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特点与启示[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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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行业发展监管呈现出六大特点,显示了俄银行危机后银行体系兼顾绩效和稳健的发展路径,也反映出其在战略思想上的一些重要转变。中俄两国同属经济转轨国家,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俄罗斯的经验关于我国银行业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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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银行发展及监管的主要特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随着经济逐步转轨,俄商业银行发展及其监管表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大银行竞争趋于异同化。在俄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以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天然气工业银行、国际工业银行、俄罗斯信贷银行、国际莫斯科银行等为代表的30家大银行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为应对激烈竞争,各大银行在细分市场基础上纷纷采取异同化策略,这已成为一个显著特点。以俄最大的两家银行为例,俄罗斯储蓄银行重点发展国内业务,而俄罗斯外贸银行则主要向海外发展。
  银行存款实行强制保险。从2004年10月起,俄罗斯所有银行一视同仁,即只有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其储户存款才能获得相应保险。在俄1300多家银行中,150多家由于不够资格尚未提交申请,其余1150多家提交了申请,经审查批准930家参加存款保险,占俄银行总数的77%,俄语论文,占银行总资产的94.6%,覆盖全国银行99.3%的自然人储户。
  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关于统一监管政策标准,加强市场戒律对金融业的约束,提高风险处置水平大有裨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有利于居民储蓄向金融体系的转移,并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实施“农业振兴”计划,加大财政金融支持。2002年12月,俄政府颁布《至2017年农村社会发展专项纲要》,开始实施“农业振兴”计划,以促进农业复苏与发展。在该项目框架下,俄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扶农助农方法。
  加强俄农业银行对农业的信贷支持,是俄“农业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俄农业银行是俄30家大银行之一,俄政府利用该行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贷款,并以其为基础加强对农工综合体商品生产者的金融信贷服务体系建设。此外,俄农业银行还积极重组农业债务,发展农业土地抵押贷款。
  审慎对待外资银行准入。截至2017年末,有外资参与的俄银行数量达到148家,其中50家为100%的外资银行。在银行业逐步开放的同时,俄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也趋于审慎化。虽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的修正案放宽了外资进入俄国内的条件,但同时也做出了种种审慎性限制。如: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新建合资银行或参股俄银行,也可在俄领土上建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但不允许新建资本完全属于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外国银行;申办银行机构的外国银行必须是独立法人,有3年以上的经营历史,在业界信誉良好,得到所在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俄法学,向俄中央银行提交会计报表;在利用非居民资金扩大注册资本、向非居民转让股份时,必须事先得到俄罗斯银行的批准;明确限定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要求在外资银行中本地员工不低于员工总数的75%;境内外投资者在购入超过1%的俄银行股份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购入超过20%时要向监管机构申请许可。
  银行资产结构偏证券化。俄罗斯作为“金砖四国”一员,与其他三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一直是主营业务所不同的是,有价证券逐渐成为俄银行部门最重要的资产业务,特别是注重发展证券投资业务。20世纪90年代,俄国债发行量逐年递增,商业银行成为国债市场的最大交易者,约占市场总量的70%,俄语论文网站,1996年俄银行体系近40%的收入来源于国债投资。1997年,随着国债市场收益率水平下降,银行体系转而投资公司债市场,年末总资产中有价证券投资占32%,而国债占比下降到24%。近年来,随着俄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加快了证券业务的发展,2017年上半年俄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证券投资占16%,比年初增加30%,依然呈现偏证券化倾向。
  银行监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俄罗斯银行在法学法规框架内享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违规银行处罚方式、处罚力度、认定违规事实性质及情节等方面,可结合被监管对象的经营业绩、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以及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并考虑其对监管检查的配合程度,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如《俄联邦中央银行法》第十章第74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撤销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其最小法定资本额度0.1%以内处以罚款,或者在6个月内限制从事某项业务。如果未按规定期限撤销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或业务交易对贷款人(存款人)构成现实威胁,俄罗斯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方法。俄监管部门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坚持合法性、客观性、合理性、效益性等准则,使得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能做到“有节、有度、有效”。
  
  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积极探究诱导式的银行监管。自由裁量权是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方法。与俄罗斯比较,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弹性相对很小。扩大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能促使更多地应用诱导型监管,而不是单纯的强制型监管。
  单纯的强制型监管过分强调监管部门的影响,而难以发挥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影响,无法对商业银行产生足够的自律激励,使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付出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比较典型的是,监管法规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滞后性,而且往往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浪潮之中,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银行业务,如果监管者机械地套用法规条文,不但增加了自身在监管过程中花费的各种成本,而且非常容易压抑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市场效率带来损害。
  而基于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诱导型监管,充分贯彻“激励相容”和“市场导向”的监管准则,通过适时、适度的监管激励方法,引导市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发挥影响,促使被监管者自发地将其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这种监管策略更加符合“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和准则。
  联系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我们认为实施诱导型监管策略可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注重应用准则为基础的监管。在监管规制方面应多一些指导性要求、少一些约束性细则,多一些准则性导向、少一些非审慎限制;在监管方法上运用好各类审慎监管手段和市场手段,通过弹性监管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互信关系。二是注重加强风险为本监管。将监管工作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风险上,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根据风险评级灵活地做出监管安排。三是注重推行差别监管。针对机构类型、风险程度及业务性质设置不同的监管标准,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投入不同的监管资源,采取相应的监管对策方法。关于一向发展稳健、管理规范的银行,可以减少现场监管频率、支持其更多的金融创新,甚至对违规问题可以给予从轻处罚。对有问题银行则施行特别监管方法。四是注重各类监管手段的协调配合。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机衔接,实现监管机构内部各层次、各环节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推行非现场监管“主监管员”与现场检查“主查人”制度,通过提高非现场监测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促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有机配合,从“精确制导”和“精确打击”上提高监管实效。
  当然,关于监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也需要进行规制,把握好“三性”要求:合法性,使用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学和监管法规,不能与法学、法规要求相抵触;合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客观适度,符合监管法规立法精神,以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客观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来把握监管度量界限,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监管。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审慎的银行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安排和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起到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信心、抑制挤兑发生等影响。按照是否用法学条文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明确安排为标准,存款保险可以分为“显性保险”和“隐性保险”。我国和俄罗斯过去都采用“隐性”存款保险,这种制度安排给政府和中央银行带来的负担较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建立,而且对存款人进行补偿往往重视行政手段的应用,缺乏明确法学依据。更重要的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金融机构没有分担存款保障的成本,不用为非审慎行为造成的损失付出代价,也可能造成监管部门放松对银行的监督,这带来了比“显性保险”更大的道德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隐性存款制度安排的弊端日渐显现出来。俄已率先于2003年通过立法确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近几年运行状况来看,该制度不但成功维护了金融稳定,促进了经济金融健康运行,而且也避免了“道德风险”。这有力地证明转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实现从“隐性保险”到“显性保险”的成功转变。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隐性保险”到“显性保险”的过渡阶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尽快解决更多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一是要从法学上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行政执法权,并厘清存款保险机构、央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关系,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学框架;二是科学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明确其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可综合考虑居民储蓄存款分布状况、人均GDP、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最高赔付金额;四是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可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根据存款保险基金可能损失的数量、投保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投保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风险状况,确定存款保险费率;五是确立强制保险的准则,即关于所有在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
  农业银行“面向三农”要有制度性安排。近年来,我国农业银行的城市业务取得了长足进展,而农业信贷发展却相对较慢,且在农业信贷市场中的地位有所下降。这种状况首先与农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本质性质有关,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指导下,减少高风险、低收益的农业信贷就成为了农业银行自然的选择。另外,农业银行由上至下的严格信贷管理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信贷机构对农业信贷的发放。因此,加快农业银行改革、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已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特别是作为“具有天然农业属性”的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如何在未来发展中更好地完成支农任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在俄银行业改革中,农业银行的组建以及该银行为俄农业生产提供的巨大信贷支持,取得了促进农业振兴的效果,给人们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俄农业银行制度设计的优势在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和市场化运营的有机融合:俄农业银行的农业信贷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同时政府对农业信贷在该银行信贷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硬性的规定,但对具体信贷对象不予干涉。这就使该行可以在政府支持下,既保证农业贷款的数量,又按市场化准则对贷款进行科学管理。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宏观上,我们应借鉴俄政府支持和调控农业银行运营的成功经验,加大政策扶持,应在制度上对农业银行涉农业务给予支持,如给予贴息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降低其涉农信贷成本。
  中观上,应进一步强化中国农业银行“扎根农业”的经营理念和制度基础,坚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方针,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城乡业务的双重优势,将单一的商业经营目标转向为“面向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双重目标,使农村网点比较独立地执行“三农”信贷业务。具体可按照“城条农块、一母多子”方式对农业银行进行组织架构再造,即:按照流程银行条线管理方式,以管理垂直化和事业部制为基本模式,实现现有城市业务从部门银行向现代流程银行的转变,扩大城市业务竞争力;在建立涉农业务垂直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以县域为基础,适度扩大县支行经营自主权,以县域为平台,推进县支行及县以下组织机构改造,从而提高农村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以农业银行为母企业,创新农村地区机构发展模式,结合区域经济特征,通过自建网点,参、控股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企业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延伸,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业务的辐射力。
  微观上,应有针对性地推进农业银行企业治理改革:首先,专门建立包括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专家在内的咨询委员会;第二,在引进具有农村金融和农业经济背景的战略投资者的同时,吸收农村金融和农业经济专家担任非执行董事;第三,在董事会下组建农村金融发展专职委员会;第四,选拔、引进境内外具有农村金融经营管理经验的高端人才加入高级管理层队伍。
  转变银行竞争方式。商业银行的天然逐利性使该领域的竞争很容易陷入同质化误区。首先,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货币是缺乏异同性的。其次,商业银行经营中基本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也往往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因此,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在市场定位、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等方面突出异同,就必然会陷入同质竞争的怪圈,甚至可能因过度竞争而作用经营业绩。如果激烈的竞争作用到商业银行的利润,那么也就导致银行特许经营价值的下降,接下来的逻辑后果就是银行将更加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样也会作用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所以,无论从绩效还是从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异同化竞争都是银行监管部门的理性抉择。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推动下,俄银行业逐渐体现出竞争异同化倾向,而且这种异同化竞争在提高商业银行业绩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明确市场定位和异同化经营理念,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功能升级。一是要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适应客户的个性化需要;二是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确立比较优势;三是要提高营销水平,培育稳定的客户群;四是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服务功能的升级和成本的降低。而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引导异同化竞争的形成。
  同时,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偏证券化也是异同化竞争的结果。借鉴其经验,促进我国银行业资产结构向证券化方向转变,将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路径,实现商业银行资产多样化和竞争异同化的双赢。首先,在制度安排上,应继续大力推进公司债市场发展,进一步减少在发行制度上的束缚,在条件成熟时,将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试点工作,逐渐推广到其他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中去。第二,继续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股票总市值已超GDP总量的今天,应结合正在进行的第二轮证券化项目试点申请批复工作,继续尝试不良资产证券化,积极探究中长期贷款及住房贷款证券化,大力推进大公司和上市公司贷款证券化,这有助于疏导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改变我国公司过分偏重于间接融资的局面。第三,逐步允许银行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进行债券的承销和投资。但前提是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债券定价的能力,并建立相应的专业化团队。继续鼓励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支持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企业债券承销和投资活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影响,提高企业债券流动性及其市场容量。第四,稳步推进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过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参与债券市场来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为今后提供更加全方位、综合化金融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更好地安排银行业对外开放布局。在外资银行准入问题上的审慎化倾向,是近年来俄金融开放中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既表明俄银行监管部门保护和扶持本国商业银行的政策意图,也体现俄监管层对“金融主权”的强调。在转轨国家,金融体系普遍是由银行主导,但商业银行的发展又往往不成熟,难以与来自发达国家的银行进行全面和直接的竞争,因此掌控银行体系关于控制国家金融命脉至关重要,在本国银行做大做强基础上,谨慎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应是一个理性选择。
  银行业对外开放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引入具有强大资本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外资银行关于转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银行业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影响。但机遇与风险并存,不恰当的外资银行进入可能削弱而不是促进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从而降低国内银行部门的效率。
  因此,应以外资银行进入后能否带来更加有效的竞争为标准,遵循“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方针,在承诺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同时,优先实行“特色开放”,即有选择地引入外资银行或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尽量减少对我国银行体系冲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积极效应。一是应优先引入那些有利于我国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比如为“西部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提供金融服务的外资银行;二是应优先引入那些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外资银行,并鼓励它们在我国农村开办分支机构,比如即将设立的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就是遵循这一准则开办的;三是应本着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准则,积极推动中小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四是应有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选择真正能够互补的、有利于发挥中资优势的外资机构,促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深层次合作,不断提升中资银行持续发展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五是应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化水平,坚持对等开放,积极推动中资银行到海外设立机构,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作者系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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