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948年《埃及民法典》在近代东方国家立法中的独特地位,学界上不断出现与其相关探讨成果,但是这些学说论著多集中在对法典内容的略论、法学实施的作用以及域外的传播上,例如徐国栋老师对法条全文进行了翻译并出版了该法典的中译本,蒋军洲老师对法典在伊斯兰世界的传播和启示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另外国外的学者Nabil Saleh、Enid Hill和Amr Shalakany等也对1948年《埃及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展开了详细的论述。然而,对法典仿效对象和编纂模式的探讨则往往被忽视。任何法典的颁布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长时间的修订过程中,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不曾停止。特别是埃及这样一个饱受西方文化干扰的国度,东、西方文明的冲突以及殖民地的纠葛使得1948年《埃及民法典》自重订的要求提出伊始便引发众多学者、法官、政治家的关注。一方面在法典仿效对象的选择上,是模仿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亦或是英国的判例法,这些争论自上而下,众说纷纭。另一方面在编纂模式的选择上,如何对待延续千年的沙里阿传统成为了讨论的核心,是继受《奥斯曼民法典》(《玛雅拉》)全盘接受伊斯兰法并将其法典化,还......(论文页数是:4页)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