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俄罗斯死刑废止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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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是没有多大的意义”,死刑的存废有待实践的论证。本文指出对整个俄罗斯死刑废止的原因、历程进行略论,能够引起我们的反思,启发我们对我国死刑制度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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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死刑 俄罗斯死刑 死刑废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8-039-02
  
  一、俄罗斯废止死刑的原因
  第一,当代死刑废除运动的发展是废止死刑的内在动因。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当代死刑废除运动得到较大发展。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截至2017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学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而在法学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仅存59个。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大趋势对保留死刑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俄罗斯废止死刑可视为对国际死刑废止运动的响应。
  第二,欧洲理事会把废除死刑作为俄罗斯入会的先决条件是俄罗斯废止死刑的外在动力。欧洲理事会一贯坚决反对死刑,并积极对外输出其死刑价值观,把废除死刑作为俄罗斯入会的先决条件。而在俄罗斯看来,废除死刑对俄罗斯本身的利益并无冲突,而一旦能够就此加入欧洲理事会,从国家战略上考虑却是极大的利好。因此,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衡量是俄罗斯总统签署中止死刑执行命令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第三,死刑预防犯罪的影响在事实上的弱化是俄罗斯废止死刑的法理依据。一直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死刑有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两个功能。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提高,死刑“以暴制暴”的合法性受到了人们广泛的怀疑。根据探讨表明,专家估算仅约为14%-18%的犯罪分子会受到死刑威慑影响的作用。而且有学者主张,俄罗斯的刑罚实践是建立在一种错觉的基础上,因为如果说威吓对控制犯罪起了影响,那也仅仅是针对潜在的犯罪人才会有。从俄罗斯复杂的社会经济与犯罪形势来看,在司法体系处于危机的情况下,社会意识当中出现了逍遥法外犯罪人的概念,因而,“刑罚的威吓已经失去了所谓的明显影响,死刑的适用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
  第四,社会舆论的导向是俄罗斯废止死刑的社会基础。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俄罗斯人都赞成废除死刑,相反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占大多数。但是俄罗斯学者们在社会舆论的引导方面起了极大的影响。他们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实证探讨,得出了一系列令人信服的数据,使越来越多的俄罗斯人意识到死刑的残酷性和非正义性。并且政府也在不断地强化人们的法学意识,让人们不断接受死刑必废的思想。
  第五,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实践是俄罗斯废止死刑的实践基础。俄罗斯限制、废止死刑的运动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之前,苏联就曾先后三次废止了死刑。虽然1960年《苏俄刑法典》实施之初,俄罗斯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较多(其中1961年的死刑判决有1890例,1962年为2159例),但20世纪70年代后则逐渐减少,20世纪90年代后更是维持在每年一二百例的水平。而自1999年“冻结”死刑之后,俄罗斯更是有超过10年的时间没有适用死刑。因此,俄罗斯最终在法学上废止死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发展的结果。
  二、俄罗斯死刑废止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学者多认为死刑废除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从物质条件上讲,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2.从观念上看,必须是这个社会中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真正的尊重。3.刑罚不再是预防犯罪的最主要方法。4.社会真正认识到个人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社会也负有责任。甚至曾有学者设计过一个我国死刑100年(1995年到2100年)的废除进程表。然而俄罗斯死刑废止的现实却给了我们另一种启示。
  (一)死刑废止与物质生活条件
  应该说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对死刑废止意义重大,甚至对整个刑罚体系来说都意义重大。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就能极大限度地减少人们犯罪的可能性,进而死刑的存在也就没有了必要。但是笔者认为,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如人意”并不能作为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首先,物质生活条件在一定时期总是相对的,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总是无法满足的;其次,物质生活条件更多地是与犯罪率有关,与暴力型犯罪及死刑的适用关系不大;再次,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并不都是物质生活条件较高的国家,如柬埔寨;也并不是物质生活条件较高的国家就必然废除了死刑,如美国。
  (二)死刑废止与民意
  一般认为民意是人们意愿的体现,是正义的代表。但是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废除死刑的时候是没有民意支持的。因此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面临着要求恢复死刑的民意的巨大压力。事实上由于面临的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特别是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俄罗斯民间近年来要求恢复死刑适用的呼声很高。例如2002年,在100多个“杰出公民”签名请愿的支持下,国家杜马大部分人都要求普京总统恢复对居高临下的谋杀罪的死刑适用。在我国应当如何对待死刑民意也一直是死刑立法的一个难题。俄罗斯废止死刑的过程表明,死刑制度改革不能完全囿于死刑民意,而且从俄罗斯学者的贡献来看,笔者认为民意是可以引导的,民意关于死刑存废的作用究竟多大,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如何引导民意。
  (三)死刑废止与政治决策
  死刑存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而刑事政策又是由政治家根据一定的犯罪现实作出的某种决策。从俄罗斯死刑废止的实践来看,前后两任总统发挥的影响十分关键的。关于死刑制度的存与废、限制还是重要这样一个本质上属于政治选择的刑事政策问题,政治领袖如何应用其政治智慧、展示其政治政见、承担其政治责任,如何对待和引导民意,关于死刑制度的存置与废止、限制还是重要,事实上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四)死刑改革路径
  俄罗斯死刑的三起三落,说明了死刑问题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动态变化的问题。而俄罗斯在应对这个动态问题时,采取的是一个稳健的改革路径,即从现在死刑到事实上的废止死刑再到最终的法学上的废除。这种分步走的策略,既做到了尊重国情和民意,又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同时也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定缓冲的期间,表现出了高度的灵活性和智慧性。也正是这种改革途径的成功,保证了死刑的最终废止。因此,基于俄罗斯的成功实践,笔者认为死刑改革途径的好坏决定了死刑废止的成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俄罗斯的实践中,我们应该看到物质生活条件和民意只是死刑废止政策的参考因素,关键还在于政治家的决策和改革路径的选择。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已经走上死刑废止之路吗
  世界各国几乎以相同的方式走上死刑之路,却以不同的方式走向死刑废止之路。中国历来就有“杀人者死”的法学文化传统,认为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于是有人以为死刑制度在我国无法彻底废除。实际上,早在清末,我国就已经开始尝试死刑改革。
  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清末进行了刑法改革。沈家本确立改革的宗旨是改重为轻。死刑是重中之重,因而改重为轻必然包含对死刑的改轻。在当时死刑的改轻分为以下两项:一是减轻死刑的残酷性,二是减轻死刑罪名。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正是经过清末刑法改革,中国死刑制度实现了近代化。如今,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也在进一步对死刑进行改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设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大大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其次,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再次,2017年1月1日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仅有部分死缓复核权。此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多次下达慎用死刑的批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死刑改革“正在路上”。

  (二)我国如何走完死刑废止之路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我国死刑废止的难度比较大。我国现行刑法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占罪名总数的16.9%,死刑罪名的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因此在废止死刑之路上,我们要比俄罗斯更有耐心。笔者认为,在借鉴俄罗斯成功经验的同时,走一条符合我国实情的废止之路。现阶段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如下。
  1.在立法上,对所设死刑罪名再次审视,尽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上应该淡化死刑的预防影响并通过减少、合并死刑罪名和提高死刑适用标准来达到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目的。死刑罪名的设置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的死刑罪名和参考标准,并从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决定死刑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刑罚观的更新和进化,再经历一段时期,可只保留故意杀人罪这种基本的死刑罪名,而将其它现在看来还需要保留的死刑罪名予以废除。
  2.在行政上,在进行稳步改革的同时,注意民意的引导
  如上文论及,领导者的刑事决策是死刑废止的关键,而我国决策者也正在采取一条分步骤分阶段的改革之路。笔者认为,在改革的同时,要对民意进行引导,特别要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引导,逐渐改变人们那种“以命偿命”的观念。而且引导的手段应该说多样的,尤其是注意应用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影响。
  3.在司法上,加强死缓的可操作性,公布死刑判例数目,增加透明度
  我国虽然有自己独创的死缓制度,但是新刑法没有明确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对死缓的条件只是准则性的规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操作性较差,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因此应该切实遵循少杀慎杀思想,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较强死缓的可操作性。
  在俄罗斯,死刑判决数目是公开的。这样公开的好处是在客观上促使国家调整死刑政策,使之趋向于良性方向发展。如果不公开这个数字,不但公民无法了解情况,不能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状况作出合理的判断,也会使立法者执法者丧失紧迫感,不利于改善国家的死刑状况,最终损害的是公民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公开死刑判例数目及执行数目,增加透明度。
  
  注释:
  赵秉志,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中国普法网.2017年12月2日.省略/index/content/2017-12/02/content_1189953.htm?node=7879.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赵微.中国死刑适用的现状.政治与法学.2003(3).
  陈世伟,论死刑废除的条件――基于现实的立场/赵秉志,邱兴隆主编.死刑正当程序之研讨――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探讨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566页.
  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笔者认为人“性本恶”还是“性本善”是以一个物质生活条件为前提的。在物质生活能够得到充分和均衡保障的时候,人必然是“性本善”的;反之,物质生活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或差距较大时,人必然是“性本恶”的。这其实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本能。
  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律探讨.2004(4).
  谭兵.民事诉讼法律.法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64页.
  陈兴良.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
  赵秉志.刑事法治发展探讨报告(2017―2017年卷).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9页.
  张洋,赵晶,俄罗斯的死刑制度.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17(10).
  
  参考文献:
  [1]死刑名存实亡.新华网.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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