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两国是山水相连的邻国,近年来两国双边经贸关系稳步发展,经贸交易额不断增长,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中越双边的经贸合作更加密切,与此同时,双边的经贸摩擦和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此形势下,深入探讨中方如何与越方依法开展经贸活动,中方在经贸活动中如何规避法学风险,发生纠纷后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日益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中越合同效力法学规制的比较探讨,探析中越两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效力规制的差异性,以期中方合同当事人在双边经贸活动中依法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促进中越两国的经贸合作与发展,并为完善中国合同效力的法学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一、中越合同效力范畴界定的比较(一)中国:内涵笼统但外延清晰。关于合同效力的内涵,中国的合同立法均没有做具体界定,在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学法规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学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学保护”。我们通常所讲的合同效力的定义均来自理论界的观点,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论文页数是:6页) [继续阅读本文] ,越语论文,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