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离婚法学制度探讨[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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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俄罗斯离婚制度从产生之初就受到了宗教、习俗和文化根深蒂固的作用,同时俄罗斯的离婚制度在宗教、习俗和文化的共同影响下,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形态。宗教、习俗和文化对俄罗斯离婚法学制度均产生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圆满离婚”的提出是对离婚问题解决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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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离婚法学制度;宗教;习俗;文化
  
   一、宗教对俄罗斯离婚制度的作用
   (一)东正教对俄罗斯离婚制度的作用
   俄罗斯当今人数最多的宗教协会是俄罗斯东正教教会。俄罗斯东正教教会的教会法对婚姻制度较世俗婚姻法具有更深层次的规定,具有更多的限制。
   1.确定了教会婚姻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是最初通过妻子对丈夫的救赎并通过夫妇的祝福在天堂创建的。圣保罗将婚姻比作基督教和教会统一的奥秘,认为其具有神秘的意义,“它是为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交往和上天恩赐的礼物而将丈夫和妻子连接在一起的奥秘。”教会婚姻法调整以下问题:(1)婚姻缔结的条件或阻碍;(2)婚姻缔结的方式或形式;(3)婚姻的解除。教会婚姻法的影响在东正教教会内一直被尊崇,教会认为东正教教徒的离婚是对宗教的凌辱行为,并要求离婚的人进行教堂忏悔。教会法对离婚者要忏悔的要求不仅体现在离婚当时,而且对婚姻的过错方有更加严厉地惩罚。教会法规定对第二次婚姻的祝福由家庭破裂时非过错方获得。离婚的过错方只能在忏悔和苦修(斋戒、朝圣、发慈悲等)的情况下再次结婚。如果是第三次婚姻,苦修期则根据教规相应延长。东正教教会的婚姻制度与如今俄罗斯国1995年施行的家庭法典所体现的现代家庭法在调整婚姻缔结和消灭的条件、方式、和形式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只是在程序性条款上,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较之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2.对离婚行为加以严苛地限制。第一,限制离婚的次数。宗教信仰一致是教会认可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婚姻缔结之后,离婚的次数限制在两次以内;第二,限制离婚的许可条件。俄罗斯东正教教会法一向秉承婚姻是神所结合的,教会婚姻解除的原因只能一方或双方有通奸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唯一的离婚的理由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之引发了教会法对离婚理由规定的讨论。当今,俄罗斯东正教教会有以下生效离婚条件(引起合法有效婚姻解除的行为):(1)通奸;(2)脱离东正教;(3)夫妻一人的反常恶习;(4)不能进行婚姻同居;(5)得麻风病;(6)获刑;(7)失踪;(8)侵犯配偶及子女生活;(9)与儿媳私通;(10)从配偶淫荡行为中获利;(11)撮合男女私通;(12)夫妻一方再次结婚;(13)有将配偶留给他人的恶意;(14)严重心理疾病;(15)感染艾滋病;(16)医学证明的慢性酒精中毒;(17)吸食毒品;(18)丈夫不同意时妻子一方实施堕胎;(19)婚姻破裂已成既成事实。
   3.否认双方协议离婚的效力。俄罗斯东正教教会婚姻法认为双方的协意离婚不具有离婚的效力,离婚理由必须是在教会法已详细列举的条款范围内。
   4.宗教婚姻的解除要由主教实施。东正教教会规定,无论教徒是否通过世俗方式解除婚姻,一旦双方要离婚,必须要将教会婚姻解除请愿书交至教会,教会婚姻解除请愿书递交给执政主教,教会婚姻解除的程序由主教实施。例如,莫斯科人或莫斯科区居民可去莫斯科新处女修道院莫斯科教区局。
   5.人们对教义的遵从度存在差别。随着婚前关系、非注册婚姻的蔓延和离婚率居高不下,俄罗斯东正教教会法规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虽然很多人将自己归于信徒之列,但真正发自内心的尊崇教义信徒并不多,由于东正教教会法将忏悔和修行作为离婚过错一方再婚的必须条件,许多力求再次获得婚姻机会的信徒只是形式上对之前的离婚进行忏悔、修行,以求得到教会对其下次婚姻的祝福。
   (二)俄罗斯东正教离婚制度与国家家庭法的融合
   俄罗斯东正教教会活动的施行以一系列规定作为基础,包括宗教经典和宗传、教规、圣普世会议和地方会议、神父的规定、地方及主教会议、神圣主教的决议、全俄罗斯的主教法令以及俄罗斯东正教教会的章程为基础。同时,在其章程性文件中宣告了对国家法学的尊重,因此教会婚姻法的适用应当同国家规范相协调,且不能违背国家规范。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的家庭法规范适用于俄罗斯的全体公民,而教会婚姻法仅适用于信徒,导致俄罗斯国家所有的离婚案件由国家司法机关审理,但东正教的基督教徒还应当根据法定宗教权力机关的法庭、主教法庭解除婚姻。正如В. Цыпина所说,当今教会对世俗离婚持双重立场:一方面,教会尊重世俗离婚。根据惯例,在国家已注册离婚的世俗婚姻需在教会举行离婚仪式,教会法庭在解决离婚问题时依据夫妻本人证词、证人的证词以及牧师的证明[1];另一方面,教会又不把世俗婚姻等同于教会婚姻。按照教会法的规定,适用国家家庭法离婚的信徒仍要到教会由主教主持解除婚姻关系。这就出现了教会法规范的适用冲突,这些规范形式上并未取消,但实际上也未被应用,宗教法庭不像往日那样进行复杂的法庭审判,而且主教仅在前夫(或前妻)的第二次世俗婚姻实际缔结后,才宣告初次婚姻的解除。
   为克服矛盾,一些主教开始应用宗教婚姻传统,要求遵循严格的教会法婚姻规范而不承认世俗婚姻。俄罗斯东正教教会严厉谴责类似行为并要求他们对世俗婚姻应持尊重态度 [2] 。由于俄罗斯东正教教会的教会婚姻法和国家的家庭法,以尊重人的利益和他们建立家庭的利益为目标,所以在此基础上,俄罗斯东正教离婚制度应当更多地与国家家庭法融合,以期更好地保护信徒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习俗对俄罗斯离婚制度的作用
   在俄罗斯,祖先传统时刻存在,这些传统使斯拉夫部落里的婚姻不再仅仅是涉及两个人及他们家庭的私事。虽然解除家庭结合需要严重的原因,但在罗斯,离婚自“多神时代”就已存在,接受东正教后离婚制度也未被取消,这就将俄罗斯与准则上不看重离婚的欧洲区分开来。    (一)旧习俗对离婚制度的作用
   1.多神文化奠定了俄罗斯教会法离婚的基础。多神时代规定了离婚的基本理由是出现了威胁家庭稳定存续的行为。离婚的基本原因是通奸行为。但是如果夫妻彼此违背忠诚,对过错的认定却有不同:如果丈夫在婚外有情人,而且和情人生有孩子,那么丈夫才被认为是出轨者;而妻子只要和其他男人有联系就被认为有过错。判定离婚的困难在于,夫妻不忠的事实应当被证明。如今俄罗斯大约有15%~20%的婚姻因夫妻不忠被解除[3]。
   2.《治家格言》规定了家庭暴力为非离婚事由。历史上俄罗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唯一法学是《治家格言》,当时家庭暴力是普遍的,可这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为夫为妻纲的思想一直被宣扬。而当代俄罗斯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俄罗斯每年都有12 000多女人死于丈夫之手,54 000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4]。
   3.古罗斯家庭规定不允许抛弃配偶。在古罗斯家庭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即当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时,相互之间应彼此照顾、相互赡养。但如果离婚是由于丈夫无子女造成的,那么妻子可以带着所有嫁妆离开家庭。现在俄罗斯有五分之一的夫妇承受不孕不育之痛,而且丈夫不孕与妻子不孕的数量各占一半[5]。夫妻中一人不想要孩子的想法也会促使想要孩子的一方决定离婚。但是因健康原因抛弃病患配偶,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他们对此都是没有权利的,该规定也存留至今。应当指出,因为配偶得病而导致的离婚在道德上是让人质疑的,这也不是俄罗斯文化的特点。根据东正教教规,抛弃生病的配偶是不文明、不正直的行为。“无论是苦乐还是健康病患”,夫妻都应一起度过。知道诊断或让人沮丧的诊断推测后,配偶大多会决定留在患病的另一半身边以提供帮助。
   4.离婚不再被教会所限制。耶稣基督确定夫妻出轨为离婚的唯一原因,这是基督教一直秉承的思想。同时基督教也赋予了无过错方一定的权利即当某人配偶与他人通奸时,他(或她)是无过错方则并不被限制第二次缔结教会婚姻。东正教教会扩大了离婚原因的范围,关于“夫妻性格不合”的夫妻,教会规定了“散伙”――无充分理由的擅自离婚。此外,双方都可以抛弃已厌恶的配偶。这样的思想一改往日宗教限制离婚的常态,有学者认为这是教会婚姻法异化的产物,但笔者认为这是正常的,因为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与主流思想不一致的情况。
   (二)新习俗对离婚制度的作用
   离婚的传统不仅可被认为是精神遗产,也是文化法学现象。俄罗斯1917年10月革命导致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1917年后,大部分习惯法实际上在法学实践中被剔除。
   1.离婚公民姓氏保留权。将即将获得妻子地位女人的姓氏改随丈夫的姓氏,这是俄罗斯和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学体系内普遍存在的传统,强调了婚姻的元素。以夫妻权利平等准则为出发点,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将这一传统也拓展适用于男人,他们也被赋予类似的权利(民事法典第19条第2款)。夫妻解除婚姻之时,他们可以保留共同的姓氏,也可以恢复自己的婚前姓氏(家庭法典第32条第3款)。
   2.离婚后子女居住地的确定。法学根据父母权利平等的准则赋予夫妻以家长权(家庭法典第61条第1款)。家庭联盟破裂和夫妻离散之时,子女便丧失了与二位父母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不可避免地要解决以下问题,即分开生活的二位父母中,谁将对子女进行日常照顾,单独生活的另一方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家长权利。司法实践表明,根据子女居住地争议的审理结果,大多数情况下子女由母亲抚养并与母亲共同生活[6]。类似的判决并不是建立在母亲对子女抚养的优先权之上,而是法院认为,在大部分具体情况下(特别是子女年龄幼小之时),母亲比父亲能更好地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7]。其实,应该综合考虑谁能为子女抚养和教育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因此对子女利益的尊重才应当作为判决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仅仅以传统和司法实践为依据而将子女交由母亲抚养的不合理裁判可能被驳斥。
   俄罗斯社会的政治与经济的转型使得社会结构、法学制度、生活价值体系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俄罗斯家庭和婚姻制度的发展也与社会现代化社会、经济和政治进程紧密相连。最近十年,俄罗斯的年轻人崇尚性自由;离婚数量增长,单身母亲人数增加;年轻家庭拒绝同长辈共同生活,以及职业事业价值高于家庭价值等。正因为家庭制度能保证传统代代相传,通过对当今问题状况的评价,我们就可以对现代和传统家庭形式的矛盾加以讨论了。
   三、文化对离婚制度的作用
   “结束婚姻的唯一之路――离婚”――英国诗人塞缪尔・罗杰斯在18世纪、19世纪如是写到。离婚是婚姻的正式结束,夫妻彼此间的不满、厌恶、愤怒和仇恨可归于破坏婚姻的因素。道德心理、经济利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满足以及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都是婚姻的支撑因素。文化作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俄罗斯文化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正教的文化思想与俄罗斯人民很贴近,这种思想实际上曾一度被从社会意识中剔除出去,生活的目标已变成了改造周围的物质世界,俄罗斯发生了价值观的彻底变化:对责任、义务的偏重由不负责取代,良知让位于现实,理性取代了亲切和爱心,爱情关系变成了单纯的性伴侣关系。这实际上说的就是人与社会的文化危机。
   (一)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和文化的变化引起了家庭关系破坏性趋势的加速
   1.共产主义意思形态在国内被取消导致了先前文化价值的沦丧。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被民族意识形态所替代。俄罗斯具有西方文明特点的新政治体系背景下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俄罗斯和西方国家之间起初是互不隔离的,它们之间具有多方面的联系,但是,他们本质上就是不相同的文化。西方文化的基础主要是物质进步。而劳动、创作、闲暇、家庭和爱才是俄罗斯自己的价值。    2.家庭威望下降。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俄罗斯文化注重心灵完善,尘世生活中精神意义的实现对俄罗斯人来说永远都高于物质上的富足。两种相反文化形成持久碰撞,这一点在俄罗斯人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家庭是精神和文化的积累者,家庭的威望在一系列社会价值定位中降低了。一方面,离婚在避免两人间关系恶化,促进离婚夫妻自我评价正常化时起到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离婚给家庭成员和社会都会带来损害,离婚夫妻会认为自己是二等公民,孩子们受到的负面作用更大,并且在心理上感到极大的不快,俄语毕业论文,带着孩子生活的一方压力剧增(正常生存方式的缺失、失业威胁、营养不良等)也会首先作用孩子。因此,俄罗斯的社会经济转型改变了个人的精神世界、婚姻结构和价值导向。
   (二) 20世纪90年代后文化对俄罗斯离婚制度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后,第一个探讨离婚问题解决措施的是К.Аронс,他在离婚的文化范畴变动中找到了解决方案,即“无文化的离婚”向“圆满离婚”的转变。这样的离婚中,离婚父母仍然保持彼此关系和子女的关系。“双核家庭”得以建立,即离婚父母组建各自的家庭,俄语专业论文,但为了子女仍然继续处于结合状态。该方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美国的离婚率不比俄罗斯低,但是由于妇女运动,离婚成为最高的家庭社会价值。这样家庭里的子女和夫妻从离婚后果中遭受的就要少得多。“圆满离婚”在发展中国家通过家庭调解制度得以实现,该制度以预防家庭矛盾和帮助解决出现的争议为其基本任务。家庭调解制度减小了离婚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子女心理的破坏性作用,并降低了离婚总水平。因此,离婚在美国经常意味着交往的延续、子女的公共抚养和相互的帮助。对有矛盾的将要离婚的俄罗斯夫妇而言,家庭调节也可促进对家庭关系的调整或形成“圆满离婚”。
   文化基础和精神基础既是家庭的问题,也是社会的问题。家庭无力克服精神空虚,这正是俄罗斯现在所经受的。维护社会的健康道德水平需要抵抗外域文化取代东正教传统民族文化的意图。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甚至比国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都重要,因为保证国民精神基础的建立可以成功解决经济问题,家庭也可以恢复原来的状态。显然,理解了这一问题,就能解释为什么不同级别的国家权力机构与东正教教会活动家一直进行积极对话以寻求民族自我意识觉醒和生命精神基石复兴的原因了。
   四、结论
   俄罗斯的离婚制度无论是在形成上还是在发展上,都深受宗教、习俗和文化的作用,在习俗和道德的作用下,俄罗斯的离婚制度一直受限制离婚思想的束缚,无法走向“离婚自由”,而在文化的作用下,使得俄罗斯的立法者以及民众的思想不断解放,为俄罗斯以后建立完善的婚姻立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Цыпин В.教会法教程 Клин,2004.
  [2]  俄罗斯东正教教会社会理念基础[М].2000,х.3.
  [3]  Маккей Д.人类性行为集[N].共青团真理报,2000-08-02.
  [4]  论据与事实2000,(37).
  [5]  课题数字共青团真理报,2001-05-03(10).
  [6]  Панасюк А.孩子交由谁教育?俄罗斯司法部,1996,(9):53-54.
  [7]  Мельниченко А.И.弱势性别成为强者[N].俄罗斯报,1996-10-23.
  [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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