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南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评价《越南刑法典》在其总则第三章中规定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内容,其中不乏具有一定特点及优点之处。现择其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规定,作一具体介绍并予以评价如下:(一)对于犯罪的分类《越南刑法典》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其根据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把犯罪分为轻微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犯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特别严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20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四类。越南刑法按以上犯罪的分类,在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三领域中作出了妥当的实际应用。第一,它以此确定了各种未完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如《越南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严重犯罪及特别严重犯罪的犯罪预备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它以此确定了“不告发罪”的刑事责任。《越南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如知道犯罪正在预备、实施或者已经完成而不告发者为罪犯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妻子、丈夫时,只有当犯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犯......(论文页数是:4页) [继续阅读本文] ,越语论文题目,越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