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与日本高等教育分权的比较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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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分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趋势。荷兰和日本是推进高等教育分权的代表性国家,其高等教育分权在新公共管理改革背景之下产生,分权行动主要体现于学院部门。这两个国家在高等教育分权的背景和过程、政府与学院联系的变化、学院内部变化、高等教育分权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异同,在分权过程中存在一些尚未得到解决的悖论。在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荷日两国政府保持强势地位,通过评估和认证等间接管理方式加强了对学院的管理。与过去相比,两国学院被赋予了一些新的权力,但是自主权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扩大。高等教育分权最关键的是在政府管理与院校自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切实赋予高校充分合理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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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等教育分权;荷兰;日本;高校办学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7)05-0107-07
  分权是过去二三十年间许多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高等教育政策,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高等教育管理改革趋势。荷兰和日本是推进高等教育分权的代表性国家,在高等教育分权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本文对荷日两国的高等教育分权进行比较探讨,总结其共性、异同和得失,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荷兰与日本高等教育分权的背景和过程
  (一)荷兰高等教育分权的背景和过程
  荷兰实行二元制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系统主要由学院与高等职业大学两个部门组成,当前全国有13所学院和约50所高等职业大学[1](P900-901)。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推动高等教育分权,政府赋予高校以更多的自主权。分权在学院和高等职业大学部门都得到了体现,其中学院部门的分权尤其明显。
  传统上,荷兰的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学院教师享有公务员身份。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学院实施严格的计划和控制。由于荷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凯恩斯主义政策,加上20世纪60年代末的学生运动,政府的计划和控制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得到了加强。80年代初,荷兰政府在高等教育中具有三种基本职责:其一,提供法学框架;其二,维持学院教育的公立举办性质;其三,资助专业性的独立院校。政府在这类院校管理委员会中的职责类似其在公立学院部门的职责[2]。虽然荷兰宪法规定教育自由,但是由于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其自主权受到了严重的制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荷兰政府开始引入“远程控制”观念,实施高等教育分权,赋予学院以更多的自主权。1985年,荷兰教育和科学部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文件《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Hoger Onderwijs: Autonomie en Kwaliteit,简称HOAK),旨在扩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为学院增强对现代社会的迅速变化需求做出应对的适应能力创造条件。该文件宣称:“我们必须找到能够激励高等教育系统的灵活性的机制,增强高等教育系统的活力。”[1](P899)80年代中后期荷兰实施的高等教育分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引入“远程控制”方式来管理学院;另一方面,扩大学院自主权,强调学院的自我责任(self-responsibility)。分权政策促使荷兰政府与高等教育的传统联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由计划和控制改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3]。 用W.J.M.基切尔特(W.J.M. Kichert)的话说,是“在扩大福利国家中的中央政府的中心自上而下控制让位于紧缩时期的‘远程’治理”[4]。90年代,荷兰政府继续推进“从政府到治理”的高等教育改革。在一波又一波的改革和再改革中,政府改变协调高等教育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要求高等教育系统更具绩效,向私营部门借鉴管理措施,引入新公共管理方式以加强院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最近,荷兰政府明确表示将继续这种改革路线。政府宣称它与学院之间是一种明晰的契约联系。新的政府文件建议将公立学院民营化,以便学院能够在日渐竞争的环境中像“真实的”企业一样运作。
  (二)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的背景和过程
  日本高等教育分权最突出地表现为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2017年7月,日本国会审议并通过了《国立学院法人法》,于翌年4月正式赋予87所国立学院以法人资格。国立学院法人化是日本近代高等教育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被称为自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教育改革[5](P94-109)。
  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了二元双层高等教育制度,即高等教育系统由公立院校与私立院校两个部门组成,这两个部门又分别包括学院与专科学校两个等级[6]。国立学院处在高等教育系统的顶端,属于政府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由中央政府设立和资助。政府将国立学院的办学目标界定为满足国家的需要。国立学院为实现日本的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官”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矛盾[7]。国立学院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并且其教职员工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给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此外,政府和部分评论家认为国立学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文部省开始尝试缓解对国立学院的严厉监管和干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国立学院经营自主化和自律化的改革方法。2017年正式实施的法人化改革改变了国立学院的政府行政机构身份,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通过赋予国立学院经营自主权推动财政自主和自律。
  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是在日本国内外因素相互影响下形成的,受到新自由主义、英美等国独立行政法人改革、市场和竞争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的作用。当然,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更直接的原因是受日本国内行政改革的冲击,作为该国整体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行政改革主要是通过“官”转“民”以及“中央”向“地方”分权的方式,实现“行政的减量化”,其目的在于精简国家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这一行政改革意味着长期以来依靠“政府与法制”手段维系的日本社会秩序向以“市场和竞争”手段的新秩序转化和重构。此外,国立学院本身存在的过于依赖政府、教学科研体制僵化、与外部社会关系不够紧密等一系列问题,也是促成法人化改革的重要原因[8]。   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国立学院与政府行政机构的分离、学院财政自主权的强化,以及教职员工身份的非公务员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国立学院纳入以“市场与竞争”为基础的、新型的“开放体系”社会秩序中,通过提高国立学院运作的合理化与效率化来实现公共财政的减负[5](P95)。法人化改革遭到了国立学院的反对,但在日本政府的强力推行下得以完成。法人化改革后的国立学院成为文部科学省设置的法人,不再具有政府行政机构的身份,但获得了较大的财政自主权。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校长,在经过国立学院内部的校长遴选后,由学院向文部科学省申报并经文部科学大臣任命。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学院的近一半日常运作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并且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下属的国立学院评估委员会的定期评估。
  二、荷兰与日本政府与学院联系的变化
  (一)荷兰政府与学院联系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高等教育分权促使政府与学院的联系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分权改革前,公立学院属于公共机构,政府对学院进行严格的计划和控制,设定学院的边界。在分权后,学院仍然属于公共机构,但政府改变了对学院的高度集中管理方式,实施“远程控制”。这种远程控制体现在财政、问责、质量保障和认证等方面。
  在分权过程中,荷兰政府逐步削减了公共高等教育经费,要求学院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1](P900)。由于公共经费削减,政府要求学生承担更多的费用,鼓励学院从产业界获得科研经费,并采取绩效资助(performance-based funding)的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对学院的教学和科研预算分配中,政府在财政机制中采用了绩效指标。根据2017年开始实施的教学“绩效资助模式”,50%的核心教学经费基于授予学位量而分配,13%的教学经费基于新注册人数而分配,剩余37%的教学经费采用混合资助[1](P908)。这种资助方式要求学院对教学质量负有更多的责任。在教学资助方面,最重要的标准是质量和宏观效率。为了限制学院设置新的可获得公共资助的教育项目,政府设立了一个审查新的教育项目申请的全国性机构,2017年起该机构被新的认证组织所取代。在科研资助方面,政府加大了竞争性拨款的力度,鼓励学院与产业部门合作,希望学院科研更多地与社会经济需求相结合,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在财政上进行引导。
  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根据1985年《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政策文件规定的加强高校自主权的政府战略而建立的。根据新的远程控制哲学,高校自主权与教育质量密切相关。作为学院愿意表明它们在传递“质量”的回报是,学院将被赋予更多的院校自主权。换言之,学院要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就必须证明自己提供了高质量的教学和科研。这一观点的核心是,发展事后质量评估以取代事先控制。在发展质量评估体系的过程中,“质量保障体系基本上是一种问责(控制)还是应当引领教育和科研的改进”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被提出来,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质量评估体系制度化过程中,荷兰学院协会和高等职业大学协会发挥了重要影响。质量评估体系最关注的是辍学率和学位授予数。与此同时,政府成立了高等教育督导署(Inspectorate for Higher Education),负责评估质量评估体系的程序和产出,并就学院后续行动的结果向部长提出建议。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在专业(study program)的层次上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包括四个阶段:(1)各系参考上级单位的指南进行自评;(2)由7名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的考察委员会进行外部评估;(3)在国家公共报告中报告评估结果;(4)高等教育督导署评估质量评估过程的程序和结果。迄今为止,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已开展两轮,整体上评估程序很令人满意。根据荷兰学术自我管理的精神,教育质量评估报告与政府财政决策没有直接关系[9](P30-32)。但是,如果一个专业被评为质量低,并且在后续若干年份没有采取方法提高质量的话,该专业就会被官方取消,其文凭不再被认可,也不再能获得资助。
  欧洲高等教育体系重建要求欧盟各国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以保障本国高等教育系统的透明以及与他国高等教育教育系统的协调。荷兰政府关注本国高等教育系统与其他欧盟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建立了国家高等教育认证体系。认证是教育质量保障的一种形式。对那些要获得公共资助和学生贷款资助的专业来说,认证具有强制性。因此,认证成为在分权过程中政府对学院和其他高校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2017年,为了保障和促进荷兰与比利时弗拉芒语区的高等教育质量,荷兰―弗拉芒语区认证组织(NVAO)得以建立。该认证组织在专业层次进行认证,但是并不取代已有的质量认证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评估过程,认证结果决定一个专业是否达到了基本质量指标。
  (二)日本政府与国立学院联系的变化
  法人化改革前,日本国立学院处在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庇护下,虽然自主性低但形成了学术自由的传统。法人化意味着国立学院失去了政府行政机构的地位,获得了更大的财政自主权,从知识共同体转向知识经营体[10]。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国立学院的联系发生了变化。但是,政府监管学院的力度并没有削弱,只是与过去相比管理方式变得更为间接。
  法人化改革后,政府削减了对国立学院法人的经常性拨款,减少了对专任教师的人件费。但政府仍然是国立学院法人最重要的经费来源,并且对国立学院的经费进行配置和严格监管。政府大幅增加了国立、公立、私立学院之间以竞争方式配置的科研经费的额度,促使资金分配模式向市场和竞争的方向转化。无论是基于个人形式的科研经费、公司委托和共同探讨的经费还是政府拨付的基于机构形式的学科和教学改革经费,其使用途径均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不能在学院内部自由地使用。学费是国立学院法人的一项重要来源,其定价权基本由政府掌握,国立学院只有10%的上浮或下调权。由此可见,虽然国立学院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财政自主权,但是政府仍保留了核心的财政管理权。   日本政府改变对国立学院的管理方式,突出地表现为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外部评估来管理学院。新的国立学院法人制度要求学院法人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个性自行制定为期六年的中期目标和中期发展规划,并将其送交文部科学省,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当中期发展规划到期时,各国立学院法人须向文科科学省管辖的国立学院法人评估委员会和总务省管辖的独立行政法人评估委员会提交规划实施报告书,接受评估。国立学院法人还须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并向法人评估委员会提交年度业绩报告书。国立学院评估包括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其中外部评估被称为第三方评估,由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无论是自我评估还是外部评估,评估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外部评估机构对照文部科学省认可的国立学院法人制定的中期目标,评价它们在此期间内的目标达成程度。国立学院法人根据其目标达成程度来设定下一期的中期目标,政府有可能根据外部评估结果决定对国立学院运营费交付金的拨款额度。政府希望通过国立学院的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促使后者形成“规划―实施―检查―行动”的循环经营机制。国立学院法人法规定,在外部评估中,国立学院法人评估委员会要尊重作为评价学院的专业机构即学院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的评估结果,在后者的基础上进行评估[11]。与国立学院法人的自我检查和评估不同的是,虽然文部科学省管辖的法人评估委员会实施的外部评估是一种间接评估,但是它仍然具有强制性的监管功能。日本学术界认为,政府通过评估加强而不是削弱了对国立学院的管理[5](P109)。
  三、荷兰与日本学院内部的变化
  (一)荷兰学院内部的变化
  高等教育分权在促使荷兰政府与学院联系发生明显变化的同时,学院内部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换言之,在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荷兰学院经历了明显的组织转型。
  传统上,荷兰政府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高校以公立为主。政府举办公立学院,为其提供经费,并通过计划和控制方式对学院进行严格的监管。由于机构性质使然,学院享有优越的条件,但其办学自主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与英美学院相比,荷兰学院办学自主权较有限,突出地表现为学费和招生标准由政府制定,学院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聘任教师并且不能随意解雇教师,政府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学院开办专业和教育项目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等等。在学院内部,学术事务主要是专业人员的事务。因此,荷兰学院管理是一种政府监管(涉及非学术事务)与学术自我管理(涉及学术事务)的结合。由于强政府和强学术权力的存在,学院内部的管理层权力非常弱。简言之,荷兰的学院管理是一种典型的教师行会与政府科层相结合的体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情况逐渐得到了改变。学费和入学标准仍然由政府设定,在这方面学院不能完全界定自己的边界。但是,近年来政府启动了院校试点改革,允许在学生选择和学费上体现一定的灵活性。试点单位可以在“确定能力项目”(fixed capacity program)中选择50%的学生,还可以选择部分国际学生等通过非传统途径招收的学生。由于引入了学士―硕士学位结构,一些试点院校开设荣誉项目,招收高禀赋学生。在招生这个传统上由政府严格控制的领域,由于立法部门授权学院试点改革,学院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在资源控制方面,也出现了权力从政府向学院的转移。学术人员不再是公务员,而是成为学院的雇员。学院获得了不受中央政府干预聘任学术人员的权力,后来又承担解雇教师的全额成本。政府将一系列重要的财政权下放。例如,政府津贴改为总额预算,要求学院更多地考虑自身的财政问题。对政府以外收入的用途做出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学院使用经费的权限得以增加。学院的合同收入提高了,2017年合同收入平均占学院收入的25%,有的学院甚至提高到30%以上。学院的建筑在过去属于政府所有,1995年起学院如果承担全额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建筑物。学院还获得了从商业银行借贷的权限[9](P37-38)。在学院内部的权力配置方面,校级行政权力增强,学校决策变得比过去更加集权,日语论文,但与此同时,基层仍然对主要决策产生强有力的作用。
  哈里・F・德波尔等学者(Harry F. de Boer, Jürgen Enders & Liudvika Lesisyte)认为,在高等教育分权背景下,荷兰学院经历了深刻的组织转型,越来越类似企业行动者(corporate actor)。首先,学院作为“完全”组织的身份构建是与荷兰公共部门改革整体趋势相一致的,对公共部门的自上而下控制已经失去民意支持和合法性;其次,将权力下放到组织(院校)层次是激励荷兰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公共管理路径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高等教育领域中组织观念的兴起的相关因素之一是引入类市场机制和条件的观念[9](P30-32)。
  (二)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内部的变化
  法人化改革不只是改变了日本国立学院的机构性质以及政府与国立学院的联系,还促使学院法人内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在教职员身份、财政、决策结构和方式、资源配置权限变化等方面。
  法人化改革前,国立学院的教职员工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国立学院教职员工总量巨大,其薪酬又按照公务员的统一标准由政府支付,因而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1998年,日本政府部门改革基本法决定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化实现裁减20%的国家公务员的目标,国立学院教职员工成为最主要的裁员对象[8]。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学院教职员工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学院的财政来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获得了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在改革前,政府承担了国立学院运作所需的所有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运作所需资金、建筑和大型实验设备费、教职员工薪酬等。国立学院的学费收入、附属医院收入、委托探讨和共同探讨收入等外部创收收入,必须作为财政收入统一上缴国库,成为政府向国立学院财政拨款的部分来源。法人化改革赋予国立学院以较大的财政自主权,要求学院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在学院的收入来源中政府经费下降到一半左右。与此同时,统一性财政拨款与同讲座制、学科制相结合的“积算校费制”和“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制度”全面废除,代之以崭新的预算分配体制[5](P98)。政府在给国立学院的科研拨款中,引入和加强了竞争机制。   法人化改革前,国立学院实行以教员为中心的管理运作体制,这种体制被称为以教授会为中心的学院自治体制。在国立学院,不论是校长或学部长的遴选还是教师的聘任、晋升,甚至在学院运作方面,教员都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学院校长权力有限,主要是作为学校事务的协调者,教授会则是学院内部管理的核心机构。与之相应,国立学院实行“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法人化改革促使国立学院的决策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立学院的高层决策机构由校长以及校长任命的理事共同组成。各学院法人作为经营机构,还设置了由校外委员占半数的运营协议会。教学科研评议会是国立学院在教学科研事务上的咨询机构,其中部分委员由校长任命。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学院校长的权力大幅提升,决策权基本集中在校长手里,趋向于形成一个由校长直接任命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中心的较强势的执行体制。当然,各学部、探讨生院、探讨所等部门仍然拥有自治权限,这些部门实行教授会自治。
  法人化改革前,国立学院的预算分配依照文部科学省制定的基准进行,学院的高层决策部门不直接拥有将政府财政拨款在校内各学部或其他部门之间进行自由分配或将拨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权限。随着国立学院法人化的实施,学院法人可获得文部科学省核定的财政余额,享有在学院各部门之间进行资金配置和确定其使用用途的自由裁量权,还可以自行决定教职员的规模和薪酬标准。由此,学院高层决策部门获得了在自上而下经营模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配置的权限。
  四、荷兰与日本高等教育分权的作用
  (一)荷兰高等教育分权的作用
  荷兰高等教育分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2年以来,荷兰的生均高等教育成本下降了40%,但探讨生数量翻了一番,学位论文数量增加了两倍。与此同时,荷兰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界的表现不断提升,这一点通过国际发表的排名和乌得勒支学院两位物理学家在1999年获得诺贝尔奖可以看出来。荷兰人担心自己国家正丧失在欧洲的竞争优势,主流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挑战,荷兰政府需要继续推进高等教育分权,使高校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更具灵活性[1](P911-912)。
  在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荷兰学院在财政、资源配置、招生、专业设置等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但是,政府对学院的监管并没有消失。为了换取更多的自主权,学院必须接受更多的问责;要求学院接受更多的问责,成为政府实现自己举办高等教育的宪法责任的前提条件。这种问责主要是一种质量问责,并且是以质量评估和认证的方式进行的。在分权过程中,荷兰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政府监管和学术自我管理有所削弱,同时“远程控制”、新公共管理方式、交往型规划和网络方式有所增强。校级行政权力有所增强,学院加快了向企业行动者的转型。此外,在荷兰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政府与学院之间的张力并不明显。虽然在质量评估过程中存在行政投入较大、评估报告的质量引起疑虑、如何采取后续行动等问题,但是评估程序得到了各方的较高认可。一个略为明显的冲突是,学院倾向于开展基础探讨,抵制政府对学院转向特定探讨和社会经济急需探讨的要求。
  (二)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的作用
  在政府与学院联系变化及学院内部变化之外,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在院校层面还产生了一系列其他作用。探讨者基于院校调查结果的略论表明,国立学院依靠自身教学科研活动获得的收入不断增加,在教学活动上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学院获得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导致政府对资源管理和控制的加强;法人化产生的正面作用较多,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不同学术职称或管理职位的群体在看待法人化改革的作用上存在较大的异同,日语论文,大多数校长对法人化的作用持肯定态度[12]。
  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着眼于改变政府与学院、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实现政府向学院、中央向地方的分权,促使国立学院成为财政自主和自律的独立法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日本国内和国际上,国立学院法人化都被看作是一种典型的高等教育分权。国立学院法人化使学院在校长的强有力领导下获得了更自主的院校管理权[13]。但是,国立学院法人化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权或权力下放,分权与集权之间呈现出复杂的联系。一方面,政府的确下放了一部分权力如财政权,但同时保留了核心的管理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赋予国立学院以更多的自主权的同时,并没有削弱对后者的监管和控制,只不过改变了监管和控制的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评估重建了政府与学院的联系,成为日本政府管理学院的新的方式。美国学者约翰・N・霍金斯和琳达・弗图洛(John N. Hawkins & Linda Futuro)指出,在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过程中有分权,但这项改革是一种通过问责制实施的再集权(decentralization through accountability)。具体地说,就是政府通过外部质量评估来监控国立学院的绩效[14]。在国立学院内部管理中也出现了集权和权力转移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校长权力增强,教授会权力削弱;行政权力增强,学术权力削弱。
  五、结论与启示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推进高等教育分权的国家中,荷兰与日本最具有代表性,分权的力度最大。由于国情和高等教育都存在较大的异同,荷日两国的高等教育分权既有共性也有异同。
  从共性方面看,荷兰与日本高等教育分权的范围既包括学院部门也包括非学院部门,但主要体现在学院部门。两国高等教育分权都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经费削减的作用,都力图扩大学院自主权并要求学院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学院教师都失去了公务员身份并成为学院雇员。在分权过程中,两国政府与学院的联系都发生了变化,学院获得了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其内部经历了明显的组织转型。政府改变了管理学院的方式,通过评估这种间接管理方式加强了对学院的管理。学院要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大致相同,即学院必须证明自己提供了高质量的教学和科研。在学院内部,校级行政权力增强,与过去相比学校决策变得更加集权。   从异同方面看,与日本相比,荷兰高等教育分权相对顺利,遇到的阻碍较少。在荷兰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政府与学院之间的张力比较小,高等教育界对分权的评价整体上较为积极,主要担心的是学院的基础探讨受到削弱。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使国立学院丧失了许多特权,初期遭到国立学院的抵制,改革是在政府强力推行下实施的。日本学术界对以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为核心的高等教育分权作用的评价较为分化,许多学者认为虽然分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院的办学效率,但是存在政府利用间接干预方式加强对学院的控制、学院自主权和学术自由受到限制的风险。
  分权已经成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高等教育政策。不但过去对高等教育特别是学院部门实施中央集权管理的日本、荷兰推动了高等教育分权,传统上实施高等教育地方分权管理的美国、德国也在推进高等教育分权。近年来,中国政府推动新一轮简政放权改革,将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举措。在我国,学院“去行政化”过程尚未完成,学术界不断有人呼吁赋予高校充分的自主权[15-16]。对我国而言,扩大高校自主权与政府简政放权紧密相关,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攸关高校能否获得充分、实实在在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分权不是简单“放权”了事(事实上近年来国际上并不存在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简单放权了事的例子),也不能出现政府名义上下放权力而实质上加强控制的局面,同时又要防止高校在获得更多自主权后不恰当地使用权力。日本与荷兰为我国高等教育分权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是在高等教育分权过程中荷兰高校基础探讨有所削弱、日本政府加强对学院控制的情况则是我国应当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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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震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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