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以来,一些在80年代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纷纷向中国提出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要求。这些协定多是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初签订的,二十多年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相关外资法学都发生了重要的改变,为了适应引进更多外资以及重视向外投资的新形势,中国分别于近10年来与这些国家谈判,并签署了新的协定或修改了原协定的议定书。中国—泰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样签署于20世纪80年代,距今年代久远,显然也无法适应现实的发展。本文以完善中国与泰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主题,略论该协定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另外,借鉴一些较为完善的投资协议的规定,对完善中泰两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出建议。全文主要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中国—泰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略论,着重略论“投资”定义、投资待遇、征收以及争端解决条款,总结出规定不完善之处。
第二章论述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探讨当今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区域投资协定的新发展特点;第二部略论东盟内部、中国—东盟内部的投资规则;第四部分略论中国近年来重新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通过以上所列投资规则的略论,总结出完善中国—泰国双边投资协定可借鉴的经验。
第三章是对完善中泰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思路和建议。通过对一些较为成熟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条款内容的探讨略论,从中总结出完善中泰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投资待遇、征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主要条款的思路,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投资 投资待遇 征收 争端解决
摘要4-5 Abstract5-8 前言8-10 第一章 中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不足之处10-14 1.1 “投资”定义不够严谨10-11 1.2 投资待遇规定不完善11-12 1.3 间接征收规定不明确12-13 1.4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13-14 第二章 完善中国—泰国BIT可借鉴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14-28 2.1 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的新特点15-20 2.1.1 区域投资协定发展的新特点15-17 2.1.2 双边投资协定发展的新特点17-20 2.2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20-21 2.2.1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定义的相关规定20 2.2.2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待遇的相关规定20-21 2.2.3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征收(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21 2.2.4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21 2.3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21-23 2.3.1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定义的相关规定22 2.3.2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待遇的相关规定22 2.3.3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征收(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22-23 2.3.4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23 2.4 中国近年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涉及的主要内容23-28 2.4.1 完善国民待遇条款23-25 2.4.2 完善征收相关规定25 2.4.3 完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25-28 第三章 完善《中国-泰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思路和具体建议28-40 3.1 对“投资”定义予以适当限制29 3.2 完善投资待遇规定29-32 3.2.1 增加国民待遇条款29-31 3.2.2 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31-32 3.3 明确征收的相关规定32-34 3.3.1 明确征收的含义与范围33 3.3.2 完善征收的相关条款33-34 3.4 建立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解决机制34-38 3.4.1 制定完善的投资仲裁制度34-36 3.4.2 限制接受ICSID管辖权36-38 3.5 中国—泰国BIT与区域投资规则的协调38-40 结语40-43 参考文献43-47 致谢47-48 攻读期间论文情况48 ,泰语毕业论文,泰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