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简介(2)[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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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共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公共机关是指联邦行政机关、中央银行、联邦成员的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共机关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公共机关越权,以规范性法学文件和(或)实施行为,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设立对某些金融组织不利的条件和(或)漠视其他金融组织的利益。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①无理阻挠在金融服务市场设立新的金融组织;②非依联邦法学限制金融组织进入或将之排挤出金融服务市场;③阻碍金融组织在金融服务市场上活动;④制定限制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选择向他们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的规定;⑤给予一个或数个金融组织优惠待遇,使之相关于在同一金融服务市场上工作的其他金融组织处于优先地位(第12条)。
  (3)恶意竞争。依该法,恶意竞争是指为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的优先地位,金融组织相互之间或与第三人签署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交易习惯并且可能或已经给其他金融组织――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竞争者造成损失或损害他们的业务信誉的行为。恶意竞争的构成须符合:①其目的是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的优先地位;②其行为体现为相互之间或与第三人签署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包括:散布虚假的、不确切的或歪曲的可能给其他金融组织造成损失或给他的业务信誉造成损害的信息;不正当地将某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其他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相比较;未经持有人允许,收集、利用和披露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③具有违法性,体现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交易习惯。④行为已经或可能给作为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其他金融组织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可以是已现实存在的,也可以是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的损害,既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害,也可以是对业务信誉即商誉的损害。
  (4)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资本集中。对金融服务市场上资本集中的国家监督是保护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体现为对获得金融组织的股票(注册资本中的股份)或资产的监督。包括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群体)通过一个或数个交易,获得了金融组织20%以上的股票(注册资本中的股份)、通过一个或数个转让请求权的交易,获得金融组织的资产数额超过了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通过包括基于委托管理合同、一致行动合同或保证合同或其他交易,取得可以决定金融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执行机关履行职能的条件的权利,或者金融组织的设立和金融组织注册资本的变更,或者金融组织的合并与联合。
  关于即将获得超过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模的注册资本、资产或股票的购买行为(包括金融组织合并和联合),必须取得联邦反垄断机关的预先许可。在可能导致产生或加强交易方的支配性地位和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时,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拒绝发给预先许可。此时交易各方须在三个月内将自己对金融组织的管理参与权或其资产或股票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交易参加各方此时能够证明这些交易的积极效果,包括社会-经济效果,大于关于金融服务市场的消极后果,或者证明持有金融组织股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只是为了获取股票收益,则构成例外。此时只允许在从获得之时起一年内持有这些股票(注册资本中的股份)且只允许行使出售权。
  关于即将获得不超过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模的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资产或股票的购买行为,免除申请预先许可的义务,但是须在交易后30日内向联邦反垄断机关如实报告所实施的交易。交易各方也有权要求按照前一种情形的规定,要求获得从事上述交易的预先许可。
  
  四、启示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金融服务业将逐渐对外开放,国外的金融组织也纷纷涌入,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却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只能依据笼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以前公布的反垄断法草案和我国竞争法的立法近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以保护公共经济秩序为宗旨,且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并存的模式,反垄断法将不仅适用于商品市场,也适用于自然垄断领域和金融服务市场,乃至一切存在竞争活动的经营领域。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与国内的思路大相径庭的模式。笔者认为,鉴于金融服务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近况,借鉴俄罗斯立法,为金融服务市场的反垄断事务单独立法,制定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赋予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反垄断权限,并非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1]张寿民:俄罗斯法学发达史[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0年. 第289页
  [2]张建文: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法[Z].经济法论丛,2003,(10).第396~416页
  [3]蔡志芳: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律[M].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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