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谈“境域”。中国是古代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文化传统源远流长,从未间断;文化积淀坚固厚实,吸纳过不少外来的优秀文化,但从未被外来文化所征服。中国伊斯兰教从未掌握过中央政权;从未成为中国大多数人的意识形态,主宰他们的精神生活;中国伊斯兰教覆盖面有很强的地域性,多是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缘地区。这是审视、认识和把握中国伊斯兰教的三项基本前提。伊斯兰教在中国的际遇,同新教徒在新大陆、伊斯兰教在次大陆的际遇迥然不同。在次大陆,它可以利用权力杠杆(德里苏丹)推行伊斯兰教。在新大陆,新教文明逐渐地战胜了土著文明。 在中国,伊斯兰教的发展不得不走本土化的道路。同时,制度文化也要求它必须走这条道路。制度文化对任何一种宗教都有方向性的约束力。制度从渊源上说是人们习俗行为的规范化、条文化。但是,其中人为设定的东西往往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就此,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愿与情绪。 教育制度 中国伊斯兰教宗教教育,初期是家庭式的,父子相授,因而宗教职业人员也多半是世袭的。明清以还,开始在清真寺设立经堂,由开学阿訇执教,招收一定数量的学员,进行宗教教育,这就是规范化的“经堂教育”。中期以后的“经堂教育”提倡“中阿并重”,即既学习宗教知识,又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中国穆斯林的社会教育一直是传统文化的。宋时,在广州、泉州建立过专门招收伊斯兰教徒子弟的学校,史称“蕃学”。但“蕃学”所授课程完全是传统文化的。元代建有“回回国子监”,招收“色目人”子弟。此外,蒙古、汉人官僚子弟也可以入“回回国子监学”。回回国子监设有外语课程,或许也设有伊斯兰教课程,但主要的课程仍然是传统文化的。民国前后,中国伊斯兰教举办的社会性教育,除设有外语和宗教课程外,还设有社会思想教育、汉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等课程。 士仕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仕进同学业相关,“学而优则仕”。读书人之于读书有一种忘我的执着,其目的则在于干名、干禄。名禄不遂,则曰为着自我完善。在历史上,仕进的途径主要是科举,而科举考试所试科目完全是儒家的学问。唐代伊斯兰教徒李彦升于宣宗大中二年(848)进士及第,时人称其为“华其心者”(见《全唐文》卷767)。元时,伊斯兰教徒是统治阶层,遍及中国各地,史谓“元时回回遍天下”(《明史·西域传》)。他们享有诸多特权,据要津,掌枢密,势焰炽烈,空前绝后。但在科举上,仍然是传统文化占统治地位,一律由儒家经典出题。即使是回回国子监出身,也必须这样应试。元代首科在延佑元年(1314):“斟酌旧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为本,试艺以经术为先。”(《元史·选举志》)色目人(多为伊斯兰教徒)同蒙古人一样考两场。第一场经问五道,出自《四书》,用朱熹章句集注;第二场策问一道,以时务出题。汉人、南人考三场。两者考试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蒙古、色目人的试题简单一点而已。如果蒙古、色目人愿意参加后者的考试,入选者加一等注授官职。延佑元年,色目人参加会试和被录取的两项名额均占总名额的四分之一。因为色目人总数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大大低于四分之一,所以这一方法非常有利于色目人的仕进。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有利于他们与中华民族的认同。 管理制度 这里所说的管理制度,不是说宗教自身的,而是说官方施于宗教的。中国历朝历代对宗教都要进行管理,不独当代为然。关键是管理什么?怎样管理? 所谓宗教管理,阿拉伯语论文,不是管宗教而是管宗教社团(组织、寺庙等)。元代的“回回掌教哈的所”,就是管理宗教领袖--“回回大师”、“回回哈的”们的。通过政令形式对其权力作出限定,准许(令)干什么、不准许(禁)干什么都有清楚的说明。如准许(令)的,为领众诵经、礼拜;不准许(禁)的,为不得过问信徒们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诸事;这些事务“悉归有司”,“从有司问之”(见《元典章》卷35、《元史·刑法志》等)。明、清时代清真寺掌教要向礼部清吏司申请,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在政府下发“札副”后,始可正式履任。清乾隆以后,在西北一些穆斯林集居地实行的“乡约制”,主要也是管理“头人”、清真寺。这些制度的制订都有一个明确的立意:宗教利益或宗教社团利益不得违背或高于国家利益。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