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新疆伊斯兰教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哭历史时期。就伊斯兰教的教法方面而言,自公元1 759(乾隆廿四年)~清朝统一新疆之后,清政府在推行政教分离政策的同时,强调“因俗而制”的准则,刘一维吾尔宗软生活和风俗习惯一般采取宽容态度,甚至还一般承认“回人例”(伊斯兰教法)和岑教法庭,重案外的一般民事争讼让与宗教法庭按“回人例”行事。因此这一时期,新疆地区伊斯兰教法制有不少方面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新疆建省后,南疆各县一般仍由政府任命有卡孜库札提、卡孜穆夫提、卡孜艾兰目、卡孜和卡孜热依斯等五大阿旬,他们既掌管全县宗教事务,也是县宗教法庭的法,官,并由他们来任命县以下各地的艾兰目、卡孜和卡孜热依斯,以处理乡村有关教规教法事务。 由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探讨所组织搜集、翻译为清代新疆莎车、喀什噶尔等地区经伊斯兰教法庭办理的部分契约文书(多为察合合文和老维吾尔文),是探讨这一时期伊斯兰教法问题的第一手历史资料。现将在时间、地点、人名和立约事项内容上比较清晰完整的契约选出5。份(其编目见附录公其年代由教历1 195松元1780一1781(乾隆四十五至四十六年)至1328/191。(......(论文页数是:11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