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既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为此,许多国家都确立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越南在其刑事诉讼法学制度中也规定了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内容。在我国,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并非“辩护人”,可以说我国在刑事侦查阶段尚未确立完善的辩护制度。中越两国山水相连,并同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越南在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所产生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有借鉴意义。本文拟对越南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一、越南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立法状况2003年修改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57、58条及其他相关条文对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一)侦查阶段辩护的类型及辩护人介入的时间1.辩护的类型越南刑事诉讼法将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类型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类。在刑事侦查阶段,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随时有权使用法学所赋予的各种权利......(论文页数是:5页) [继续阅读本文] ,越南语论文,越南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