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俄罗斯国家历史上政治环境的三次大变迁,俄罗斯的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也相当的曲折,但是总体是进步并且显著发展的,尤其是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的颁布更是使得俄罗斯行政法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俄罗斯行政违法制度探讨开始,着重略论俄罗斯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并略论了俄罗斯当代行政法学中的各种行政法学制度。 虽然俄罗斯社会今天也实行了源自于英美国家的三权分立、人民主权、法治国家还有人权保障等等准则,但是由于在法治传统和法学文化方面俄罗斯与英美国家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区别,所以在行政法的制度设计上,俄罗斯有着不同于英美各国的内容和结构,而是选择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行政法模式。 首先,在行政司法制度方面:英美国家的行政案件都是由普通法院予以管辖。俄罗斯的的行政司法制度虽然早在苏联时期就有较为成熟的的体系,但是实体性的内容较多,拥有行政司法权的主体既多且杂,并没有起到调整社会秩序、规范行政关系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目前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活动也在尝试着建立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 其次,在行政救济制度上:英美国家的行政救济分为诉讼外救济和诉讼内救济。前者包括英国的部长救济、议会救济、行政裁判所救济,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后者在英国包括了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美国就是司法复审制度。俄罗斯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分为内外两种,但是诉讼外救济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机构、公司或者团体、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手里的行政申诉案件;诉讼内救济是指公民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后,在行政程序方面:英美法系一贯由尊重程序的传统。两国分别在1946年和1947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俄罗斯在法制传统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行政程序制度极不发达。 2、 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不同 首先,在行政法的渊源上:法国行政法渊源以判例为主,德国以制定法为主,但判例也发挥重要影响。俄罗斯行政法只承认成文法的形式,如联邦宪法、联邦法学、总统令、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有公司、市政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将判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其次,在公法与司法的划分上:法国与德国由企业法划分的传统,认为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都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按照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当代俄罗斯行政法律界也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但是对公法的调整对象却由不同的见解,俄罗斯法律界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国家机构的准则、国家和国家机构的职能影响、市民社会制度、地方自治机关和体系、法的创制和法的适用过程、司法体系、国际关系等。可见,俄罗斯将公法扩展到非国家机构进行组织和发挥职能的领域之中,即地方自治机关。所以我们可以说,俄罗斯目前还没有严格按照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建立行政法制度。 最后,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法国行政分为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诉讼外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受理机关是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外救济分为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和调解专员救济。德国行政法上的救济分为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前者主要由行政法院承担,而后者抓哟表现为行政申诉主动,受理机构为申诉委员会和其他行政主管机构。俄罗斯行政法上的救济主体主要有:普通法院;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机构、公司和团体、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其中最后两种体现了鲜明的俄罗斯特色。 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特色走出了一条既符合行政法基本准则又不失本国特色的行政法发展道路。 三、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出现及其地位 在介绍俄罗斯行政法的时候不得不提的一部行政法学就是俄罗斯的行政违法法典。它作为俄罗斯行政法的法学渊源之一在俄罗斯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比拟的影响。俄罗斯联邦在十月革命胜利到现在为止,共颁布了两部行政违法法典。1984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和2001年《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可以这样说,这两部法典是俄罗斯行政法发展中的重大成果,世界上没有第二部这样的法典。 这两部法典有别的行政类法典无法超越的特点。首先,这部法典不仅仅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明确了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行政责任的种类,而且还将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都罗列于法典的分则,共17个领域,402种违法行为。这样立法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俄语毕业论文,因为行政违法行为极为纷繁复杂,而将其归于一部法典之中,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但是这部法典做到了。这样做的好处是有益于贯彻处罚法定准则,有益于公民能够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次,该法典将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明确授予几种不同的主体,但是重大的行政处罚权,如剥夺专门权、没收、有偿收缴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工具和直接对象的物品、取消资格、行政拘留、行政驱逐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等,只能归于法院。最后,这部法典将实体与程序规定放在一起,程序规定包括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四、 俄罗斯联邦现行行政法学制度 (一) 行政处罚制度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是一部集实体与程序、处罚与救济融为一体的结构特色。因此,在俄罗斯法律界,行政法律家很多将其叫做“行政法典”,所以可以看出来,俄罗斯行政处罚制度主要就体现在这部法典之中。 首先,法典中确立了行政违法立法准则。这些准则也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候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了法学面前一律平等的准则、无过错推定的准则和法制保障的准则。法典明确规定了只有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并能够确定其有过错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法典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处罚主体。法典中将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划分为俄罗斯联邦审理行政违法案件主体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审理行政违法案件主体。前者包括法官、未成年事务委员会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委员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后者包括治安法官、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委员会、被授权的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委员会、其他的合议制机关。 最后,行政处罚救济途径的多样化体现。当代俄罗斯对与公民设定了四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1、对法官做出的行政违法案件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2、对合议制机关做出的行政违法案件决定,可以向合议制机关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上诉。3、对公职人员做出的行政违法案件决定,可以向上级机关、上级公职人员提出上诉、或向案件审理地的区法院提出上诉。4、对依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学建立其他机关做出的行政违法案件决定,可以向案件审理地的区法院提出上诉。 (二) 行政司法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行政司法这个概念主要用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公共管理机关的行为和决定不符向法院提起申诉,其次就是俄罗斯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或者在普通司法法院中分离出审理行政纠纷的专门机构。首先,当代俄罗斯非常重视法院在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影响,行政违法法典就列举了由133项由割裂法官审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此外,法官还有权拉伸力由机关和公职人员移交的案件73件。其次,当代俄罗斯承认私法规范可以被应用于解决行政司法纠纷,这不同于苏联时期只承认公法规范在行政纠纷中的影响。再次,目前俄罗斯联邦中的行政申诉机关地位非常特别,它独立于其他的管理机关和普通法院,对它们实行外在的监督,也就是对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工作的司法监督。最后,行政司法程序最终所做出的法学后果是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或者准司法机关对管理机关、公职人员做出的行政文件或者行为等进行的有效或者无效的确认,并且做出相应的司法裁决。 (三) 行政诉讼制度 当前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有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两类。不过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两类法院管理的行政案件向冲突的情况,作用到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由于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一直都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学体系,因此目前俄罗斯联邦也在积极的建立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第一,就是要形成相对明确、独立的行政诉讼概念,与西方国家相统一。第二,由于俄罗斯宪法法院基于宪法享有相应的规范监督的权利,所以俄罗斯建立行政法院体系的呼声虽然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却一直没有真正在法学上被承认过。但是这必定是俄罗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之路。第三,俄罗斯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制定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典,虽然在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中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但是却没有对行政诉讼程序有体系的详尽的描述,而且,目前俄罗斯解决行政案件很多走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审理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本身就具有特殊性,永久性的将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融合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不过我认为这已经被俄罗斯立法者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应该是俄罗斯在近期内可以解决的了一项任务。 参考文献: [1]刘春萍.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M].法学出版社,2017年版 [2]刘春萍.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变迁[M].法学出版社,2017年12月第一版 [3]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刘向文译.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法学出版身,1999年版 [6]张树华.过渡时期的俄罗斯社会[M].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7]宋功德.行政法哲学[M].法学出版社,200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