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金融危机后的泰国外资环境的发展[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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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一直以来都是东南亚各国中,经济发展较快、较好的国家之一。泰国1997年爆发金融危机前的10年里保持着超过年均8%的增长速度。但在此过程中,外资进入过多,泰国经济出现过热的现象,结果造成整个国家的经济出现结构性失调,并最终演变成为危害极大的亚洲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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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泰国很早就制定了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学。1972年泰国就制定了首部规范外商投资的立法――外国公司法(Alien Business Law,简称ABL)。在这部外国公司法中说明,外商是指非泰国籍的自然人;至少资产的一半为外国人拥有或该资产的股东、合伙人及成员的一半及以上为外国人的法人;有限或注册普通合作企业中管理伙伴或经理为外国人。这部外国公司法禁止这些外国人从事一些行业的经营,并要求他们在从事某些行业经营的时候必须先得到泰国商业部的经营许可。ABL虽然禁止外企在泰国某些行业上的投资,但总的来说还是对外资保持开放和欢迎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为了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得到援助,根据IMF的要求,做了一系列的改革。不仅对原来的外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新的外国公司法(Foreign Business Act,FBA),并出台了11条指在促进经济复苏的法令和许多新的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外企对泰国的投资限度、提高对外资的优惠条例。本文主要略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泰国的一系列法令的出台对外国投资环境产生的作用,以及外资的发展情况。
  一、新外国公司法的出台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是受灾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危机爆发以后国际资本迅速流出泰国.在危机爆发的第一年流出泰国的资金就达6000亿铢(约合198亿美元) ,这些由于泰国投资环境恶化后逃离的资金流出泰国后,给泰国留下了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泰国的重建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泰国迫切需要外资的流人来填补这个缺口。在危机初期泰国曾试图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但发现无效之后,最终只得转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请求援助。IMF在和泰国进行紧急谈判后,为泰国制定和实施了一套危机应对政策方案,并提供援助。
  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中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172亿美元一揽子筹资计划达成协议之后,便立即采取了一些方法来对银行和公司进行结构性改革,放宽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在IMF整个反危机政策方案中,结构性改革疑是全面而又作用深远的,这些改革方法主要是针对引发危机的金融体系的弱点和公司的治理结构而提出的。其核心是重建危机发生国的金融体系。”
  泰国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毛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但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保证,这也成为泰国积极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IMF的计划框架下,1998年8月18日泰国川・立派内阁同意了经修改的外国公司法(Foreign Business Act,FBA),并于1999年11月24日由泰国国王普密蓬亲自颁布实施,新的外国公司法取代了1972年的旧外国公司法。
  通过这项新的法令,泰国政府已经开放了一些重要的行业,允许外国资本更大的参与。而最具代表意义的是允许外国企业拥有银行、金融、证券企业的控股权达10年之久。但是又同时规定,10年以后外国企业任何超过49%的股权都必须售还给泰国的投资者。
  在1998年中期之后.泰国的宏观经济渐趋稳定,到1999年初已逐渐现出复苏迹象。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开始恢复,资本开始回流,在危机发生后的急剧贬值的货币币值也已经恢复了一半以上,总体经济在1999年初也开始出现正增长。但依然未摆脱金融危机的阴影。
  二、11条促进经济复苏的法令
  在新外国公司法出台后,泰国经济进一步向外国投资开放,而且在大多数行业中也允许外国拥有多数所有权。然而,该法令中依然包含“只能由泰国人经营的行业”,在这些行业领域中,外国的投资参与还是继续受到限制的。“尽管泰国已经大幅度放宽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但尚未伴随有重大的结构调整和对企业部门的有效改革。此外,尽管外国大大增加了对泰国注册企业的参与以及外国控股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后者仅占了泰国企业部门的一小部分。上述领域的有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泰国经济复苏和改革进程的缓慢和不确定性。”
  曾于1995年下台,但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于1997年11月再度上台成为泰国总理的川・立派,为促进经济复苏,调整经济结构,尽快解决国内金融问题,引进大量外资,于1999年在IMF的方案框架下,出台了11条促进经济复苏的法令。在新外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再次放宽对外资的限制。
  这11条法令分别是1999 年商业和工业产权法、1999 年公寓法(第3号)、1999 年土地法修订法案、1999 年建立审判法庭破产法规和破产法案、1999 年破产法令(第五号)、1999 年外来公司法、1999 年社会保障法(第三号)、1999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法(第17号)、1999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法(第18号)、1999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法(第19号)、1999 年国有公司资本法。
  11条法令的颁发,对泰国的经济是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的。首先法令加快了泰国政府对那些不良金融公司的没收和拍卖,加快解决了那些银行坏账。外国人可任何行业投资,掌握股权达75%。允许外国人在泰国房地产业拥有49%的所有权,这个比例在2000年3月升至100%。根据这些法令外国人还可以拥有泰国1莱园(即1600平方米)的土地。
  三、2000年投资新政策
  2000年的泰国已度过了金融危机最艰难的时刻。然而危机的后遗症依然困扰着泰国。金融危机过后,为了协助公司在后危机时期脱困以及解决金融行业在结构调整中所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泰国一直致力于发展证券市场以吸引外国间接投资资金的流入。在投资政策上不断提供优惠,鼓励外国企业或银行在泰国进行并购活动。   以往泰国投资委员会为外资提供的优势政策主要侧重于在税收制度上提供优惠(如免除企业所得税和机械设备进口税等),然而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已失去了之前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因此为了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泰国产生了提供更加优惠的外资政策的外在动力。
  泰国在发展证券市场方面采取的方法主要是减少对外商持股和投资范围的限制。泰国投资委员会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的投资新政策也使泰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泰国为吸引外资而修改的政策,范围非常广泛,包含有放宽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提供更加优惠的授资条件;规定更加透明的审批投资项目的原则;制定了新的外商持股比例规定;对投资区域进行了新的划分;对重点扶持项目给予特别的优惠;按投资取得的业绩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为鼓励公司在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问的梯度转移而提供特别的优惠待遇等。
  四、泰国投资新策的效果
  1997―1999年期间是泰国的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期,也是在这段期间,泰国经历了严重的经济衰退期,外资投资处于低迷期。而在泰国各项促进投资的政策下,一股外国投资浪潮也伴随着金融危机进入泰国。这股浪潮一直持续到2001年下半年。在1997―2001年期间,外资的净流入总额达246亿美元――年平均数为49亿美元。这无疑对泰国经济的恢复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对外国投资所有权的放宽管制对泰国经济的作用是错综复杂的,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如何平衡外资与本土公司的比例就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重大的问题了。在1990-1996年期间,只有9.6%的外国投资涉及到收购泰国企业10%以上的产权。而相比之下,在1997-2001年则有61.0%的投资涉及到这个水平的收购。
  1998年年底,泰国证券交易所(SET)的数据表明,在418家股票上市企业中,有23家企业的外国持股显著增加,其中的7家企业持有控股产权。尽管到2002年,在381家上市企业中只有20家企业的外国股权占多数,而且只有20.3%的实缴股本归外国人所有,外国人只在少数股票上市企业中控制了多数股权,但在一些部门中已出现了高水平的外国股权。另外比较明显的是在电力部门的7家上市企业中,有3家企业和该部门69.5%的股权受到外国人控制。同样地,外国人在电子部门控制了10家上市企业中的3家企业以及53.6%的股份。
  在1997年金融危机以前,泰国的银行金融系统,一直是在国内本土财团家族的控制和支配之下。外国银行虽然也能在泰国开办,但在数量和银行地点等问题上有着非常严厉的限制。例如外国银行只能在泰国开办三家分行,而且其中一家分行必须是设在首都曼谷和其他一线大城市以外的地方。外国投资者在银行的股权也被限定在25%。然而,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迅速彻底地改变了泰国银行系统的结构。
  在1997年,开业的泰国商业银行有15家,其中的一家受到政府的控制。到2003年,仅有12家正式开业的银行,其中4家属于外国公司所有,2家受到政府的控制。在危机前,有12家银行受到家族控制,而到2002年,泰语论文题目,这个数目减少至3家。外国企业持有银行股份从危机前的9-10%增至2002年年底的38%。
  从上述的数据当中可以看出,泰语论文题目,由于泰国政府的吸引外资政策,大量的外资进入泰国银行业后,改变了原先的银行格局。这对泰国本土公司势必造成了冲击。而这也引发了一个无法获得最公正结论的争议:泰国本土公司担心外国资本大举进入,不仅对本土公司造成作用,而且使本国的金融体系掌握在外资手上,是非常危险的;而外资认为,在自由资本市场体系当中,泰国政府或公司依然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始终处于垄断的地位,有强烈的“经济民族主义”,自己仍然处于不公平竞争的下风。
  这个问题也显示在土地问题上。泰国资产评估协会6月27日召开“外国人持有泰国土地及建筑物:利弊及应注意的问题”学术研究会,该会主席吉迪认为“外国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泰国地产及不动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包括通过企业持有以及其他代理人方式持有地产。泰国许多贫困人士把土地卖给外国人之后就失去生存保障,导致不少贫民千方百计非法用公共土地、森林用地,导致社会问题恶性循环。”
  如今1997年金融危机已过去10多年了,然而这个争议可能还会继续下去。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外国资本对当时处于危机中的泰国经济的复苏,有着无可代替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也同样会在现在和未来继续展现。因此,如何有效地引进和平衡外国资本是保证泰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的最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泰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网站
  [2]刘明兴,罗俊伟.“东亚金融危机的拯救及其宏观经济效果”,《东南亚探讨》,2001(1)
  [3]克里斯・狄克逊,谧谷.“危机后的泰国经济结构改革:外国所有权、企业抵制和经济民族主义”,《南洋资料译丛》,2004(4)
  [4]胡峰.“泰国外资政策调整的背景、内容及成效”,《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5)
  [5]泰国世界日报网站http://www.udnbkk.com/article/2017/0628/article_96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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