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法称为“1999年外国人经营法”。第二条本法在政府公报中公告之日起届满90日后开始实施。第三条废除:(1)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2)1978年对于“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的修订法;(3)1992年对于“1972年11月24日公布的第281号革命委员会公告”的修订法。第四条本法中:“外国人”是指:(1)非泰籍的自然人;(2)未在泰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3)在泰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并具有以下情况的:(甲)该法人,其作为资本的股份的50%以上由(1)或(2)项中规定的人持有;或该法人有(1)或(2)项规定的人持有的资本占该法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乙)有限合伙或登记的无限合伙由(1)项规定的人担任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4)在泰国登记的法人,其作为资本的股份的50%以上由(1)、(2)或(3)项中规定的人持有;或该法人有(1)、(2)或(3)项规定的人持有资本占该法人的资本总额的50%以上;在此定义中,有限企业发出的不记名股份视为外国人的股份,除非有部门规章做出另外的规定。“资本”是指有限......(论文页数是:11页) ,泰语毕业论文,泰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