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物权变动模式,学界通说将其分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或债权合意就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日本、意大利等采用此模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意思或意思合意,还必须与交付或登记的形式相结合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德国、瑞士、中国等采用此模式。这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分类是从物权变动的要件出发,直观地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划分的。而笔者将从意思表示、债和物权之间关系所在的逻辑点出发将物权变动模式区分为两大模式:其一,“债的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法国民法典创造了这一模式;其二,“债的履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凡是需要交付或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模式都应是以债的履行为逻辑点。《泰王国民商法典》从1925年开始逐步实施,共六编,分别为总则编、债编、典型合同编、财产编、家庭编和遗产编。其第四编“财产编”采用了“债的履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而在第三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章中采用“债的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许多泰国学者指出,这种两元模式在法学实践中逐步凸显出其民法典的体系和......(论文页数是:5页) ,泰语毕业论文,泰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