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追根溯源[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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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犯罪构成是刑法律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俄语毕业论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面临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何去何从的时候,显得更为重要。这实际上是探讨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移植自苏联,而苏联的犯罪构成学说深受沙俄时期学说的作用,沙俄时期的刑法理论又源自西欧国家,主要是学习了德国的相关学说。但我国学界长期存在对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理论的误解,认为其属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学说,而事实上特拉伊宁主张的是构成要素论,而非构成要件论。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四要件的构成理论是苏联学者的贡献,但事实上早在十月革命以前就已经存在了这样的学说,并且是对德国相关学说的改造。当前,学术界常常研讨犯罪论体系的改造问题,其中四要件与三要件学说的对立就是重要内容,将两者对立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根源认识不清,两者在历史上实际上是同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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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准则
  犯罪构成一直是刑法律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自联的相关学说,这个犯罪论体系在今天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这既有本土化的原因,也有“供体”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将重点略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提供一些论证上的帮助。
  一、沙俄时期的犯罪构成学说
  俄罗斯刑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长足发展于19世纪后半期。犯罪构成这个术语就是在19世纪中叶由德国传入俄国的,与俄国刑法律快速发展时期相吻合,这并不是巧合,而是当时俄国与德国的密切关系导致的。历史上俄国上流社会曾出现过学习法国的热潮,但统治者渐渐认识到法国的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对其统治国家不利,进而主张学习严谨的德国制度模式,于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留学德国的俄国人渐渐多了起来,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形成了空前的交流高峰。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批杰出的刑法律家,他们绝大部分都深受德国刑法律的作用。俄国对犯罪构成的探讨并不早,而是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其典型的代表是塔甘采夫,笔者就以塔甘采夫为起点来回顾这段历史。〔1 〕
  塔甘采夫是俄国19世纪后半期著名的刑法律家,他于19世纪60年代中期赴德国海德堡学习,师从卡尔米特迈耶。两年后回国,在其后所著的《刑法总论讲义》中多处反映了他的留学成果。他认为,犯罪行为作为在现实生活中违反法规范、侵害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活生生的关系,这个关系产生于侵害者与侵害对象(侵害客体)之间,它具有独特的界限和特征,以这些界限和特征为基础,这个关系就成为了法学关系的范畴并占据独立的地位。〔2 〕这些犯罪行为的特征标志之总和在刑法律中,特别是在德国学术著作中被称为犯罪行为的构成(Corpus delicti, Tatbestand, corpus de delict)。对于这个术语,塔甘采夫解释道,在18世纪末,德国的相关著述才把Corpus delicti引入刑事实体法中,并且长期以来这个概念体现的都是程序法渊源,这就是通常把犯罪的主观条件从犯罪构成的学说中排除出去的原因。〔3 〕因此,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在它的种属概念中进行略论,鉴于此也就可以划分为一般的、特别的或某个种类的犯罪行为的构成。当行为存在某些特征而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性和可罚性,那么这些特征的总和就是一般的构成。若因存在某些特征而被认定为杀人、偷窃,甚至更为特别一些的在交通工具内或住宅内偷窃,被害人承诺的谋杀行为等,那么这些特征总和就属于特别的构成。犯罪行为与其他法学关系一样,其现实特征也可归结为三个部分:一是行为人,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二是行为人行为的影响方向,即犯罪侵害的客体或者对象;三是犯罪侵害(行为)的本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略论它。〔4 〕塔甘采夫在撰写《刑法总论讲义》的时候,外国刑法律史上出现了凯特勒、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李斯特等著名刑法律家和犯罪学家,在俄国则有斯帕索维奇、基斯佳科夫斯基、洛赫维茨基、切贝绍夫―德米特里耶夫、福伊尼茨基、科洛科洛夫、谢尔盖耶夫斯基、德里尔等人,这些人的观点在他的著述中都有反映。
  塔甘采夫的犯罪构成学说与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密切关系,这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首先是他本人深受黑格尔哲学的作用,辩证法的观念根深蒂固,略论事物重视现实实践。在承认犯罪是行为的前提下,就会很自然地把行为的主体与客体联系在一起,而且当时在德国,黑格尔学派的刑法律者贝尔纳和盖斯特林宽泛解释构成要件的内容,把犯罪行为的所有必要的客观和主观要件都包括进来。〔5 〕这也对俄国刑法律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当然,说塔甘采夫受到黑格尔哲学的作用,主要就是针对犯罪构成这个问题而言的,他在其他方面也受到康德思想的作用,他曾师承卡尔米特迈耶,间接地受到费尔巴哈的作用。〔6 〕他在俄国学习时则师从黑格尔派学者斯帕索维奇,可见他的思想渊源比较复杂。第二点,他构造犯罪构成学说的直接来源是德国刑法律中早期的构成事实理论,因为当时贝林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尚未问世,他是对Corpus delicti, Tatbestand这些程序法中反映纯客观事实的术语进行反思后加以改造的,对其中界定和标识犯罪特征的客观内容加以肯定,但又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构成应该包含犯罪的主观内容。从这点看,笔者认为他的见地比后来的贝林走得更远了一步,甚至包含了目的行为论的一些精神。
  接下来还需要厘清三个问题。第一,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是否就是犯罪构成。在塔甘采夫看来,应该就是一个概念。在他的总则论著中,一般使用的都是“犯罪行为的构成”这个概念,只是在极少数地方直接使用了犯罪构成一词,从语境和没有特别说明上来看,这两个词在塔甘采夫看来没有本质的区别。从构词法的角度来看也没有根本的区别。特拉伊宁及其后继者们,包括今天的学者都使用“犯罪构成”一词,该词就是塔甘采夫当年在极少数地方使用过的那个。第二,塔甘采夫把犯罪行为的构成分为一般的和特别的,也就是总则中构成和分则中构成。〔7 〕第三,塔甘采夫认为没有必要把犯罪行为的构成分成客观的构成与主观的构成,这种划分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构成种类的划分,而不是在犯罪行为构成内部进行的划分,他说无论是反映行为外部特征的客观因素还是反映行为人罪过特征的主观因素,都是组成犯罪行为构成总和的一部分。〔8 〕总之,塔甘采夫是在改造早期德国客观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9 〕加入了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建造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学说,形成主体―客体―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客观犯罪行为)的模式。   谢尔盖耶夫斯基也是当时俄国著名的刑法律家,他在讨论犯罪论体系问题时使用了与塔甘采夫相同的措辞,即犯罪行为的构成。他认为,某人的行为在存在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归为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该人实现了那些形成违法的法学关系并置自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下所具备的特征,那么这些条件的总和就是犯罪行为的构成,其本质是行为人(主体)、侵害对象(客体)、行为本身(犯罪行为)。〔10 〕谢尔盖耶夫斯基也把犯罪行为的构成区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犯罪行为的构成。同时他也提到犯罪行为的构成这个词是到19世纪中叶才传到俄罗斯的,是从德语词Tatbestand翻译而来,在俄国和一些新的德国著述中还使用另外一个拉丁文术语Corpus delicti。〔11 〕在论述刑事责任能力时,列举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四点要素,肯定了塔甘采夫的观点,并认为是费尔巴哈奠定了这个理论的基础。〔12 〕他在书中引用费尔巴哈1847年版的《刑法教科书》第85节:“mit dem Verbrechen und deren bürgerlichen Strafbarkeit bekannt, in einem Zustande sich befunden hat, wo er seinen Willen dem Strafgesetze gem?ss bestimmen konnte”。〔13 〕他指出,费尔巴哈承认,意识到实施犯罪行为及行为的违法性的能力和控制行为合法的意志的能力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要素。〔14 〕从这本刑法总论教科书中可以看出,谢尔盖耶夫斯基的观点在很多地方借鉴了德国学者的观点,与塔甘采夫类似,主要是以德国早期的古典学派的观点为依据进行探讨工作的。
  基斯佳科夫斯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现实存在的必要的特征(要件)的总和,缺少全部或个别特征(要件)犯罪都是不可想象的。” 〔15 〕根据他的观点,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包括四个:第一,犯罪主体,抑或实施犯罪者;第二,客体,抑或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第三,主体对犯罪行为的意志状态,亦或主体的内心活动;第四,行为本身,及其后果,抑或主体的外部活动及其结果。〔16 〕
  今天的学者在评价那段历史时说,最为详尽的对于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探讨是刑事古典学派〔17 〕在18―19世纪推动的。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刑法律受到德国刑法律说的巨大作用,很多俄国学者是在德国完成自己的大学教育甚至取得学位的,〔18 〕德国学派研讨犯罪构成的学说,如宾丁、贝林等的学说,但没有得到发展。德国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是在犯罪构成之下理解法学构成的,并把它与刑法规范混为一谈。〔19 〕当然关于俄罗斯学者今天的看法可以再讨论,可以肯定的是,俄国犯罪构成学说的雏形最早就是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行为构成理论,并逐渐本土化的,而且四要件的构成理论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形成了。
  此后,关于犯罪构成的探讨,成为俄国刑法律史上划时代事件的就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作品的问世。
  二、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学说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政权成立,需要建立新的政治法学体系。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十月革命前的一些刑法律家退出了历史舞台,包括他们的学说,至少在形式上被封存了。而另外一些学者开始试图寻找新的出路,即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新的法律理论,其中重要的来源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作品。当时很多学者具有在西欧国家留学的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俄国出现了到德国学习的热潮,当然并不限于法律领域。这个趋势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批学者中有一部分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成长为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努力寻找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刑法律的新思路。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律者以马恩经典作品以及列宁的思想为依据,开始构建新的刑法律理论框架,并把这个框架发展延续到20世纪末,创造了作用巨大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谈到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的关系,苏联主要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德国刑法理论,把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与法的学说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
  皮翁特科夫斯基主编的《苏维埃刑法教程》中曾写道:“从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天开始,苏维埃刑法理论就在列宁的作品中得到了自己的发展。” 〔20 〕这明确了苏维埃刑法理论准则的来源。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出台后的几年内,一些学者陆续出版了阐述刑法律理论的作品,其中如1925年皮翁特科夫斯基的《苏维埃刑法总论教科书》、伊萨耶夫(М.М.Исаев)的《苏俄刑法总论》、特拉伊宁的《苏维埃刑法分则教科书》、1928年皮翁特科夫斯基的《刑法分则教科书》以及1929年特拉伊宁的《苏维埃刑法总论教科书》等。皮翁特科夫斯基曾在教程中评价这个阶段的刑法律作品,在那个历史时期,关于发展马克思列宁刑法理论的所有重要的马恩和列宁作品并没有全部汇编出版,这不能不反映在上述书的思想理论水平上。在十月革命前出版的一些刑法专著中几乎完全没有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进行写作,但也有一些作者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可见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刑法律界是个思想活跃的战场,皮翁特科夫斯基还举出例子,如哈兹的《阶级性司法》 〔21 〕、苏尔斯基的《作为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刑事社会学派》,后者的文章在1904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理论机关刊物《新时代》上,〔22 〕这些著作都非常敏锐地提出了刑法阶级性的问题,并且首次探讨了不仅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中,就是在德国社会主义法律家中也被广泛承认的所谓刑事社会法律派。〔23 〕对于皮翁特科夫斯基的观点,人们可以在特拉伊宁的1929年《苏维埃刑法总论教科书》中找到依据。例如特拉伊宁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构建刑法体系,以社会保卫措施取代刑罚等。因此,可以说特拉伊宁也是深受社会法律派作用的,但同时他也把重点转向马克思主义,并尝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体系撰写刑法教科书。盖尔青仲曾评价说:“А.Н.特拉伊宁的刑法理论与实践,是一条充满荆棘的漫长道路。十月革命前,他是俄国社会法律派左翼代表人物,是《法与生活》 〔24 〕的创刊人之一。十月革命后特拉伊宁学习马克思主义并尝试把自己的《刑法总论教科书》写成具有马克思主义体系的作品,他已经成为了一个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了。” 〔25 〕20世纪20―30年代苏俄的刑法律作品已经在马克思列宁对于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刑法的阶级性质,特别是苏俄刑法的阶级性质问题。皮翁特科夫斯基认为探讨这一时期的理论有助于根除资产阶级对苏俄刑法律理论的作用。〔26 〕   国家意识形态的差别,致使刑法律家们也要与过去所谓旧的法律理论划清界限。1959年法律教授格里沙耶夫在他的《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一书中曾评价塔甘采夫的犯罪概念,犯罪是“……有害于个人或社会而被法学所禁止的行为 ”。他认为,这个犯罪概念试图以资产阶级利益代替全社会的利益,企图掩盖犯罪的阶级性,后面又逐渐引伸出掩盖犯罪原因,等等。〔27 〕作为在历史上曾经作用深远的各个刑法律派,尤其是对俄国作用巨大的刑事古典学派在苏联时期由于是资产阶级刑法律派而成为被批判的对象。
  皮翁特科夫斯基在介绍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时指出,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的必要特征的总和叫作犯罪构成,但是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对属于犯罪构成的那些特征的理解也并不是一直统一的。一些学者只是把那些描述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归入其中,持此观点者把罪过和主观方面从属于犯罪构成的那些特征中剔除出去,因此罪过及其形式的问题就没有进入到犯罪构成学说之中。还有一些刑法律者把整个犯罪全部特征的总和理解为犯罪构成,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因此也就可以在犯罪构成学说中讨论罪过及其形式的问题。受到康德哲学作用的德国刑法律家费尔巴哈认为,只需把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纳入犯罪构成,而诸如罪过等主观因素可作为与犯罪构成相并列的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其他必要条件来加以探讨。另外一位德国刑法律家贝尔纳深受黑格尔哲学的作用,承认主观的和客观的、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认为纳入犯罪构成的不仅应有客观性质――行为,还应有主观性质――罪过。塔甘采夫对犯罪构成的三分理论前文已述。皮翁特科夫斯基认为,塔甘采夫把确定犯罪构成的特征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其观点就如同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传播者一样。紧接着皮翁特科夫斯基又略论了社会学派代表李斯特的观点和受新康德哲学作用的贝林的学说,他认为贝林的三段论中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都为资产阶级法院司法擅断提供了理论支持和便利条件,即所谓的“绕过法学”。〔28 〕
  特拉伊宁是苏联非常著名的刑法律家,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在当时苏联作用极广。时至今日,俄罗斯的学者们凡谈及犯罪构成,都必引此书。在笔者掌握的资料中,特拉伊宁最早正式论述犯罪构成是在1946年的《犯罪构成学说》一书中。但早在1929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论教科书》中,他就把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作为重点论述,并在论述社会危害性问题时使用了社会危害性的客体、客观标准、主体和主观标准的说法。在1957年出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他又重新使用了犯罪(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术语。特拉伊宁在探讨犯罪构成时批判了费尔巴哈对于主观要素不进入犯罪构成的观点。此后对费尔巴哈的支持者斯求贝尔作出如下评价,斯求贝尔认为犯罪构成是那些所有导致法学规定的刑罚的情形的总和,因为这些事实不属于责任,在他看来所有主观因素,首先就是罪过都包括在责任之内。这样,无论是费尔巴哈,还是斯求贝尔,都把罪过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在他们看来就是:(1)完成犯罪构成;(2)有罪过地实施。〔29 〕关于贝林的学说,特拉伊宁认为犯罪构成被贝林从日常生活的现实事实变为了脱离生活的抽象概念,一个“没有时间,空间和事件的”概念。〔30 〕 最终,他将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构成是所有客观与主观要件(要素)的总和,根据苏维埃的法学,这些要件将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行为(不作为)确定为犯罪。”20世纪后半期,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生效期间,学界对犯罪构成概念的看法没有发生准则性改变。〔31 〕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概念在苏联是被广泛认同的,但其具体的体系构造却并未成为通说。
  特拉伊宁是苏联刑法律界非常有作用的人物,他一生极力主张法制准则 〔32 〕,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和国际刑法方面均有建树,但贡献最大的还是他的犯罪构成学说。实际上只要仔细对比他的学说和当时主流教科书中的观点(甚至包括今天教科书中的观点)就可以发现,特拉伊宁的观点并非是苏联时期的主流学说,〔33 〕在犯罪要件和犯罪构成因素、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罪过和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以及犯罪构成因素的解释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分歧,不过也正是因为这些分歧的存在,掀起了苏联国内对犯罪构成问题的热烈讨论。剖析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可以看到很多与贝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相似的痕迹,联系他所主张的法制准则,可以认为,他所走的是不同的路线,只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不得不以这种形式主张自己的思想。
  这个时期苏联学者对大陆法系,包括德国的刑法理论采取的是批判态度。首先是在意识形态不同的前提下建立起不同的犯罪概念,从而建立不同犯罪论体系。笔者认为从俄国学者接触到原始的犯罪构成概念,俄语专业论文,即Tatbestand或Corpus delicti以后,这个概念在俄国就已经向不同于德国的方向发展了。因此,从塔甘采夫那时所说的犯罪构成就已经不同于德国犯罪构成原初的含义,其在整个刑法律中的影响也不相同。苏联学者对德国学者观点的评价当然有政治上的倾向性,但也不能排除在概念含义不统一的情况下理解上的不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苏联学者尽管对沙俄时期的学者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律说采取批判的态度,但对犯罪构成中包含的犯罪事实特征总和的观点,包含犯罪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的观点还是接受的。可以看到,当时绝大多数刑法律家,包括特拉伊宁在内,对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与塔甘采夫三要件在内容上基本是重合的,但对内部排列关系和要件所含要素的说明上有所不同,与基斯佳科夫斯基的观点则更加接近。
  综上,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苏联学者的犯罪构成学说 〔34 〕已经不是直接改造自德国理论 〔35 〕,而是对已经本土化的沙俄时期的学说再次改造的结果,从犯罪构成术语的使用,以及犯罪构成因素的划分上可以看到这样的痕迹。当然,特拉伊宁是个例外。
  三、俄罗斯时期的犯罪构成学说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犯罪构成却没有显著改变。当然,这种稳定性只是体现在学术探讨中,在立法上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通过之前,犯罪构成的概念还仅是个学术范畴。而新法典的第8条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实施含有本法典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概念已经不仅运用于刑法律中,而且也运用于刑事立法中,不过刑事立法中并没有给出犯罪构成的法定概念。   对于什么是犯罪构成,仍然主要是在学术界进行讨论。库兹涅佐娃教授定义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这是构成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和主观必要要素的体系,其要件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中加以描述。” 〔36 〕伊诺加莫娃―梅格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决定社会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所有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37 〕科米萨罗夫教授指出:“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学所规定的并将危害社会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38 〕刑法律家萨莫伊洛夫的概念是:“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学所规定的描述具体犯罪结构与特征之总和。” 〔39 〕纳乌莫夫教授给犯罪构成下的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学所规定的,说明作为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行为的主客观特征的总和。” 〔40 〕这些概念可以大略分成三类:事实的、规范的、混合的犯罪构成。
  按照库兹涅佐娃教授的说法,今天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应由四个分体系组成:客体、主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其他学者也基本认同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传统划分。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构成学说在苏联解体后几乎没有变化。可是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学说中存在很多逻辑上的矛盾。随着罪刑法定准则在俄罗斯的确立 〔41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功能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也就有必要改造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正如犯罪构成概念中出现的事实与规范的分歧,正是这种需求的表现之一。事实上,这个分歧在苏联时代就已经存在,其本质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与罪刑法定准则之间的矛盾,但当时没有罪刑法定准则,只有犯罪实质概念。因此,犯罪构成的事实概念自然成为主流思想。时至今日,罪刑法定准则已经确立,犯罪概念变成了实质与形式混合的概念,合乎逻辑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犯罪构成概念,于是传统的争论再度升温,规范意义渐渐受到重视。
  四、历史梳理对中国的意义
  我国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进行探讨的,但它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刑法律界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经验和学习参照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开始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探讨与研讨。〔42 〕我国刑法律界对犯罪构成问题的深入探讨,主要是在苏联50年代探讨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中特拉伊宁的作品就是重要的参考文献。特拉伊宁系统地探讨了对于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体系和功能,构造了判断犯罪行为的法学标准和规格,进而向我们展示了苏联刑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方式。我国刑法律界的探讨也与此相对应,基本上是沿着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苏联刑法律界的思路在往下走。直到今天,我国刑法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仍然处于半个世纪前的状态。
  然而,仔细考察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会发现,实际上存在对特拉伊宁学说以及俄罗斯刑法律术史的误读。首先,我们长期存在对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理论的误解,认为其属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学说,而事实上特拉伊宁主张的是构成要素论,而非构成要件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犯罪构成的讨论主要是基于两种文献,一是苏联同时期的教科书,二是特拉伊宁的专著,加之特拉伊宁的作用重大,因此很多人认为我们今天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直接来源于特拉伊宁的,并认为特拉伊宁的学说就代表了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其次,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四要件的构成理论是苏联学者的贡献,但事实上早在十月革命以前就已经存在这样的学说,并且是对德国相关学说的改造。最后一点,今天学术界常常研讨犯罪论体系的改造问题,其中四要件与三要件学说的对立就是重要内容,将两者对立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根源认识不清,两者在历史上实际上是同源的。
  笔者通过对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进行历史性的梳理,旨在使刑法律界明了我国犯罪构成学说的真正根源,从而不再纠缠于四要件与三要件学说的选择问题,而是应该发现两者之间的渊源关系,真正明确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律中的规范意义,从而更好地思考本国的学说体系。
  结  论
  犯罪构成这个术语是俄国学者直接从德语词Tatbestand翻译而来,这毫无疑问是来自费尔巴哈的说法。此后由于受到德国黑格尔学派的作用,黑格尔哲学在德国和俄罗斯开始盛行,德国出现了贝尔纳、盖斯特林等追随黑格尔的刑法律家,而俄国刑法律家正是探讨了他们的学说才逐渐完善了自己的理论。十月革命以后,犯罪构成的内容并没有发生逆转式的变化,只是在解释和论证犯罪构成时不再使用西方学者的学说,而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作为犯罪构成的哲学基础。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之间的渊源关系。从此,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走上了一条完全属于自己的道路,但也深陷意识形态化的怪圈之中。特拉伊宁处于这个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之中,曾试图模拟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捍卫罪刑法定的铁则地位,但无异于在刀尖上行走,因此他的犯罪构成学说显示出双重属性,这是历史的产物,已属难能可贵。〔43 〕笔者旨在对俄罗斯国犯罪构成学说进行追根溯源,以便明确其来龙去脉,不在此详述特拉伊宁的思想。总之,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整体发展来看,是在学习大陆法系,主要是在德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间经过十月革命的洗礼,哲学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失去了罪刑法定准则的理论支持,从而被强烈地意识形态化。今天俄罗斯重新树立罪刑法定主义的准则性地位,但也面临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诸多矛盾,刑法律的发展也必将进入一个反思历史与展望未来的新时代。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源自苏联。今天我们反思这段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苏联的犯罪构成形成过程,其中不乏意识形态化和阶级性刑法的色彩,我国也经历过类似的历史阶段,因此,犯罪构成也具有相似的特征。我国已经确立了罪刑法定准则,犯罪构成的逻辑性和实用性应当并重,为此改造现有的犯罪论体系是必要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追根溯源,反观我国的相关理论,为未来的犯罪论体系革新提供一些背景知识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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