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简介[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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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是俄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全面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俄语论文俄罗斯实施了全方位的改革方法,辐射至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明确的市场导向,强烈的立法意识,使得俄罗斯的市场经济立法与转型进程紧紧相随,市场经济立法体系也比较完善,除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典“民法典”之外,还建立了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该体系由三个基本立法构成,即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自然垄断法”、“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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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拟从对俄罗斯反垄断立法的特点、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调整对象等方面,介绍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以期关于未来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立法有所裨益。
  
  一、俄罗斯反垄断立法体系的特点
  
  1.反垄断立法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目的。俄反垄断立法是依据宪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权利。俄现行宪法第34条将个人的经营自由,即“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公司以及其他不受法学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明确反对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因此,国家出于保护个人经营自由的目的,将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的任务。在俄罗斯,反垄断立法及其执法都属于联邦专辖事务。“支持和促进经济领域中的竞争,这是国家的职能。与垄断作斗争,坚持竞争,国家既在市场模式框架内,又在市场模式框架外,保障着整个市场体制的稳定”。
  2.分散立法模式,即没有统一的反垄断基本法,而是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单独的立法。1992年3月2日通过了针对商品市场“俄罗斯联邦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1995年8月17日通过了针对自然垄断的“俄罗斯联邦自然垄断法”;1999年7月23日通过了针对金融服务市场的“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
  3.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统一立法模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事务统一立法,俄语论文范文,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分。
  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模式。每一部反垄断立法都包含了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前者包括对反垄断立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认定等,后者包括反垄断机关决定的作出、执行、上诉程序。
  5.司法救济和司法监督相结合。不但利害关系人可向普通(或仲裁)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联邦反垄断机关只有请求法院才可确认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体现了司法对联邦反垄断机关的监督,联邦反垄断机关并不具有准司法权力,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
  
  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1.适用范围。关于任何一部法学的规范性略论,都离不开从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三个层面的略论,时间度涉及的是法学生效的时间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空间度涉及的是法学适用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事实度涉及的是哪些事务应成为该法的调整对象。关于该法来说,最为关键的是空间度和事实度层面所涉及的问题。
  在空间度上,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即不但对俄居民在俄境内实施的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和与保护竞争有关的行为具有法学效力,而且对俄居民在俄境外实施的正在或可能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和协议也具有法学效力。依照该法,金融服务市场包括有价证券市场、银行服务市场、保险服务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
  在事实度上,该法主要调整两类关系,一类是指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关系,另一类是作用与保护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有关的关系。前者主要是指通常的反垄断立法的调整对象,即由滥用支配性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和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资本集中而产生的作用竞争的关系,后者是指反垄断机关保护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关系,包括反垄断机关对金融服务市场的国家调控、违反金融服务市场反垄断和竞争保护规范的责任,以及反垄断机关决定的作出、执行和上诉程序。本文主要探讨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关系。
  2.执法主体。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的执法主体具有多元性,俄联邦中央银行负责银行服务市场,有价证券市场、保险服务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也由相应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负责。
  联邦反垄断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其工作人员及其所授权的人,有权为执行公务进入联邦行政机关、中央银行、联邦成员的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金融组织和金融组织联合会、其他组织和机构,并依据书面查询函了解必要的文件和信息。警察机关也有义务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实际协助。法学也规定,以上机关的负责人和金融组织的领导人、公民(包括个体经营者)都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三、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
  
  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将作用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活动类型化为滥用支配性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和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资本集中。
  1.滥用支配性地位。关于支配性地位的认定由不同的联邦反垄断机关认定。该法并非是要禁止金融组织取得在金融服务市场上的支配性地位,而是禁止其滥用该支配性地位,包括:(1)在合同中加入使得该金融组织与其他金融组织相比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歧视性条款;(2)只有在将金融组织没有利益的规定纳入合同的条件下才同意签订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不合理的高价格(低价格)(第5条)。
  2.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由金融组织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由公共机关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金融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表现为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动和建立金融组织联合会(协会、联盟)两种方式。
  前者既可以是在金融组织之间达成的,也可以是在金融组织与负责金融监管的或其他的联邦行政机关、联邦成员的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任何其他法人之间达成的。金融组织所达成的协议或一致行动并非全都是法学所禁止的,只有为以下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或一致行动,才是法学所不允许的,即直接地或间接地旨在:①规定(维持)价格(价目表)、折扣、加价、补加费、减价、提成;②提高、降低或维持市场价格;③依照地域准则按照在金融服务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或依照金融服务市场上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分割金融服务市场;④限制其他金融组织进入或将之排挤出金融服务市场;⑤设立不合理的作为进入支付和其他的若不参加则相互竞争的金融组织即不能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必要金融服务的系统的壁垒的成员标准(第6条)。该法也规定了其例外,即法学不禁止以下目的的协议或一致行动:①统一作为协议参加方的金融组织的活动标准;②进行联合科学探讨和开发;③联合购买进行主要活动的技术设备;④使用统一的软件和技术设备处理信息和数据库。俄联邦政府还有权规定其他的例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向联邦反垄断机关报告,协议或一致行动的参加各方或一方,应当在协议签署或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告。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作出确认金融组织的协议或一致行动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决定,对依该协议或一致行动而实施的交易,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司法程序要求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的规定赔偿。
  后者则须依照该法规定的方式,取得联邦反垄断机关的预先许可。其参加各方或一方,必须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30日提出申请,当联邦反垄断机关确认建立该组织会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时,参加各方必须按照联邦反垄断机关的要求变更设立条件,并完成其他的恢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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