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犹太律法的特殊感受,源自犹太教宗教经典中对犹太人寻常社会生活事无巨细的阐释。与其他宗教经典的迥异之处在于,犹太教经典中不仅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戒律,而且规范着个体生活的所有行为,涵盖了生活方式、社会礼节、道德原则、民事刑事法学以及宗教习俗等等,它对每一方面都作了详细描述和解释,“考虑到人类生活中的每一种可能性和偶然性”[1](P225)。当然,社会是不断变动和发展的,用于调整犹太人社会关系的宗教律法也必然要作相应改变,唯有如此,才能施用于现实。另一方面,以《托拉》为神喻的犹太人决不能安之若素地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托拉》中的一类或几类律法条文根本不起影响。面对经验与超验意识截然对立的事实,犹太人所作的全部事情就是殚精竭虑地寻求犹太教精神的自我维护,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对犹太律法的自我维护,这里保护的不是宗教本身,而是以律法在现世生活与宗教世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让犹太民族在不宽容的世界中卓然屹立,却不失掉自身独特的精神禀赋。一犹太教宗教经典《塔木德》第四卷(nezikin)是就民事侵权行为的说解,其中“末门书”(baba bathra)的第八章则专门记......(论文页数是:4页) ,阿拉伯语论文网站,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