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中日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比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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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然而,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食品,很多人无法给出准确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2017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引进了这一制度,但由于对其探讨起步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探讨中日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研讨其借鉴意义,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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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略论 比较行政法
  作者简介:刘青松,中国石油学院(华东)文大学法律专业硕士探讨生,探讨方向:宪法律与行政法律;卞政,中国石油学院(华东)文大学法律专业硕士探讨生,探讨方向:经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9-029-02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7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学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略论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略论的情形、风险略论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探讨中日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略论是指通过对作用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方法,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作为风险略论措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运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应用科学措施,通过大量的科学探讨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方法。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探讨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略论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非常强调略论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近况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但是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近况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7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学规定多为准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学,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作用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作用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学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对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7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公司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学,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略论的法学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1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略论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作用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作用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作用,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方法,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略论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17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日语毕业论文,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日语毕业论文,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近况的略论,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略论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都应当切实加强风险交流工作,建立畅通的风险交流渠道。首先,可以利用网络、热线公布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使公众及时获取可靠的科学信息;其次,吸纳消费者代表参加风险略论过程,消费者代表的加入有助于促使专家重视食品的安全性,增加公众对风险略论结果的信任。最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应当理性面对媒体,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或风险评估结果,防止个别媒体借机炒作。
  注释:
  魏铭言.最严食品安全法力争年内完成修订如何重典治乱.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7-06/17/content_20580695.htm.2017-06-19.
  孟勇.食品安全风险略论的发展与运用.大众标准化.2017(S2).49-50.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http://www.chinafoodsafety.net/newslist/newslist.jsp?anniu=Introduction.2017-06-20.
  周雪.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探讨.西南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7.17.
  简仁山.乳品标准一夜倒退25年.南方日报.2017-06-23.A06.
  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探讨.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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