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宝石”是指具有宝石级的天然矿物,越南语毕业论文,根据宝石的商业价值,将宝石分为下列两类:第一类钻石、红宝石、蓝宝石和祖母绿;第二类其它宝石。第二条在越南境内,为调查、勘探、开发、生产和加工宝石,制造珠宝和工艺品,贸易和进出口宝石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以下简称为宝石商务活动),越语论文题目,必须遵循本条例和有关的法学规定。第三条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应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履行对宝石商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按照本条例和有关的法学规定履行对宝石资源和宝石商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保护任何单位的管辖区域,协同被授权单位保护正在勘探或开发的矿区,防止本地区的非法的宝石开发和贸易活动。宝石矿区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有权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对宝石资源的保护。宝石开发单位应将百分之一的宝石经营收入作为基金费上交省人民委员会。国家在年度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应将宝石开发单位上交的税收,以及本条例第16条规定的总企业的经营收入各百分之五十拨给矿区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用以投资建设矿区的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文化项目。第五条国家创造便利条件并鼓励本国的公司和个人根据本条例和......(论文页数是: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