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都重视反腐工作,其中,利用刑法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影响。越南、泰国与我国山水相连,交往密切,决定了开展中越泰刑法比较探讨之必要性。越南、泰国与我国刑法同属大陆法系,具有亲缘性,决定了开展中越泰刑法比较探讨之可能性。因此,本文选取越南、泰国刑法进行比较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探讨乃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所裨益。一、中国、越南、泰国现行贪污罪立法比较(一)罪名比较在我国,贪污罪①是一个专门的罪名,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规定起沿用至今,尽管期间贪污罪的范围有所变化。刑法把贪污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即贪污罪加以规定,深受我国从严治吏法学传统的作用。贪污罪的罪名至今关于我国社会普遍的国民心理已难以更改。[1]关于贪污行为,外国刑法没有与我国大陆贪污罪相同的罪名。但是,越南刑法将贪污行为的罪名规定贪污财产罪②,与我国的贪污罪十分相近;泰国刑法将贪污行为的罪名规定为渎职侵占罪③,与我国的贪污罪类似。比较起来,第一,我国的贪污罪和越南的贪污财产罪是法定罪名,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当然,整体而言,罪名法定是越南刑法的特色。第二,泰国刑法没有独立的贪污罪,而是以渎职......(论文页数是:2页) ,越南语论文,越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