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能否监督仲裁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有不少争议。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依据对仲裁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不宜介入仲裁监督,但两者有必要就完善仲裁活动及仲裁员的监督达成一致意见。[1]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并监督商事仲裁,关键是看能否维护司法正义。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主要涉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及运行机制。越南于2017年6月2通过并发布对于《2017年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提出“加强司法职能建设”,加强检察院的职能也是其改革目标之一。2017年修改后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2017年《越南仲裁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商事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越南检察机关在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影响。其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越南检察机关对商事仲裁监督的法学依据(一)宪法依据《越南199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越南人民检察院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有责任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名誉和人格。”第1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在......(论文页数是:6页) ,越语论文范文,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