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章专门规定了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但并未穷尽免除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其中没有涵盖因对未成年人适用教育感化方法而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主要包括: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经济领域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因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略论上述刑事责任免除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根据,揭示立法技术上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十分必要。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4-0154-07 俄罗斯刑法规定了两类最普遍适用的刑事责任免除制度: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因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① 一、有关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初次实施轻罪和中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在犯罪之后主动自首,协助揭露犯罪,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或以其他方式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从而因积极悔过而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则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免除意味着中止刑事案件的侦查或审理,不对行为人定罪。译者加) 从上述法学的直接规定可以推出,积极悔过只可能发生在犯罪实施之后,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形下就不存在积极改过呢?布利里昂多夫(А.В. Бриллиантов)认为,在实行终了的未遂阶段是可以存在积极悔过的,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则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然“还存在着另外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即犯罪中止,但其不同于积极悔过”。② 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场景:当犯罪人制定抢劫计划时被当场拘捕,行为人被拘捕后即真诚悔过,详细讲述了其进行犯罪准备的过程。此种情形是不能被法学评价为犯罪中止的,因为犯罪活动之所以停止,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此类行为应当归属于积极悔过之列。③ 积极悔过制度在共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适用方面并没有产生问题,理论界几乎也持同样的立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乃至整个刑法典分则的规定都侧重于规制实行犯,但是,刑法总则部分所规定的共犯制度则为其他共犯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路径和根据。因此,由于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和根据同样适用于所有共犯。但是,这并不排除刑事责任个别化相关于具有积极悔过的各共犯人的适用必要性。如果实行犯在初次实施了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后,不思悔过,而帮助犯则主动自首、协助揭露犯罪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则关于帮助犯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的规定而免除刑事责任,而关于实行犯则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即实行犯是累犯,而帮助犯是第一次实施犯罪,则此帮助犯仍然可以由于积极悔过而被免除刑事责任。④ (一)初次实施犯罪的概念解读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初次实施犯罪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略论表明,法官关于“初次实施犯罪”的解释各不相同。有些法官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另有一些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认为,“初次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指的是“实施过一罪或者数罪,但所有犯罪之前都未曾被定罪,或者前一个判决还未生效的”情形。⑤通常情况下,持后一种立场的法官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的规定,只有法院才能够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如果行为人之前从未被定过罪,就应当认为其此次行为是初次实施犯罪。⑥ 从整体上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关于此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还是令人信服的,⑦即认为:初次实施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过一起犯罪或者多起犯罪,但并未因此而被定过罪,或者其之前所实施行为并没有引起任何法学后果。⑧由此可见,这里的法学后果指的是纯法学意义上的结果,而非实际上所引起的事实后果。 法学上对于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具有“较小社会危害性且从未走上犯罪道路,只是偶然实施犯罪”的人,并且法学规定的是“由于初次实施犯罪是作为刑事可罚行为的首个且是唯一事实,从而才可能中止刑事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止对犯罪活动的调查”。⑨ 契尔诺娃(М.Б. Чернова)强调,“虽然刑事法学没有直接禁止关于实施犯罪且积极悔过的行为人多次适用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但仍然应当考虑到,此种情形下的积极悔过并非行为人‘康复’的根据并且也不可能变成激励行为人的方法,况且多次对行为人适用这种激励方法,便意味着放纵犯罪” 。⑩ 她还认为,即使行为人之前被适用过缓刑,甚至缓刑考验期也以圆满的方式而得以结束,也不应当对其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的规定。B11 布利里昂多夫及其他学者认为,应当将此处的“初次”理解为事实上是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的情形。然而,此种解决问题的措施论路径则排除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关于某些情形的适用,比如具有想象数罪的情形,以及行为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轻罪或中等严重犯罪,而同时又受到其实施了此类犯罪中的其他行为的指控,但行为人并不承认后罪而坚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因此,关于规范内容做限制性理解看来是不公正的。 如此看来,前述关于术语所作的司法解释还是比较恰当的。同时还应当建议法院将免除刑事责任的规范适用于那些实施数罪的行为人,其中包括那些之前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前科已消灭的行为人,以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想象数罪的情形。前述建议已然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的附注部分或者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中得以体现。 然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下述案件中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而免除行为人M.刑事责任的决议却不是那么令人信服的。此案中的行为人M.分别于2017年6月24日、10月26日、11月9日偷窃了被害人Е.、В.和О.的手机,俄语毕业论文,车里亚宾斯克州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犯盗窃罪。B12М.的行为表明,他走上犯罪道路、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偶然,因此,仅仅因为他实施的每一个犯罪单独从法学视角均认为是初次实施犯罪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此案例进一步证实,关于实施数罪的行为人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以及第76条)的规定必须严格把握。 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的立法规定是成功的,此法条中包含有授权规范。B13它承认在数罪情形下存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但却不免除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大多数俄罗斯当代刑法律家关于上述规范之罪状性质的定位都持赞同意见。B14法学规定中的这些条款的意义也被司法实践所接受。根据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对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工具使用规则以及无盗窃目的非法侵占交通工具案件司法实践》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第25号全体会议决议第16项的规定,由于双方的和解(《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而中止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4条所规定犯罪的刑事案件,此种情形下的中止案件行为是法院的权利,而非法院的义务,并且法院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应当就此决定是否符合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权利与合法利益的目的与任务方面做出评判。B1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也支持上述立场。B16 伊万琴(А.В. Иванчин)认为, 立法者的意志在构建所制定的规范时就已经被曲解了。他认为,执法者在确定所有必要的前提条件(比如自首等)之后,便以行刑者的面貌出现并决定“是杀是留”。实际上,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有类似情形发生,这主要是由“任意性准则”造成的,这样的任意性准则为恶意利用创造了广阔空间。B17他认为(在这一点上是可以支持他的),立法者在相应条文中所要表达的根本就不是执法者所理解的那种含义。他们考虑的是如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适用和解制度。规定和解制度的规范指的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的方式来替代行为人因实施法学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并以此来保障打击犯罪之刑罚方法的基本任务的实现”。B18 正因为如此,许多刑法律家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通过之时起便对这些强制性规范进行释义。“如果免责的根据得以确定,则预审机关、侦查人员、检察官或者法官就应当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B19在适用上述条款时,自由裁量权可以在评价作为刑事责任免除根据的相应情形中得以彰显。B20 如果“ 法学中规定了充足的事实条件(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 条和第 76条),那么,一般情况下适用规范所表述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理的;如果立法者没能在法学中规定充足的引起法学后果的事实条件,则可能适用任意性规定”。B21 假如立法者能够做到在法学中充足且准确地表述规范适用的全部事实条件,便可以认为学者们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 条和第 76 条立法结构的批评是没有根据的,然而,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绝对合理的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二)如何正确理解“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 在上述我们所讨论的规范中还存在着一个评价性概念,即“因积极悔过而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在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的过程中,便产生了如何正确理解此评价性概念的问题,即上述行为人指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中规定了一系列正面的犯罪以后的行为:自首、协助揭露和侦查犯罪、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或以其他方式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该条规定给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为了认定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其行为中包含法学规定的所有悔过活动形式,还是只认定其具有其中某些悔过情形即可?实务工作者与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比如,2017年6月1日发布的因与被害人和解和积极改过而被军事法院中止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综述指出,因积极悔过而中止刑事案件必须具备行为人主动自首且协助揭露犯罪的附加条件。如果前述所列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缺失,比如不存在自首和协助揭露犯罪的条件而代之以真诚悔过,则不能适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8条的规定,因为只有在法学规定的所有情节均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得出行为人积极悔过的结论,否则,只能以减轻刑罚的情节论。B22此种立场得到了某些法律家的支持。B23 对此,我们应当关注一下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对于下述案件所做出的决定,此案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65条第1款和第327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她是个退休的老年人……初次实施轻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协助揭露犯罪并且赔偿了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情节被认定为是积极悔过的充足条件并因此而免除了她的刑事责任。B24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并不具备自首情节。 法学规定只是列出了积极悔过形式的大致清单,俄语专业论文,主要是帮助执法者确定行为人因积极悔过而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情节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最终根据。 1.判断社会危害性的积极悔过 那么,是只具备法学所规定的某些因素,还是具备法学规定的所有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证明“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关于某些案件来说,客观上并不可能具备法学规定的积极悔过所要求的所有情节。例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现场被抓捕,那么他就不可能具备自首的情节;或者在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便无所谓对损失的赔偿等情形。如果法学所规定的所有犯罪后行为类型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实现,则可以认定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积极悔过。B25但是,如果犯罪人由于其主观上的原因而没有实现法学规定的行为(比如,其具备自首情节,但却没有协助揭露犯罪),则即使他有自首情节,也不能认定其积极悔过。B26 与此同时,如果犯罪人犯罪后的行为中包含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的积极悔过的全部形式,则这是否总是能证明此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了呢?此条规范中的“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积极悔过制度密切关联。这也正是刑法理论界所关注的问题,俄罗斯理论界人士认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由这样一些情节予以确定:第一,体现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的情节(即所实施犯罪的轻重等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为此明确规定了此种犯罪行为应当是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第二,反映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人身特征的因素,即这里指的是犯罪人是否有前科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影响等因素,此种情节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中也有部分体现,即法学所规定的必须是初次实施犯罪;第三,体现行为人在犯罪后其行为特征的情节――积极悔过。B27 若刑事法学将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仅仅立足于前述第三类情节,则是不完全正确的。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所规定的内容。这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得以实现:第一种方式,在“……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表述后面增加“并且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样,执法者在应当确认三个条件(即:初次实施犯罪、犯罪等级为轻罪或中等严重犯罪和积极悔过)都存在的基础上认定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因此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的过程中,执法者将考虑这样一些情节:所实施犯罪在事实上或法学上是否是初次犯罪;是否具备积极悔过的所有形式。如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便可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第75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解决方案 如果对我们所探讨条款的授权规范性质搁置不议,则所提出的针对刑事法学的修改建议将是徒劳无功的。为此,必须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修改为“免除刑事责任”。 还有第二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此种方案非常简单易行:即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从而因积极悔过而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条表述,B28这样,此条规范便是一条完备的授权性法学规定。 笔者认为,在适用上述规范时不应当完全拒绝自由裁量要素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对“初次”和“积极悔过”这些术语内容不可能进行严格形式意义上的理解。因此,无论从立法技术层面,还是从国家利益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上述对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第1款的第一种完善建议方案是比较合理的。 (三)经济活动领域犯罪案件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特别情节” 立法者将某些实质上属于免除刑事责任的特殊情节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第76―1条中,而没有将其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相应具体条款的附注里。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经济活动领域犯罪案件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特别情节”。此外,此类免除刑事责任情节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位置也是不准确的,应当将其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1条,因为这些情节当属积极悔过所涵盖的其中一种形式――自愿赔偿损失之列。 刑法典第76―1条第1、2款规定了免除刑事责任的单独情节种类(即特别情节)。若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1条第1款的规定免除刑事责任,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 初次实施犯罪;(2)实施的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8和199―1条规定的犯罪类型;(3)全额赔偿给俄罗斯联邦财政预算体系所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包括欠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所应缴纳的罚金额度。只有前述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才能证明行为人仅具有较低限度的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具备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应当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应当强调的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1条第1款的规定是规范第198、199条附注中所规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特殊情节的复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1条第2款的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 初次实施犯罪;(2)必须是刑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171―1条第1款,第172条第1款,第176条,第177条第2款,第180条第1、2款,第184条第3、4款,第185条第1款,第185―1、185―2、185―3、185―4条第1款,第193条,第194条第1款,第195―197条和第199―2条所规定的犯罪类型;(3)弥补因犯罪而给公民、组织或者国家造成的损失,将犯罪所得或五倍于损失的罚金、五倍于犯罪所得收归联邦财政。只有前述所有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证明行为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已不具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因此,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二、因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问题总体上与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基本吻合。 这里笔者需提及的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于2000年3月16日对下述案件所做的决定。B29根据莫斯科州卡希拉市法院法官于1999年4月30日所做的决定,针对М.提出的其实施了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所规定犯罪的刑事指控案件因与被害人和解而中止。根据对案件的审理确认,1998年10月25日М.因防卫过当给被害人К.造成重伤害,使得К.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其中包括其腹部的钝器外伤,后者在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 莫斯科州立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维持原判。莫斯科州立法院主席团驳回了州检察院执行检察官对此案提起的抗诉。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抗诉书中提出撤销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抗诉意见。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于2000年3月16日驳回检察院的抗诉并陈述了如下理由:侦查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对М.提起了轻罪起诉。经对案件材料审理证实,预审机关认定К.的妻子为受害人。К.的妻子作为受害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因和解而中止案件的请求,她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并且不会针对此案再提起任何索赔事宜,同时拒绝提出弥补损失的诉求。 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各级法院的诸多法官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与被害人和解和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刑事法学中在这两个条件之间用了一个连接词“和”,此种表述方式在学界与司法实务界B30通常理解为:只有前述两条件全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 正如普利斯科(Р.К. Плиско )所言,在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下“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就必须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在部分弥补被害人损失或者犯罪人承诺将来承担对被害人或其孩子予以照顾的情形,则必须对犯罪人适用其他方式的减轻处罚方法……”B3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所做的决定不应当理解为是对法规范进行扩大解释的结果,此项决定与免除刑罚制度的法学本质相违背,刑罚免除制度意指在犯罪人减少对被害人损害的情况下,被害人表示谅解,则国家可以对其免予刑事追诉。由于犯罪不仅给具体被害人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关系,所以弥补损害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弥补,同时也需要对整个社会所遭受的损害予以弥补。因此,仅具备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只能认定为减轻刑罚的情节。 执法者关于所适用法规范进行评价活动的其中一个根据便是立法技术层面意义上的被违反的规则,即应当遵守法学制度的外部逻辑,也就是考虑刑法规范与其他部门法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便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不符。 在地措施院,被害人提出中止相关于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其理由是被害人已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且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已认罪并且同意中止刑事案件。法院即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第2款“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和解”的规定而做出了中止案件审理的决定。 监督审时撤销了上述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其理由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所规定的由于双方和解而中止刑事案件的情形只适用于初次实施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行为人,而被告人之前被判过刑,在假释期间实施过犯罪,因此,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不能适用中止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接受了检察官的抗诉并且撤销了“中止案件审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免除制度主要包括: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条);经济领域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1条);因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6条)。前述各类刑事责任免除制度都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与根据,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与研讨。 Abstract:The Criminal Code of Russian Federation (Crc) has specifically formulated rules on release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in Chapter 11 and yet with an open ending such as it has failed to include situations for minors who have been applied to educational reform thus been released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ims to cover the following aspects as the release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pon volunteer repentance, economic cases on release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release for reconciliation with the victim. The analytical emphasis is on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 and legal ground so as to explore fallacies in legislative techniques and demonstrate problems in application of law. Key words:regulations on release fro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riminal Code of Russian Federationcri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