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分家看1861年改革后俄罗斯社会的变迁[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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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家是农户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事件。它标志着家庭成员之間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家庭财产的再分配和家庭的再生产。改革后俄国农村分家盛行,使传统的宗法制大家庭走向解体,形成由父母和孩子组成的小家庭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农民外出打工、家庭成员間的矛盾、家长的专横等促成大家庭解体;“全分”、“分劈”和“离开”是三种主要的分家方式;分家虽不利于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但使小家庭的成员享有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分家是农民生活方式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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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民;分家;1861年改革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K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7)06-0154-06
  俄国农民家庭是村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村社制度的基础,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家庭是小型的社会。家庭的变动会折射出宏观社会的变动。1861年改革后俄国资本主义的加快发展不仅改变了农村的面貌,而且也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其中作用到社会的细胞“家庭”这一层面。美国学者怀特指出,“要理解惊人的事件,就必须联系日常的生活模式来认识它。”分家,指的是子辈家庭从父辈家庭中独立出去的过程和状态。这一过程包含分爨与分产。分爨是指分灶吃饭,分产则指财产的分配。分家是农户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也是观察农民日常行为的一面镜子。本文主要研讨改革后农民分家的原因、形式及作用,试图透过农民分家这个视角,来阐释分家不仅仅是受宏观社会变迁背景作用的客体,同时也是对社会变化作出的反应,反映着农民生存常态的替换,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1861年改革后俄国乡村现代化的广度和深度。
  一、分家的原因
  农民解放前,俄国农村存在五种家庭形态:“即单身家庭;亲属或非亲属组合,从事共同的事务但不建立家庭;简单小型家庭:由父母或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扩展式家庭:由夫妻和其子女,以及相互間没有婚姻关系的亲属组成;复合式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组成”,。而以复合式家庭为主。农民婚后不离开父母,甚至娶妻生子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把具有同一血缘的已婚兄弟以家长为首联合起来的复合家庭。它包括宗法制大家庭。“在宗法制大家庭中,几代人同宗,有3~5对或更多的夫妻,人口为15人、20人、30人或者更多。”
  复合型家庭长期存在原因众多。大家庭是劳动合作的特殊形式。农民经济的自然性质有必要把几个血亲家庭联合为一个大家庭。大家庭人口多保证了农户的稳定性,是农民温饱生活的重要保证。而在小型家庭中,家中仅有的一个劳动力生病或死亡会导致农户家道中落。相反,大家庭因有多个劳动力,失去一个劳动力则不会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此外,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缓慢和农民群体中个人主义不足是复合家庭稳定的原因。在农奴制时期,村社、地主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都反对农民分家析户而竭力维护复合家庭,以利于对农民的控制。
  改革后盛行大家庭分家,形成由已婚夫妇和未婚子女两代人组成的小家庭,即核心家庭在俄国农村渐成普遍现象。“在改革后的22年内,从1861至1882年,欧俄46省2 371 248个农户分家,在以后的80年代,每年接近有15万个家庭分家。”据统计,“在改革后的20年内平均每年有116000起分家”。“过去分家是比较少见的现象,而现在在我们这个地区完全是常有的现象”,导致“现在在我们这个地方大家庭是罕有现象,在多姆尼诺村100户中只有4户是大家庭”,“已婚的儿子与父亲在一起生活十分罕见,如果在一起共居1年、2年或3年,那么一定分开单过”。
  沙皇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农民分家。根据1861年2月19日法学,农民分家归村社管辖,分家需要村会以简单的多数票批准。村社不愿意农民分家析户,担心分家后新组建的家庭不能纳税,从而损害村社利益。为阻止农民分家,沙皇政府1886年3月18日颁布了新的分家法令,农民分家需要有村会不少于2/3当家人的同意。尽管分家的外部制约加强,也未能遏制家庭加速裂变这一不可逆转之势。究竟是什么力量驱动农民乐此不疲地分家呢?
  触发分家的因素很多,首要原因是与改革后农民生活的客观条件、自然经济的瓦解、货币力量的加强、出现大量靠副业为生的农民有关;特别是农民进城打工给大家庭的稳定性带来严峻的考验。1861年改革促进了俄国工业迅猛发展。“1880—1913年工业品总产值从11.795亿卢布增长到64.721亿卢布,即增长了4.5倍。……到1914年前夕,俄国总共有约29 300家轻重工业公司。这一时期,铁路线的长度从22 800俄里(1俄里等于1.06公里)增加到70 200俄里”。城市化势头强劲。“如果说1861年俄国只有678座城市的话,那么到一战前夕已经有949座城市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为农民流入城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19世纪60年代初期,在大型工业公司从业的工人为67.4万人,1880年前夕增长到大约100万人。20年后已达到300万人,如果加上小型工业公司、建筑业等领域的话,那么工人数量就超过了800万人。到1914年前夕,非农业经济领域从业工人为1 170万人,其中在大型工业公司和交通业从业工人约为400万人”。
  改革后因土地不足、非农行业收入高和种地收入减少,致使农民外出打工规模超过改革前。“19世纪末欧俄50省有5 029 900人或7.2%的农村人口打工。即使在打工一向不如其他省份发达的黑土中心诸省农民外出打工发展迅猛,1888年唐波夫省给农民发放20万个身份证,奥尔洛夫省大约15万个。在沃罗涅日省,外出打工占农民总数的5.3%,唐波夫省为4.8%。”“和以前一样,在中心地区打工极为普遍。1896年弗拉基米尔省的20.4%的农村人口去打工,卡卢什省是20.5%,雅罗斯拉夫省为17%,莫斯科省为16.6%。”在现代化的条件下,农民进城打工是接受外面文化作用的渠道之一。打工有利于农民接受城市的自由风尚,个人主义、小家庭本位意识滋长。他们返乡后不愿服从家长的权威。时人极其相似地评价打工引起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唐波夫省地主达维多夫认为,“回到家的农民给农村生活带来的观念远不是所希望的,与过去的看法完全相左”。该省主教辖区的农村教区神甫在报告中谈及:“年轻人去过彼得堡,成为另一个人”,“家长对孩子的权威削弱”。罗曼诺夫观察到:“大量的年轻农民暂时离开农村,回来时观念和爱好有某些变化,对亲属感情削弱,多数情况下着手自己独立的经济。”打工者更乐于分家单过成为家长,仅仅为“小家”干活,因在小家庭挣钱为自己,俄语论文范文,而在大家庭挣钱则为大家。打工者的收入主要来自其独立在外的劳动报酬,与家人在家务农的收入是截然分开的。打工收益比父辈的务农收益高得多。他们减轻了对旧有家庭财产的依赖,心理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大为增强。打工者的收入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子女手中,而不像从前,父母与子女一起从事家庭农业生产那样,以实物形式直接控制在家长的手中。尽管家长让打工者发誓把挣的钱悉数上交,严厉要求其为“公共的钱包”而工作,打工者还是截留部分的钱用于满足自己和“小家”的需要。“在这里每个家庭成员单独挣到每一戈比,毫不奇怪。他产生了不把挣来的钱交给家里的愿望”。家长对打工者的控制力大为削弱。打工者把隐瞒的部分工资作为未来“小家”独立经营的原始资本,为以后分家单过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因而,年轻的一代,带着挣得的工资回家后,独立经营“小家”的意愿愈来愈强。   与此相关,经济地理位置和毗邻大城市和工业中心是作用分家的重要变量。在农业占优势、外出打工不发达的地方,大家庭占多数;而在外出打工发达的地方,小家庭居多数。离大城市越近,分家越多;反之,离大城市越远的偏僻地方,大家庭发生的变化越少。
  家庭内的摩擦是分家的直接导因。大家庭有的是父子不和、兄弟失和,姑嫂合不来的现象;婆媳、妯娌間的口角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造成家庭矛盾的原因不一而足。如婆媳为争夺炉叉和发面桶而发生的争斗,公公对儿媳妇的性要求,继母或继父、长子的自私行为。个别家庭成员干活不认真、酗酒和浪费等行为同样也会引起尖锐的家庭矛盾。分家成为解决家庭内人际关系紧张的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家长的专横行为增强了大家庭的离心力。连斯基指出:“以前,农民改革前,喝醉的父亲无阻碍地在家中横行无忌和胡行妄为,俄语论文题目,成年和已婚的儿子们没有人敢违拗他,谁也不会产生分家的想法。现在那样的父亲同样不抛弃自己的习惯,他不改变性情,他像从前那样老是想用力揍人,他仍然表现出是家中无限制的主宰者,特别是处于醉酒状态,但是现在这十分常见引起成年的诸子提出分家要求。”唐波夫县一位乡长解释擅自分家的原因时说:“农民达尼伊尔·西佐夫离开父亲,因为父亲经常处于不清醒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反抗,遭到他的毒打。”如果说诸子尚能容忍父亲的打骂,那么长子作当家人的权力不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他个人尊重、信任基础之上。长子专横的行为会引起其他兄弟的辩驳,他们会向长兄提出分家要求。在多子家庭内,每个“小家”劳动力与子女负担的不均衡,是分家的推进因素。如当一个兄弟家3口人有3个劳动力,另一个兄弟家6口人仅有1个劳动力时,家庭人口少且劳动力多与家口多劳动力少的在一起过,对前者显然不利。一般而言,能力弱者、懒惰者、生育子女数量多者,更多的想通过占有其他成员的劳动来生活,因而分家意识淡薄;而能力强者、子女负担轻者则想尽快分家,以使自己的劳动不被他人占有,进而积累起属于自己的财富。
  二、分家的方式
  农民分家的时間多数发生在9月至次年2月,因为此时属农闲季节,农民已干完了大田的农活,纳完了赋税,选择此时分家不作用来年的收成。
  按农民的习俗,只有成年人、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分家要求。孙子向祖父、养子向养父、女婿向岳父或岳母无权要求分家。通常,家中每位已婚男子有权提出分家。若他不到30岁,无权要求分家。在外出打工比较发达的省份(雅罗斯拉夫、弗拉基米尔、科斯特罗马),单身的男人时常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支柱,因而他享有提出分家权。分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全分”,为分家的主流模式。当父亲在世或去世后,诸子一次性分割全部家产,没有剩余;第二种为分割部分家产,即“分劈”,父亲把部分财产分给儿子或女婿,剩下来的财产仍为共有。家产的分割要经两次或两次以上。此种分家模式亦称多次性析分;第三种是“走开”或“离开”。当儿子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违背父亲的意志擅自分家单过,时常没有任何馈赠或得到很少的家产。
  农民分割的家产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住房、经营性建筑物、土地、种子、粮食、农具、牲畜、生活用品如锅碗瓢盆等,无所不包。分割家产有两种分法。一是诸子均分家产,不管少长和忽略对家庭的贡献,适用于收入主要靠农业的家庭。而在收人主要靠副业的家庭,则打破平均主义,考虑家庭成员对家中积累财富贡献的大小,贡献大者多分,贡献小者少分。父亲可减少为家庭干活少的儿子的份额,或增加对家庭有功劳者的份额。分家时按工资分家,说明货币力量的增强。
  分家析产具有严肃性,需要有村长和几个证人在场。事先编好共有的全部财产清单,甚至木勺也计人在内。每件物品按一致协议估价,然后按估价分家产并列入给谁的清单内。若分家当事人能和平商讨分家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没有或很少争执与争吵,可没有证人在场。分家需得到村会的同意。村会讨论分家有没有足够的理由,形成的新家庭能否独立地经营经济,有没有宅园土地盖新房,能不能清偿家庭的欠款和缴纳本年度的赋税。为避免日后的财产纠纷,村社公署形成书面的分家判决书,附有详细说明属于农户分割的物品清单,给每个新家庭财产的准确说明和估价。农民认为分家是家务事,常与“家丑”相联系,往往避免村社的介入而自行分家,“1861—1882年在欧俄46省的2 371 248起分家中,得到村会允许的有303 149起,也就是只有12.8%。”
  把待分的家产作价分成几份后,按抓阄的方式分家产。不是所有的家产都能分成相等的份额。如住房或其他的建筑物不具有良好的可分割性,要做到完全均等是不可能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会采用“补差”的措施。得到住房的家庭成员应给未得到者一些钱款。有时“贫困的家庭只有一座住房,不分住房不行,建新房前将老房子隔成两半,分完财产的兄弟继续住在一座住房里,但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准备食物和管理所有的家务”。富裕户若有共同使用的工业作坊,可以将其分给一子,得到者补偿给未分到者一定数量的现金。分家后棚子、仓房、谷物干燥房、打谷场、浴室等仍为轮流共同使用,直至几年后新组建的家庭建成上述设施时为止。财产的分配同承担的责任有关联。养活母亲、妹妹、年老的姑母的男子,得到较大份额。粮食按人口分,小孩子尚不足一岁,分粮时没有他的份额。分种子视家庭拥有的土地数量多寡而定。“牲畜按同等的价格分成几份,定出一匹马的价格等于1普特饲料,一头牛等于30俄磅饲料。”分家时若有一个弟弟未成年,那么一个兄弟拿走他的份额临时使用,待他成年时归还。分家时妻的前夫之子或夫的前妻之子、养子或养女、女婿的财产权受到限制。女婿、养子和收养的人可分到完整的土地份额,动产则是较少的份额。
  若父亲在世或年老时,分家有两种方案。第一种,他把家产在诸子中平分,什么也没给自己留,分家后,父亲或选择到一子家住,此子应得到加倍的财产;父亲或轮流到诸子那吃住;父亲若不愿意与诸子一起住,选择单独居住,诸子或提供食物或给现金承担赡养义务。第二种,分家时若父亲拿走了与诸子等同的份额,他组成独立的家庭。父亲的财产转给同他一起生活、照顾他的儿子,他应供父亲吃穿一直到死,死时要尽安葬和举行葬后宴之责,土地则由诸子平分。通常在全分家产时父亲愿意与末子一起住。父亲把自己的房子和全部财产给他;他还可把房子留给一子,留下遗嘱,但应从剩余的财产中扣除房子的价格。分家时若父亲已去世,按习惯法,父亲的房子通常归末子,长子迁居新的宅院,用家中共有的钱盖新房。村社也鼓励把住房分给末子,这样能保证两个新形成的农户具有纳税能力。留在老宅院者分家时比其他人少得10~15卢布。同理,按照“大的让小的”准则,若叔叔与侄儿分家,如果侄儿的父亲比所有人年龄小,那么他留在老宅;如果大,那么侄儿迁居新宅院。   分家时已婚妇女分不到共有的家产。她们只能得到自己的嫁妆及从父母那继承的财产;无需经男人的允许,妇女只能分女人的财产,诸如瓦盆、炉叉、铁镏、煎锅、碗碟、亚麻、垫子等。分家时寡妇母亲有权得到与诸子等同的财产份额,但不给她分耕地和宅园用地。“在梁赞省分家时预先扣除1/7的份额给母亲和1/14的份额给未出嫁的女儿。若姐姐年满30岁且未出嫁,她们可得到与男人们等同的份额。若孀妇有未成年的孩子,她能得到丈夫完全的份额用于养孩子。”
  与“全分”的同时,“分劈”的分家方式不断增加。父亲按年龄顺序分割部分财产给诸子,他仅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此事。与一次性全分完家产相比,父亲更愿意选择连续不断地给诸子分劈这种分家形式,因“分劈”对保持家长的权威有利。分家体现了家长的权威,什么时間分家,怎么分都是家长说了算。若父亲在村会上宣布儿子对父母不敬,那么村社准许将财产返还给父亲。
  若未经父亲的同意,儿子擅自离开父亲家,他有权什么也不给这位不听话的儿子,不分给他任何财产。自立门户的儿子从父亲那什么也得不到,甚至连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碗碟也不给。虽然父亲有权不分给儿子份地,但事实上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农村村社防止课税单位瓦解的保护性方法,禁止父亲剥夺离家的儿子得到按人口分配份地的权利”。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离开家,表明家庭矛盾的不可调和,父亲不得不满足儿子独立经营的愿望。当时,城里对自由劳动力有需求,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使擅自分家成为可能。这种分家形式也不少,“按照1873~1882年雅罗斯拉夫省的调查,35%的家庭分家时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或得到很少的财产”。可见,农民非常重视经济独立,为了分家,即使损失财产也在所不惜。
  三、分家的作用
  改革后复合家庭因分家而逐步萎缩,由父母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居于主导地位,“到19世纪末在工业省份和农业省份未分家的家庭分别占10%和17%”。频繁的分家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加强,家庭成员减少。“梁赞省的朗念布尔格和丹科夫县,家庭平均有9.7人,其中有2.2个成年男劳动力。到1882年前家庭平均的人口数量减至6.4人,而男劳动力的数量减至1.5人。在沃洛涅日省的科罗托亚科斯克县1858年相应的数字是10.3和2.1人,1882年为7.3和1.7人。由于大家庭的加剧瓦解,19世纪下半期,黑土区家庭人口平均数量从10.2人减至6.1人”。
  分家对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作用,时人观点迥异。革命前多布罗特沃尔斯基认为,“毫无疑问,分家在某些情况下关于分开的农户产生了不利的作用,能够导致其家庭破产。但是总体上,按我们的观点,不应该说,分家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利奇科夫、丘特留莫夫、巴洛夫(A.BanOB)等认为,由于分家,多数分开的家庭财产收入增加,分家挽救了家庭免遭破产。恩格尔哈特的结论则相反,认为分家使财富规模减小,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一个富裕户,分家后通常变为3个贫困户,谚语“分家就要行乞”即是此意。
  笔者认为,分家对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负面作用,是造成农民生活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份已经集中的财产,因分家使家庭财产不断分散;分家后新组建的年轻家庭几乎把所有的积蓄用于建新住房、粮仓、谷物干燥室、盛草棚,购买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大家庭解体限制了家庭成员内部的互助和合作的可能性;家庭劳动力的数量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能力有关联。小家庭中只有父亲一人干活,母亲受年幼孩子的拖累,只能間或去帮助父亲干活,孩子长到15岁前,小家庭中劳动力少,被赡养的人多,家庭负担重,因此使小家庭的经济收入受到作用。1887~1896年进行的沃罗涅日省农民预算调查资料显示,小家庭的人均收入比大家庭少一半。小家庭的典型特征是年轻的家庭,以没有马的农民劳动力、雇工和打工者为主。沙皇政府认为复合家庭的解体是造成农村经济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1886年通过新的分家法学,分家除得到家长的同意外,还需要村会以2/3的票数批准。提高分家的门槛,旨在阻止农民分家的强劲势头。
  从个人自由的维度来看,小家庭中的个人摆脱了过去大家庭的诸多束缚。家长的权力逐渐削弱。家庭成员的利益日益得到尊重。家庭内部的关系向民主化方向发展。妇女和子女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小家庭是农民生活方式的重大进步。
  改革前,复合大家庭俨然是个小专制王国。父系的年长者--曾祖父、祖父或父亲是家庭的领袖和统治者。家中所有的人归他管辖,绝对服从执行他的命令。家长享有专制全家之权。除妇女的嫁妆外,家庭的财产是集体财产,由他处置;家长是农户全部生产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规定田里农活的期限和程序;出售和购买农户所需的物品是家长的特权,只有他能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家长能责备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对之施以惩罚;家长在村会上代表家庭利益,缴纳赋税,他可以送自己的孩子当雇工,不必得到孩子的同意。不经他的同意不允许分家。家长对待家庭成员是严厉的、命令式的、以长官口吻说话。其权力类似国家中的君主和领地上的地主。
  虽然家长仍是小家庭的中心人物,但其财产权受到削弱。“在小家庭中,如果丈夫是浪费者和酗酒者,村社认为可以使妇女为农户的纳税能力负责,由此产生了她支配全部家庭财产的权利。”在小家庭中出现了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受家长的制约。如“女农民利用家务工作之余给别人干活,同样也有采集蘑菇、浆果、核桃,有时在河上运劈柴获得的收入。”乡法院捍卫妇女的财产权,如“雅罗斯拉夫省雅罗斯拉夫县普列谢耶夫斯克乡法院禁止丈夫出售他妻子用自己的钱买到的许多圣像,因为它们应被视为是她的财产”。
  在大家庭,至少结婚前,孩子要完全依赖父母。由于害怕受到肉体惩罚,他们对父母言听计从,孩子成年后,选择新娘由父母做主,很少问新郎的意见。他个人的好恶不起决定影响。父母考虑的首要条件是彼此的门当户对。在小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权力逐渐削弱。农村青年的独立性增强。在择偶问题上父母能够倾听子女的声音。父母很容易同意儿子的选择,如果儿子说,他和爱上的人之間已经有罪过(指发生过性行为)。婚姻的选择不再全由父母一锤定音。没有父母同意的婚姻呈增多之势。虽然“还不能说年青一代可以违背家长之命自行决定婚姻,但这个时刻已为时不远,农村青年越来越多地为自己争取权利,父母威信在婚姻方面下降得最为明显”。   家庭结构的异同,会使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迥然有别。在大家庭,已婚妇女除了要服从男当家的和女当家的外,还要服从家中所有的男子。女当家的是家中妇女的领导人,享有无限的权力,她操控家中已婚妇女和姑娘。未经她的许可,任何一个女儿,特别是儿媳妇不能做任何事情,甚至不能上街和去做客。小儿媳地位最低。年长的妯娌经常欺负她。在“小家”中,女主人仅仅服从丈夫。在大家庭中,管理经济和家庭共有财产的特权通常转归男子掌握(由父亲转给长子,由长子转给幼子),已婚妇女无权染指。而“在小家庭中,丈夫与妻子在经济和财产方面分担男女当家人的功能,当家人的妻子是继家长后家庭共有财产唯一的女领导人”。
  “在未分开的大家庭,女当家的为满足自己之需出售乳制品、菜园产品、蛋禽,她只能使用部分的钱,用另一部分的钱给儿媳妇和孙子买各种小东西:头巾、长袜子、围裙。”。其他的已婚妇女不能使用这部分钱。而在小家庭中,“妇女是自己家庭产品的完全支配者,在那里,她能出售油、乳渣、牛奶、线、粗麻布等,用卖得的钱想买啥就买啥”。丈夫外出务工时,妻子可完全支配家庭财产。“妇女在这里成为完全的主人:购买和出售大小物品,雇佣劳动力,缴纳赋税,在这里妇女做所有这一切”。妇女这一地位得到政府的认可。如1872年和1885年枢密院的决议承认:“妇女作为家庭的主人参与土地使用和履行义务与男性居民权利平等。”此外,女农民还可以代替丈夫参与村社的社会生活,“弗拉基米尔省和科斯特罗马省的许多村庄,妇女在村会上享有完全的投票权,在雅罗斯拉夫省她们代替缺席的男人们,参与解决与土地和赋税义务重新分配有关的问题”。
  四、结语
  透过农民分家这扇俄国社会变迁的景观之窗,我们清晰可见分家过程是父辈与子辈这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冲突下发生的家庭行为。父辈是分家的抑制性力量,而子辈的独立力量是分家的推进因素。虽然分家的话语权还掌握在父辈的手中,但显示出已婚的年青一代力量在急剧扩张。子辈权力的扩张与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即1861年改革后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吸纳大量农村剩余人口进城务工,商品货币关系加速向农村渗透,把农民吸引到正在形成中的新型的资本主义关系中。打工者非农化,俄国农民的生活方式被改变,以使家庭适应新的经济条件,从而导致家庭结构由复合家庭逐渐转向核心家庭。与此同时,家庭成员关系不断向民主化方向发展,家长权力式微,妇女和子女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总之,分家是农民生活方式的进步。
  责任编辑 张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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