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来讲,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几乎涉及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个人履行宗教仪式的礼仪,又有个人处理家庭、社会关系的原则,以及穆斯林社团、国家的组织理论。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指出,“整个穆斯林的生活、阿拉伯文化,阿拉伯和伊斯兰知识学科都被伊斯兰教法的观点所深深浸透,不了解伊斯兰教法,就不会真正懂得伊斯兰教[”1](1)。伊斯兰教法所形成的内容浩繁、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是与历代穆斯林法律家和法学实践者根据《古兰经》、“圣训”的准则和精神,应用理性,因时创制分不开的。这种创制、剖取法学规则的行为,在伊斯兰法理学中被称为“伊智提哈德”。在伊斯兰法律理论中,“伊智提哈德”被赋予特定涵义,特指“法律家最大程度地应用个人智力,以发现和掌握‘经、训’中真主所暗示的法学规则,以解决特定的法学问题”[2](3)。在伊斯兰教法发展过程中,与人的理性相联系的“伊智提哈德”,其内涵的范围是在逐渐变化的,“早期与意见判断同义,晚期与类比推理同义,近代亦称独立判断[”3](324)。一、伊智提哈德与伊斯兰教法体系的确立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在争夺水......(论文页数是:6页) ,阿拉伯语论文题目,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