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日语学习中,授受动词是在语法律习当中非常重要并且也相对较难的知识点之一。日语的授受动词不仅包括物品的授受联系,还包括恩惠的授受联系。即使在课堂中教师已经尽力去讲解日语中的授受动词相关知识点,但是在用法上学生仍然会存在很多疑问。因此本文主要略论了日语授受表现的基本用法,同时研讨与其相伴随着的日本人的恩惠意识及使用授受动词时的注意点。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日语;授受动词;恩惠意识 中图分类号:H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23-0215-01 日语中的授受表现是日语中的特色部分,有关探讨也很多。所谓授受表现,就是包含有授受动词的表达形式。在日语中,表示物品授受联系的动词有不少,但只有“やる、あげる、くれる、もらう、さしあげる、くださる、いただく”这七个动词被称之谓“授受动词”,其中“,さしあげる、くださる、いただく”分别是“やる/あげる、くれる、もらう”的敬语表达形式。之所以称这七个动词为“授受动词”,一是因为这七个动词都可以接动词的“~て”活用形后,以“~てあげる(やる)、~てくれる、~てもうう”等形式作为补助动词用,二是因为它们都没有被动形,这是授受动词有别于其他表示授受联系动词的一个重要特征。授受动词在日语里独立使用时,最大的特点就是“内外有别,长幼有序”。但接在“动词连用形/て”的后面,充当补助动词时,则借以表示任务之间行为的往来与恩惠联系。“くださる”是“くれる”的尊敬语。“いただく”是“もらう”的谦让语“,さしあげる”是“あげる”的谦让语“,やる”稍微粗鲁一些。长幼有序也不是个绝对概念,还要以内外有别为前提。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研讨日语中授受动词的用法。 授受联系表达有三组:(1)やる、あげる、さしあげる;(2)くれる、くださる;(3)もらう、いただく。 一、物的授受联系 1、授受动词やる、あげる、さしあげる是一组表示说话人或自己一方的人给别人东西的动词,句子的主语是授予者,接受者用に表示。句型为“:甲は乙に……をやる/あげる/さしあげる”。甲是物的授予者,乙是物的接受者。译为“甲送给乙……”。 “やる”表示给比自己级别低、年纪小的或给动物东西时使用。“あげる”表示平辈之间或朋友之间相互的授受联系时使用。“さしあげる”表示给比自己级别高、年纪大的人东西时使用。 2、授受动词もらぅ、いただく是一组表示说话人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接受别人给的东西时使用的动词,句子的主语是接受者,授予者用から或に来表示。句型为:“甲は乙に/から……をもらぅ/いただく”。甲是物的接受者,乙是授予者。“甲从乙那里得到……”。 二、动作的授受联系 行为授受表达是从说话人的角度,讲动作行为作为一种恩惠来叙述的表达方式,要表达说话人或说话人一方的人作为恩惠给予者的心情时,使用“てあげる”;表达说话人作为恩惠的接受者的感谢心情时,使用“てくれる”、“てもらう”。行为的授受虽不能视为物的移动,但可以把行为作为一种恩惠的移动来考虑。恩惠从谁移向谁是固定的,例如自己→家人→朋友→熟人→他人1→他人2这一移动方向是“てあげる”的恩惠移动方向;他人→熟人→朋友→家人→自己是“てくれる”的恩惠移动方向;他人1→他人2→熟人→朋友→家人→自己是“てもらう”的恩惠移动方向。由于存在方向性,所以通常可以省去句中已经清楚的部分,进行言简意赅地交流。 三、授受联系中的恩惠意识 日本人的“内”、“外”意识极具特点,其“内”与“外”的联系表现在授受联系中,就是“我方”与“你方、他方”的联系,而且“内”的范畴会根据说话人的试点和立场而不同,大到“我国”、“我省”、“我企业”,小到“我家”、“我俩”,甚至“我本人”等。同时,日语论文,随着“内”的内涵发生变化“,外”的范畴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日语毕业论文,使用日语的说话人必须在这种内外意识的主宰下,选用相应的授受动词来表达物品或动作、行为的授受联系。 在使用授受动词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1、避免使用“~てやる・あげる・さしあげる”。在日本人的意识里,报恩就像还债一样。所以日语语言表达中都尽量避免让对方背上人情包袱。日语中有很多“配虑表现”,就是洞察体贴对方的心情,不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的语言表达形式。这是日语中“配虑表现”的准则之一。根据这一准则,日本人都尽量避免使用“~てやる・あげる・さしあげる”的表达形式。因为“~てやる・あげる”属于己方人员施恩于他方的范畴。 2、多用“~てくれる”、“~てもらう”。如果己方人员是某种动作的接受者,而且这种动作对己方有利,那就必须使用“~てくれる”、“~てもらう”的表达形式。“~てくれる”、“~てもらう”尽管主语、补语的位置不同,但视点都在接受方,都是表示己方人员受到他方的恩惠联系。因为“知恩”的精神规定了日本人的行为,所以在日常交往中日本人经常应用这两种表达形式,传达对对方的感激之情。 参考文献: [1]张亚敏.授受表现与日本人的思维意识[J].科技信息.201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