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在谈及人类社会为自己创造一种建立秩序与正义的共同措施以及共同的终极价值体系时说到:“……人类已经有了一种国际关系法的雏形,包括外交法,条约法,……国际贸易和金融法……最初是源自西措施律传统的现代国际法,现在为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所发展。……如果说人类的共同法已备雏形,它的共同宗教却几乎并不存在。事实上,人类的根本分裂正存在于其基本信念之中。”[1]伯尔曼在这里提到发展现代国际法的“所有的国家”当然也包括诸多奉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关于经济全球化,伊斯兰教国家不仅积极参与其中,而且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影响,这也必然引发伊斯兰教法与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现代商人法的融合与冲突。本文在简要介绍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回顾了伊斯兰教法与西措施律制度间融合与冲突的历史,进而略论伊斯兰法与现代商人法在具体法学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以探索在全球化进程中,伊斯兰教国家如何在保持对伊斯兰教法的忠诚与融入国际社会之间寻求平衡。一伊斯兰教法概述(一)伊斯兰教法的界定伊斯兰教法是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内容,以“公议”和“类比”为创制法学的形式,以特殊的社会关系,......(论文页数是:6页) ,阿拉伯语论文题目,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