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俄投资公司确立投资项目后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投资主体法学组织形式的选择、股权并购具体方案的执行、股东权的确认、企业章程的设定、企业董事会的组织等企业治理相关问题,这些问题会随着在东道国俄罗斯实施经营而不断提上议事日程。这些企业法学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在俄经营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实现投资目标十分重要,为此我国对俄投资公司高管应特别关注和探讨俄罗斯企业法问题,掌握在俄罗斯企业运行的游戏规则。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俄罗斯;企业法;中国;投资 中图分类号:D951.2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7)03-0037-05 一、俄罗斯企业法的立法概况 早在十月革命前起草的俄国《民法典草案》中就包含了当前俄罗斯对企业方面立法的相关内容。这部草案被俄罗斯民法律界人士所推崇,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学术分量和运用价值的内容。《民法典草案》公布于1905年,草案中规定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无限企业、两合企业、股份企业。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借鉴了俄国民事立法的内容,将俄罗斯的企业类型划分为五种形式:无限责任企业、两合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补充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 在俄罗斯的实践中,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最为常见。 可见,尽管存在法学传统的历史原因,俄罗斯在企业立法上依然给市场主体提供了较多的法学组织形态和工具。 俄罗斯联邦的企业立法包括企业专项立法:1995年12月26日颁布的《股份企业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8日颁布的《有限责任企业法》,该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另外,在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设有专门章节规定企业法内容,如民法典第4章《法人》的第2节用41个条款(第66-106条)集中对几种类型的企业作了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联邦规范性法学文件以及最高仲裁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了完整的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学体系。 对我国对俄投资公司来说,从实务的角度关注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企业法》和《股份企业法》这两部专项立法是最重要的。一是因为这两部立法最为常见,二是我国投资人在俄投资不仅要涉及他们自身创建的企业的法学组织形式,还涉及在资本市场上我国投资企业进行并购交易会与不同的企业发生的各种法学关系。因此,如果仅囿于自有企业的法学形态,而不了解俄罗斯企业法对于企业之间的国内和跨国并购所触及的其他企业形态,很容易造成我国对俄公司在俄投资的不利局面。 虽然,我们对俄罗斯企业法的所有章节条款都有了解的必要,但对我国对俄罗斯投资公司而言,我们还是应该有主次地掌握那些非常重要的章节条款。根据中国对俄罗斯投资公司的实践及我们的调查,本文选择了最为突出的企业法实务问题进行阐释。 二、对俄投资最为突出的几个企业法实务问题略论 (一)对俄投资公司的主体选择问题 我国对俄投资公司主体的法学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现实而复杂的问题,直到目前,其重要性常常被忽略,甚至受到我国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严重忽视。投资主体法学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践中受制于原投资主体母国的体制、规范、习惯做法以及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主体法学组织形式的选择,考验着对俄投资公司对域外环境、市场和未来发展的远见,最终作用其在境外投资的命运。以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本土化适应性的增强及在未来跨国的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发展策略,作为投资主体法学组织形式的设计始点,将有助于在这一领域的创新构思,也利于更务实而有远见地处理法学主体问题,为我国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排除隐性风险,赢得巨大的市场空间。俄罗斯立法上将企业类型划分为无限责任企业、两合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补充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五种形式,为经济参与主体提供了适合自己的多项选择工具。在实践中,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是跨国并购交易中最为常见,也是经济领域最广泛存在的法学组织形式。我国对俄投资主体应当考虑以什么样的法学主体形式进入俄罗斯经济领域,这就要求我们的投资人全面了解和略论母国、东道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法工具,选择适用相关法学,确定正确的角色定位和切入措施。 (二)企业注册资本与股权投资问题 我国很多对俄罗斯投资公司的具体投资措施是采用增加对俄罗斯目标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受让俄罗斯目标企业股东股权的途径进行的,尤其那些矿产资源类公司的对俄投资更是如此。为此,企业法上的资本制度成为我国投资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俄罗斯目标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时,通过增加俄罗斯目标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现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企业股东全体会议可根据企业某一股东追加出资的申请(若干股东申请)和(或)在企业章程未作禁止规定时,根据某一第三人加入企业和缴纳出资的申请(若干第三人申请)做出增加其注册资本的决议。该决议须经企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为了保证对以这种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确认,应自提出申请的第三人足额缴纳出资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该项变更,自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日起对企业股东和第三人发生效力。 通过受让俄罗斯目标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股份而进行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企业法》第21条“企业股东向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转让注册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的第2款规定,如果企业章程未加禁止,企业股东可以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其股份给第三人。但是,企业其他股东依其所占企业股份比例按照企业出让股份股东向第三人提出的报价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企业自身也可能因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对出让股份股东出卖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国受让股份的投资人必须特别注意有关优先权相关程序的问题,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发生股权转让风险。依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企业法》第21条第4款,有意向第三人出卖其股份(部分股份)的企业股东,应将其出卖价格和其他条件书面告知企业其他股东和企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通过企业告知股东。如果企业股东和(或)企业自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对所出卖的所有股份(所有部分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份(部分股份)可以以告知企业及其股东同等的价格和条件出卖给第三人,企业章程或企业股东协议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企业法》第7条开放式与封闭式企业的规定,企业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这反映在企业章程和名称中。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学文件的要求,开放式企业有权以公开认购的方式发行股票,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学文件自由销售这些股票。开放式企业也有权以封闭认购方式发行它的股票,但企业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学文件要求限制封闭式认购的情况除外。开放式企业不得规定该企业或其股东享有购买该企业股东让与的股票的优先权。与开放式股份企业不同,只在企业创建人之间或在其他事先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分配股票的企业被认定为封闭式企业。封闭式股份企业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与有限责任企业类似,封闭式企业的股东享有按向第三方的报价、以自己的股份在企业总股份中的比例购买本企业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权。如果股东没有使用自己购买股票的优先权,那么封闭式企业的章程可以规定企业享有购买出让股权股东股票的优先权。 实践中,由于俄罗斯目标企业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寻找困难,因而有可能未完全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这种情况会给我国投资人受让股权带来潜在风险。 (三)企业章程问题 根据《俄罗斯有限责任企业法》和《俄罗斯联邦股份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章程是企业的设立文件,企业所有机构和股东必须执行企业章程规定的要求。从实务角度看,企业章程包含着大量的企业运行规则,它还是权利的证据。 “俄罗斯现行企业立法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调企业自治。”借鉴美国企业法专家的立法建议,俄罗斯确立的是“既能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又尽量少依赖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企业法”,即“自行实施型”企业法。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就我国对俄投资公司来说,不应该把章程看做一般的例行企业文件而草率对待,而应从效能化的企业治理及以权利和风险思维对待企业章程问题,因为尽管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我国投资公司毕竟已经成为融合来自不同国家的股东、高管及一般雇工的跨文化公司,有必要利用俄罗斯企业法赋予章程的意思自治空间,创设对新的企业主体更有效的运行规则,从而实现投资目标。 无论是企业运行规则的调整、完善,还是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企业章程都应做相应修改和补充,而企业章程的这些变更必须履行了特定手续才具备法学效力。首先,必须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企业章程加以修改、补充或批准新的修订版本,这是履行了企业内部的程序要求。其次,“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企业新章程自其完成国家登记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而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自实施国家登记的机构对此发出公告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这是履行企业章程变更的公权确认程序。 (四)股东变更的证据问题 股权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通过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还只是转让及其条件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易完成的结果应落实在具体的法学形式上,俄语论文题目,这一点对我国以股权并购方式对俄投资的公司很重要。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企业法》第44条股份企业名册的规定,企业股东名册中应注明每个被登记人的信息,记入每个被登记人名下的股票的数量和种类,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学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这就是说,企业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股东信息是新股东已经取得股权的书面证据。另据该法第46条企业股东名册摘要的规定,根据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请求,股东名册持有人应通过提供股东名册摘要的方式证明其对股份的权利。另外,股权转让后完成企业章程的相应修改和补充及其变更后的登记也是我国投资人必须给予关注和落实的,以避免缺乏完成必要的程序而造成我方股权受让人相关权利存在瑕疵。 (五)企业董事会及企业跨国管理资源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由企业章程确定。非企业股东作为企业董事会董事、履行企业独任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和委员会制企业执行机关成员,可以参加企业股东全体会议,但只有发言权。独任企业执行机关或独任企业执行机关与委员会制企业执行机关领导企业日常事务。企业执行机关向企业股东全体会议和企业董事会报告工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总的领导,本联邦法列入股东大会的权限除外。有关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条件,《俄罗斯联邦股份企业法》第66条规定,企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联邦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其任期到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举行时终止。被选举进入企业董事会的人员,可以多次当选。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可以不是该企业股东。 我国对俄投资公司属于跨国投资公司,在这类公司的组织管理方面,由于俄罗斯法学环境制约因素的复杂化,须引起特别重视,以在国内的习惯思维和管理惯例不加改造地用于国外投资项目经营,会面临管理风险。实务上,我国对俄投资部分公司存在对企业董事会选举董事时排除俄方人员加入的倾向,包括企图以控股优势形成中方人员完全控制董事会甚至股东会的管理格局,试图通过排除俄方人员进入董事会而形成中方人员能够单独决策的独断意思局面。实践中,这些做法并未给中方公司在俄罗斯经营的项目运行带来便利和业绩,反而引发俄罗斯股东、管理人员及雇工的疑虑和不满,助长了两国投资人之间、管理者之间甚至雇工之间的不信任心理,对公司的统一性构成威胁。 关于跨文化公司来说,其管理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国内公司。这一点是无法用简单草率的做法应付、搪塞过去的,视而不见或忽略问题的复杂本质因素,反映出我国投资公司的管理者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非专业化的弱点,这些都只能使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遗憾的是,这类情形在我国对俄罗斯远东某些矿产投资项目上已经显现出来。这暴露出我国某些对俄投资公司还没有对在俄投资活动的复杂背景因素形成正确、科学的认识,也暴露出中方的管理思想和思路不符合跨国、跨文化公司和俄罗斯国情的实际需要等问题。我国对俄投资公司应该学会避免董事会成员一边倒的倾向,俄语论文网站,因为这是经营跨国公司的大忌。 (六)企业信息与企业运营的实际控制问题 企业本身、企业股东、企业总经理、企业财务主管、企业法务部主管、企业各职位上的员工如仓库保管员、企业保安员等等,每个主体都同时既是信息源也是信息载体,可以说企业凝聚着巨量信息。企业法并不直接探讨企业信息问题(企业法调整企业法学关系),但企业信息问题却能决定企业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企业能否正常存续。企业信息问题是企业存在与运行的现实问题,是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看不见的武器。 企业的运营和实际控制,须借助对企业信息的掌握和使用来实现。关于我国对俄投资的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存在不同语言的转换过程,企业信息问题及其重要性就尤显突出,实务中由于对意思表达的错误翻译和传递造成混乱的情况并不鲜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派往东道国俄罗斯的高管们普遍需要借助翻译来领会俄方人员的意思,存在自身语言和理解上的障碍,在日常的工作交流中误差信息量很大,使企业的有序化管理和效率受到质疑。信息转换失真和语言翻译错误以及信息检测程序的缺乏,这些极端情况的出现,会使我国境外投资公司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引发企业失控风险。 为了使我国投资者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状况,客观研判境外投资局势,以做出正确决策,我们必须解决企业信息的准确掌握问题,为实际控制企业有序运营提供有价值的真实资讯。在中俄投资公司经营实务中,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语言翻译(语言转换)成为关键性环节,我国很多对俄投资公司不清楚他们的理解歧义来自于翻译的局限性和错误。为此,跨国公司中的翻译(译员)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为翻译上的错误,失真的过滤,使信息背离传递者真实意图,使事实真相被扭曲反映,必然造成理解和行为上的混乱。一个境外投资公司高管曾经表示:“我们这么多年对俄方的各种意思表达都是猜过来的!我们不知道我们的翻译是不是真正理解了俄方的原意,我们也不懂俄语。”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可能由于雇佣了低质翻译造成麻烦和混乱,这足见选择合格翻译的重要性。 关于我国对俄罗斯投资的跨国公司来说,准确掌握企业信息并非易事,因为凝聚巨量信息的企业一直处于动态之中,源于企业及其相关人意思与行为变化等新的事件不断发生,新的信息不断产生。这要求我国对俄罗斯投资人应对企业及其相关动态因素事务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实施监控企业动态的人能够注意到企业变化,无误地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将之翻译成汉语,第一时间报告给我国投资人。如何能够做到这一步呢?首先,要解决合格的专业化人员选聘问题,被聘用者要对相关行业和具体的工作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有处理疑难问题的经验,有正确翻译的语言能力。其次,要解决对企业业务中所有关键环节及其信息源的工作监督,尽可能使企业所有新的动态状况、信息置于投资人的视野之内,为投资人的及时研判和决策提供数据。这是境外投资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是我国投资人使境外投资项目免遭失控风险的必要步骤,也是我国对俄投资公司遵守俄罗斯企业法学规范的信息化工作前提。 三、结语 对我国在俄投资公司而言,了解和掌握俄罗斯企业法,是有效经营管理一个在东道国运营的公司的必修课。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投资者对俄罗斯企业法关注不够,对企业这种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主体认识不足,甚至有少数对俄投资公司的中方高管把企业法学文件当做形式过场,这些现象都暴露了我国某些对俄罗斯投资公司的非专业化状况,降低了相关公司的经营、控制能力,增大了它们遭遇投资风险的可能性。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增强我国对俄罗斯投资公司的现场管控能力,提高相关公司高管在境外企业运营上的法学敏感性、判断力及反应能力,必须大力加强对东道国企业法等立法的学习,总体强化我国境外投资人的软实力。 [责任编辑:白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