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美国等国家谈判缔结《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之时,欧盟委员会曾提议设立一个透明的常设投资法庭,由该法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以下简称“投资争端”),替代传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仲裁(以下简称“投资仲裁”)。[1]该倡议虽然首现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谈判过程,但第一个使之成为正式的生效条约内容的却是2017年12月签订的《越南--欧盟自贸协议》--该协议第8编(服务贸易、投资和电子商务)第2章(投资)第4节(投资法庭体系)规定,设立常设性的国际投资法庭,内设一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两级机构,排他性地审理该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争端,以一审法庭取代投资仲裁机制,以上诉法庭取代相关的投资仲裁复审机制。关于这一协议,目前国内学界尚未给予充分的注意。考虑到越南—欧盟自贸区投资上诉机制的上述发展不仅关系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方向,而且也关系到我国与欧盟缔结BIT,以及与东盟共同升级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大计,本文拟就该机制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及成就做一剖析。一、越南—欧盟自贸区投资上诉机制产生背景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论文页数是:8页) ,越语专业论文,越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