗教政策的大调整,在政策上对宗教大大放宽。其主要标志就是1990年10月1日通过的苏联《对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学。该法学包括总则、苏联之宗教组织、宗教组织之财产状况、宗教组织及公民与信仰自由相关之权利、宗教组织及其中之劳动活动、国家机关与宗教组织,共6章31条。和以往的苏联宗教法学相比,新的宗教法的主要内容是给予宗教组织更多的权利。新法没有重申苏联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只是强调了公民“有权表达和传播与宗教有关之信念”,指出“国家不资助无神论宣传的活动”。新法删除以往“禁止在学校中讲授任何宗教教义”的规定,只是一般地提出“苏联的国民教育体系同教会分离,具有世俗性质”。新法确认了宗教组织有更多的财产拥有权,如“建筑物、崇拜用品、用于生产事业的设施、货币资金”、“自资购置与建造的财产、公民与组织的捐献,或国家转交的财产”、“国外产业”等。新法规定宗教组织根据法学有权建立出版、印刷、生产、修缮、农业及其他公司。新法学废除以前禁止教会从事慈善活动的规定,确认宗教组织有权既可独立地、也可通过社会基金进行慈善活动,如建立收容所、青少年教养所、医院等。新法强调军人可以在业余时间参加礼拜和履行宗教仪式。新法撤消了苏联部长会议宗教事务委员会,有关权力转交给各地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新法确定由苏联部长会议组成苏联国家宗教事务机关,该机关仅仅是一个信息、协商与评审的中心。新法特别规定:“如在苏联参加之国际条约中所制定之规章与苏联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之法不同,则采用国际条约之规章”。
  通过对苏联的国家宗教立法及宗教政策概况的探索,可以看出宗教立法的重要性,宗教对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在国际大环境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历史背景下,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民族发展的需要。俄国作为世界大国,在宗教立法与宗教政策方面很有特色。作为人类最为悠久的社会存在,宗教组织的形态具有极大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通过法学的形式,将宗教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是处理宗教组织问题的成功尝试。从实际出发,面对复杂的宗教组织问题,灵活地加以分类,尽最大可能扩大法学的适用范围,将绝大多数成熟的、不成熟的宗教组织都纳入政府的管理视野。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化解而非激化社会矛盾,成功地引导了各类形式、不同性质的宗教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真正发挥了五花八门的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使其服务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