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经济刑法之试比较[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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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两国在经济、文化、历史、民族交往上更有着长远的交流和融合 ,在法学制度上也有着各自的特色。本文试就中泰两国的经济刑法作一个比较。一、经济刑法概念的界定经济犯罪 ,从世界范围看 ,无论犯罪学还是刑法律 ,对之探讨程度不同 ;对其定义 ,也众说纷纭。赵长青教授认为“所谓经济犯罪 ,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中或者在实施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职务活动中 ,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出发 ,违反国家法学规定 ,破坏经济秩序和廉政制度 ,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他认为经济犯罪包括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贪污贿赂罪。[1] (P72 ) 陈兴良教授提出“经济犯罪 ,是指在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领域 ,即市场经济整个运行环节 ① ,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规 ,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危害社会经济关系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 ] (P5) 由此可见 ,哪些属于针对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 ,迄今还处于探究阶段。所以 ,要在理论上对经济刑法的定义达成共识 ,还有待于各国刑法理论界的共同努力。国外刑法律界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律界对经济刑......(论文页数是: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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