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理冒险行为是俄罗斯刑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规定。作为排除犯罪性的情形,合理冒险行为不同于紧急避险,也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该规定体现出宽容冒险行为、保护善意动机的独特性。对中国刑法的启示在于:目前需要谨慎建立风险刑法范式,同时应考虑将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 (一)宽容冒险行为 俄罗斯民族对冒险行为有着天然的宽容心理,俗话说“Рискблагородноедело”(冒险是善行),就是这种心理的表达。刑法将合理冒险行为规定排除犯罪性质的情形,有其深刻的社会心理基础,俄语论文网站,这是其一;其二,合理冒险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人类对未知事物的探究总要冒一定的风险和付出代价。对合理冒险行为的规定,俄罗斯学者持十分肯定的态度。认为“虽然执法机关的工作实践在某些情况下按照紧急避险规则看待正当风险,但仍然敏锐地感到需要有专门的一条来加以规定。这是因为在社会上加速发展、科学技术进一步完善的现代条件下,职业功能的完成往往与对法学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极度异常的条件下就更是如此”[6]476。 刑法律者在论及合理冒险行为时,都要提到它与紧急避险的关系问题。紧急避险与合理冒险行为的相同点是都对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十分明显: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两个既存利益之间,牺牲了一个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合理冒险行为则是为追求可能的利益而冒一定的风险并且实际损害了现实利益。而且合理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时大于所防止的损害”[7]109。因为没有程度限制,即使冒险行为事实上造成“偷鸡不着蚀把米”的局面也是允许的。 合理冒险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令的直接规定,但在观念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的行为。业务是指人在社会上反复或继续实施的行为”[12]。诸如医生手术、体育竞技等都属于正当业务的范畴。正当业务必须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合理冒险行为不局限于此,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有某些不太多的正当风险发生,将它们排除在刑法典第41条的效力之外是不正确的”[6]477。承认业务或职业行为之外的冒险行为的合理性,在其他国家的刑法立法中尚没有见到,因此可以说是俄罗斯刑法立法的一个特色。 从总体上看,与紧急避险以及正当业务相比,合理冒险行为的条件更为宽松,范围更为广泛。合理冒险行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俄罗斯刑法宽容冒险行为,鼓励冒险创新的立法追求。 (二)保护善意动机 在俄罗斯刑法中,动机和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即某些犯罪以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为构成要件,更多的犯罪则不要求具备特定动机。而且往往是对坏的、恶劣的等“反面”的动机或目的作出规定,具备这些动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此规定更重的刑罚。例如,出于贪利(корыстный)或其他卑鄙的(низменный)动机(第152条第1款),是偷换婴儿罪的必要条件。具有流氓(хулиганский)动机的杀人(第105条第3款и项)、 具有贪利(корыстный)动机的绑架(第126条第2款з项)、以摘取被害人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贩卖人口(第127条之一第2款ж项),则适用更高的法定刑。而对具有好的、善良动机或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构成犯罪的“正面”规定却不多见。对行为人善意动机的关注不如对恶意动机的关注多,这是刑法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被作为“恶行”对待,甚至刑罚也被视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害”。 但是,在排除犯罪性质的诸情形中,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善意”属性显得非常重要,这在俄罗斯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俄罗斯刑法第8章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质的情形,每一种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使其排除了犯罪属性。其中合理冒险行为的规定对行为人善良的目的和动机的强调,应该说最为明显。有俄罗斯刑法律者认为:“作为刑事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的动机和目的,不可能被认为是对社会有利的。”[13]所以,作为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情节,合理冒险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是主观上必须出于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如果冒险行为人是出于个人私利而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利益,就非但不是“善行”,反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排除犯罪性质的情形中突出强调“善意”动机或目的的影响,也是俄罗斯刑法中合理冒险行为规定的特色之一。 三、该规定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俄罗斯刑法中的合理冒险行为尽管是一个很有民族特色的规定,对中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或许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一)谨慎建立风险刑法范式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20世纪80年代首次系统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的社会,这种观点也成为法律特别是刑法律反思自身传统的契机。于是,“风险刑法”成为近年来受人瞩目的话题之一。有学者认为“针对风险社会犯罪的特点,刑法关注的不能仅仅是实害,还应包括风险。为此,以风险为核心的适应风险社会需要的刑法范式必须应运而生”[14]。与传统刑法相比,风险刑法范式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刑法在以防范风险为己任、刑罚的应用时间提前、罪责准则的地位下降等方面,这几乎颠覆了传统刑法所坚守的全部重要理念。在风险刑法范式下,一切冒险之举都可能成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诸如驾驶快速交通工具、使用互联网络、研制新型药品等有“风险”的行为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利用政治力量寻求饮鸩止渴式的风险管理”[15],即使积极呼唤这种刑法范式的学者也承认“用刑法应对风险存在风险”[14]。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谓风险刑法范式迄今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变成现实,而是仍然停留在理论形态。德国法律家考夫曼认为:“在现代多元的风险社会,人类必须放胆行事,不能老是在事前依照既定的规范或固定的自然概念,来确知他的行为是否正确,亦即,人类必须冒险行事。”[16]这样说固然有些宏观,但是从中基本可以反映出这位刑法律家、法哲学家关于风险刑法有所保留的态度。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合理冒险行为则更用立法实践证明了风险刑法范式目前还很不现实。换言之,如果能够正视合理冒险行为规定的可取之处,无疑能提醒我们谨慎对待风险刑法范式的建立。 (二)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出于有利于社会的动机,事与愿违导致不利后果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常有发生。类似“错误指挥挖断电信光缆,好心村支书被公诉”[17],“因让群众浇地而违规用电,好心村主任过失犯罪”[18]的案件时有报道。在相当数量涉及爆炸物的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使用自制炸药施工,虽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也受到了追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相关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起,俄语论文,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解释的修改虽然仍不够彻底,但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合情合理不合法依法办”的做法。。犯罪动机不是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尽管刑法理论认为:“就地位而言,毫无疑问,法定量刑情节是由法学明文具体规定,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酌定情节不是量刑情节,或是可认定可不认定的情节。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关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作用较大的酌定量刑情节,审判人员量刑时必须予以认定和考虑。”[19]但是在“合情合理不合法依法办”这种僵化司法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司法人员素质尚待提高的现阶段,这种“必须予以认定和考虑”的前提如何确定,保证力何在,无不令人担忧。所以,陈忠林教授提出将包括犯罪动机在内的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建议,即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主观上出于有利于社会的动机,客观上产生有利于社会的结果,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行为,即使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这是陈忠林教授以代表的身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的部分内容。该议案的另外一部分内容是“在刑法第61条后增加两款,具体内容为:前款中所说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所有造成社会危害及其危害程度的情况。 因对非法行为的义愤而实施犯罪,或者案发前已经主动弥补了犯罪所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观俄罗斯刑法中对于合理冒险行为的规定,是只要出于有利社会的动机即使导致了一定的危害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目前不能完全借鉴俄罗斯的这一的做法,但是采纳上述建议,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出于有利于社会的动机、客观上无害于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则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俄罗斯联邦刑法典[Z].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5. [2]赵微.俄罗斯联邦刑法[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3:280. [3]薛瑞麟.俄罗斯刑法探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44. [4]张寿民.俄罗斯法学发达史[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0:320. [5]Л.В.伊诺加莫娃・海格.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M].黄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74. [6]Н.Ф.库兹涅佐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7-478. [7]Ю.И.斯库托拉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7. [8]А.И.РАРОГ.Россий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ова :общая часть[M]. М.:Профобразование,2001.с.368-371. [9]大�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0. [10]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学出版社,2017:200. [11]罗克辛.德国刑法律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学出版社,2017:398. [1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74-175. [13]В.Н.КУДРЯВЦЕВ,А.В.НАВУМОВ. Российское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ова: общая часть[M].М.:Спарк,2000.с.168. [14]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J].法律探讨,2017(6):52-64. [15]李茂生.风险社会与规范论的世界[J].复旦法律杂志,2017(10):145-153. [16]考夫曼.法学哲学[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4:426. [17]曾祥生,周云剑.错误指挥挖断电信光缆,好心村支书被公诉[EB/OL].(2017-12-23)[2017-05-27]. 省略/zywfiles/ca572081.htm. [18]朱家重,刘玮.因让群众浇地而违规用电,好心村主任过失犯罪[EB/OL].(2017-07-03)[2017-05-27]. 省略/public/detail.php?id=363778&k_author=. [19]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