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泰蔬果零关税看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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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4日,出席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朱基和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决定到2017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开展全面经济合作的里程碑,它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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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
  
  按照《框架协议》第六条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17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为了尽快实现“早期收获”,中泰两国政府于2003年6月签署了《中泰对于在“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方案所涉及的水果蔬菜类(《税则》第七章和第八章)产品提前实施零关税,而不必等到2017年。
  根据该《协议》,中泰两国间的蔬菜和水果贸易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提前实现了零关税,该项贸易自由化方法共涉及188项产品,其中蔬菜产品108项,水果产品80项。“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也为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打下了基础。截至目前为止,“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运转良好,没有准则性分歧和争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中泰两国蔬菜水果贸易增长显著,虽然中方的出口额仍少于进口,但出口增长速度快于进口增速。泰国商业部外贸厅日前透露,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中泰水果蔬菜贸易泰方获贸易顺差54.75亿铢,约合1.34亿美元。据泰方公布的数字,在此期间,泰国出口至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33万吨,价值104亿铢,其中,木薯占60%,龙眼干12%,新鲜龙眼7%。中国出口至泰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23万吨,价值49.25亿铢。其中苹果占34%,梨子13%,香菇6%,干果5%。泰方出口到中国的水果蔬菜价值是中国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价值的2倍多。在双边蔬菜贸易额大幅增长的同时,两国蔬菜水果市场上的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实践证明,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对中泰双方都有利,两国人民也从中获得实惠。
  协议实施后,泰国有关部门和商界陆续反映在出口蔬菜水果贸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中方对泰国出口到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征收13%增值税的做法不合理;二是泰国蔬菜水果产品在中国通关时间及检验检疫时间长,且重复检验;三是申请进口许可证办理时间长,有效期短;四是取得进口许可的果园数量少。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多次约见泰国商业部谈判厅官员,对我方征收增值税及检验疫方法等做说明解释工作,并向国内反映泰方的意见。泰中商务委员会于2004年2月18日在联合国会议中心举办了题为“泰中水果蔬菜进出口”研究会,邀请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海关总署和中国农业部等高层官员代表,向泰国蔬菜水果出口贸易公司家和官方介绍有关的法学法规,磋商交流各方面的意见,以促进解决“零关税”实施中的问题。目前有些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但泰方仍希望中方尽早落实中泰经贸第一次联委会上达成的中方向泰派检验员的决定,以加速通关。双方有关部门正在探讨成立工作组,就农产品预检、口岸快速通关等问题进行磋商。相信通过双方友好商谈,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一定可以继续得到很好的实施,从而为中泰乃至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试图通过以上“零关税”的实施,及运行当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来研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其有别于已经建立的区域经济组织的几个特征。我们先来看看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组织的状况。
  
  背景: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区域贸易组织(RTA)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欧洲经济共同体加快了建立单一市场的步伐,最终了成立了欧洲联盟(EU);美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向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向发展;亚太经合组织(APEC)宣布成立。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某种RTA。
  RTA有多种形式,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从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5类: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s)。优惠贸易安排是给予一些贸易伙伴部分优惠,属于最为松散的一种RTA。这包括单向安排,例如普惠制安排,也包括互惠安排。当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彼此取消了所有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成员如果取消了它们之间所有的贸易障碍,并且对外设立了共同的贸易障碍,就是关税同盟。如果这种安排超出了国际贸易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自由交换,而且要求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便形成了共同市场。再进一步,就是经济联盟,连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税收和货币都是统一的。需要指出的是,现有RTA并非都是名副其实的。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协定都提到了自由贸易区,但其成员并没有设想取消彼此之间的所有内部障碍。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实施贸易和生产要素一体化计划之前,很早就使用了“共同市场”一词。最典型的例子是“中美洲共同市场”,甚至连自由贸易区都不是。
  如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了新的发展,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遍及全球。区域经贸组织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
  首先,突破狭义的地域相邻概念,出现了跨洲、跨洋的区域合作组织,作用最大的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遍布亚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
  其次,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开始组建区域经贸集团。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所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运行良好,并准备向拉美其他发展中国家(智利以及加勒比海各国)延伸。东盟(ASEAN)也抛开制度、意识形态的异同,接纳了越南、缅甸、柬埔寨等国家。
  第三是区域合作出现多层次性,成员身份交错重叠。一些较大区域经济组织内出现了次区域经济组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一个国家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RTAs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例如,墨西哥不仅加入了NAFTA和拉美一体化联盟,还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亚洲各国广泛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APEC中就包含了NAFTA、ASEAN等区域组织国家;而现在的ASEAN又即将发展“10/1”和“10/3”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签署的,从而也就产生了在此之下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
  
  特色:充分灵活与协商一致
  
  为了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了“对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给予了澄清说明。例如,“一缔约方可以根据本条单方面对其他缔约方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一个或多个东盟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条与中国开展加速降低关税和/或取消关税的谈判并达成加速降税的协议”(以上为参考译文,笔者注)。根据此条款,东盟内任何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以单方面同中国达成加速降税协议,而不必在10/1的框架下进行,如中国和泰国、新加坡签订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和泰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1日,而修订议定书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7日。这充分体现了《框架协议》下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灵活性的特点。但是两者的意义都十分重大:关于“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来讲,它开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零关税”的先河,为10/1进程拉开了序幕;而“《框架协议》修订议定书”第二条则进一步承认了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合法性,也为东盟内部其他国家单方面同中国加速降税提供了法学依据,从而起到了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进程的影响,保持了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

  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后,也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随意跟中国签订“零关税”。笔者参加了第十六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在谈判现场上,许多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强烈反对中国同东盟个别成员单独签订加速降税协议,他们认为这样就等于中国率先将市场让给了个别国家,然其本身由于国内市场原因又不愿意加入单独加速降税的队伍中来。由于谈判桌上是中国面对10个国家进行谈判,面对的压力较大,为了使谈判顺利进行,泰语论文,消除反对者的不满情绪,最后成员国达成一致,即在东盟内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之下,中国可以同个别国家签订单方面加速降税协议。因此,目前来看,“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并没有像预期那样逐步扩大到大多数东盟成员国家,而仅仅是中泰和中新之间。在上述意见达成一致后,还没有第三个“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产生。这又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准则。
  迄今未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还没有成立执行机构。中泰之间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实施中发生阻碍的时候,都依靠民间的和政府间的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是仅限于中国和泰国之间的协商研讨,而不是将问题纳入中国―东盟的框架下来解决。也就是说没有一个超脱于国家的机构来平衡执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中泰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善意研讨运作当中出现的问题,虽然达成的协议没有任何强制性,却圆满地解决了问题,这也是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之一。
  2004年11月29日,在老挝万象召开的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泰语论文题目,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与东盟10国经贸部长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学文件,共包括18个条款。协议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根据自由贸易区的特点,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由于该协议刚刚签署不久,还没有争端提交到此协议中加以解决,至于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目标:新型区域经济组织
  
   进入90年代之后,区域经济合作向多样化发展。诸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东盟10/3”等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磋商机制和合作内容等方面,与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新型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区域组织的探讨领域也在扩大,笔者认为区域经济组织的概念应该有新的解释。
  通过对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以及《框架协议》的略论,笔者认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的是建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区,最终区域贸易优惠安排的成员之间彼此取消所有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区内成员间贸易互免关税,但各成员可对从其他非成员国进口的货物自主设定关税税率。但无论是“10/1”还是“10/3”合作,并不是取代东盟自由贸易区,也不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扩大,而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驱动下,东南亚各国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区域经济组织,其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机构化运作方式。
   从组织结构上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没有常设的强有力的秘书处,个别的虽有很小的秘书处,但它既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实施与监督机构,只具有文件整理和起草的职能。每年的工作目标和进展完全取决于会议的讨论情况,没有硬性要求。例如《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没有规定常设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力执行机构,其执行要依靠各国政府的行政力量推动。
  
  第二,开放市场的大目标明确,但缺乏统一和严格的行动计划。
   新型区域经济组织支持开放市场和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总方向,但缺乏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分阶段要实现的目标。而且由于各成员之间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多样性,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和速度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例如《框架协议》第1条就明确了目标:(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方法;(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协议第8条虽然描述了时间框架,但没有具体的行动计划,如:“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
  
  第三,以研讨和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贸易问题为主。
   由于区域经济组织各成员往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各成员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立场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避免争论和低效率,通常会讨论一些宏观性的经济政策性问题和更具全球性的经济贸易问题,而且以所有成员国共同感兴趣为前提。因此,在促进成员内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具体内容不是很多。《框架协议》涉及的货物贸易除“早期收获”计划外,涵盖的谈判内容均是准则性规则,如:原产地规则,配额外税率的处理,透明度以及对于补贴反补贴方法和反倾销方法,和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规则,便利和促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等。
  
  第四,坚持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准则,没有强制性。
   根据自觉自愿的准则,由各成员自主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它不同于以法学或条约形式约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一体化集团或组织,没有强制性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成员国没有硬性的约束力。《框架协议》规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同灵活性,以解决他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准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中泰之间签署的“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就是在中国和泰国两国之间率先展开自由贸易,而不是在中国和东盟之间。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第14次谈判中,新加坡和泰国就提出在“10/1”的《框架协议》下,个别国家加速自贸区进程,不必等到2017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而后又达成一致即在东盟国家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加速降税进程。
  
  第五,重视经济技术合作。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一般把工作集中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自由化等市场开放问题上,较少涉及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问题。但是,新兴区域经济组织比较关注经济技术合作内容。《框架协议》第7条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地描述,列出5个优先合作领域。不仅如此,《框架协议》还指出了加强合作的方法,如标准及一致化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方法;海关合作;促进电子商务;技术转让等。
  《框架协议》全部是由发展中成员构成,不是把“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割裂开来而是相互联系,即通过发展“经济技术合作”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这样既有利于发展成员推动“经济技术合作”,也有利于加快“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在获取经济利益上有了共同点,如此才会引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正是因为如此,发展成员在设想“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和项目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既利于经济合作的开展又能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尔后再逐步扩大参与各方都感兴趣的其他项目和方面。
  应该指出,《框架协议》下的自由贸易安排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区域经贸组织发展主要依靠三条途径:一是不断深化升级现有组织;二是扩展现有组织成员;三是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随着谈判进程不断深入,未来《框架协议》的性质也将有所变化,本文只涉及目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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