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格致汇编》看晚清时期的日本蚕业改革[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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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格致汇编》是近代中国首份科技期刊,对其内容进行探讨历来是学术界探讨的焦点。以《格致汇编》刊载的第五年(1890年春)第一卷《查得日本整顿蚕务大概情形说略》为探讨史料,以科技期刊媒介的视角,来揭示中国与日本同期蚕业发展的状况,客观评估近代日本蚕务管理的创新与变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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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日本;蚕务制度;蚕务教育;蚕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N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9世纪60年代的日本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冲击,全国出现了由上而下、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全面西化与现代化改革运动。政治上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经济上推行“殖产兴业”政策,学习欧美技术,提倡“文明开化”;发展教育成为制度改革的标志。而作为日本民族产业的蚕务业,在商品经济形态下得到了快速扩展,同时蚕务从业者又深深感受到旧有制度的严重制约,由此形成了蚕业改革管理体制的现实基础。本文以科技期刊媒介的视角,通过梳理略论《格致汇编》第五年第一卷《查得日本整顿蚕务大概情形说略》的史料内容,展现日本蚕业改革步伐,探索近代日本跻身于世界蚕业强国之原因。
  一、蚕务制度改革
  1.“蚕子纸”出口制度。随着日本养蚕业的兴盛,“西国有数处养蚕企业或商家均每年派人至日本买子”,从咸丰十年(1860年)至同治四年(1865),出口“蚕子纸张数” 忽增,如“同治二年出口蚕子纸数为三万张,每张蚕子约重二十五克”,“蘭三年出口蚕子纸张数为三十万张”,“四年出口蚕子纸张数为二百五十万张”,“ 蚕子纸”买卖销量巨大,日本商人得益颇大。由此市场有了“作弊”之事,出现不法商人将“不佳蚕子或将头蚕子与二三次蚕子混乱发卖”的市场乱象。日本政府深知“此事所联系于民生者甚巨”,不能置之不理,遂委派内务省查办此事,制定相应法学政策,颁布章程,晓谕蚕户。从立法上规定“蚕子纸”出口“须由国家经理其事”,按照“旧时所知,高地之蚕子比低地养蚕稠密,所出蚕子为佳,故只准高地养蚕家做蚕子纸出卖”;其次,“每蚕子纸须经查验盖戳为凭,否则不准出卖”,此法施行之后,“深得其益”。
  2 .蚕丝业联合章程。光绪十一年(1885年)十一月由日本农商务省颁定章程,其中的专行条例“至要者皆为译”,文中只列出了两款与“查勘之意颇相联系”且“宜陈明者”的条例,一是光绪十二年(1886年)九月农商务省所发的“防止伯撇灵病”条例,一是光绪十二年九月所发检查蚕子专条。
  (1)“防止伯撇灵病”条例:一、“凡做造蚕子及贩卖蚕子均须请领准贴”;二、“凡做造蚕子之人均须照此条例已听检查”;三、“凡蚕子无检查印据不准贩卖饲养”;四、“检查蚕子于各府州县,适中合宜之地设立检查所,但视地方情形或派人前往各地检查亦可”;五、“凡检查蚕子之员由国家派充其检查之,法则另有专条尊奉以行”;六、“凡检查春蚕子于每年十月初一日为始,检查夏秋蚕子则由该管官酌量相宜之时为始”;七、“凡做造蚕子之人,春蚕子则将现收子数及做种额数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呈报。夏秋蚕子则将现收子数及做种额数于择定检查之日期三十日前呈报”;八、“凡做造蚕子之人,送蚕子至局检查,宜将住地姓名及何行店属何联合公所一一开载,并将为种蚕用之子分别呈明”;九、“凡检查蚕子如病在百分之五以内,准其为种,蚕子用如病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准为制丝子用,均分别盖以准用印据,如过此分数,则盖以不准用印据”;十、“凡蚕子盖有不准印据不得贩卖饲养”;十一、“凡做造蚕子及贩卖蚕子之人或歇业不做或往他州府籍或移居,均须呈明,将准贴缴还,若在移居及入籍之处再为此业,仍照第一条请领准贴”;十二、“凡本条例之第一条及二条十条如有违犯者,罚洋二员至二十五员不等”。法规条例除集中检查“伯撇灵”外,还要审查蚕种场是否具备制种条件;按养蚕制种能力核定农户最大饲养蚕量;检查原蚕性状及健康状况;审查种茧品质,符合规格的核发制种许可证。这一法规的拟订,为日本蚕种生产的监督管理打下基础。以后经过不断补充修订,逐步使蚕种生产纳入了质量管理的轨道,日本的“伯撇灵”病获得了有效控制。
  (2)检查蚕子专条:一、“凡按照检查蚕子防止‘伯撇灵’病例第一条内所载发给准贴、应分别其为做造蚕子与贩卖蚕子之准贴”;二、“凡贩卖蚕子之准贴宜用轻便之物而成,以便其贩卖时易于携带”;三、“凡蚕子检查所宜就各州府县分治署内设立以省经费”;四、“凡产蚕子数目不多之处,其做子之人又复散处,日语论文,则按检查蚕子条例之第四条派人前往各处合宜之所暂行设局周巡检查”;五、“凡检查蚕子之员必须为蚕业熟悉可靠之人,其姓名履历须呈明农商务省”;六、“凡检查蚕子,在蚕子纸全面直条取下蚕子一百粒,分为两分(份),再取一分(份),分为十分(份),每分(份)为五粒,每五粒盛之小乳钵,加药水一滴,细为研碎,用显微镜查看其汁于四围中间,详细查阅此为一回检查也,如检查一回中见汁内有‘克拍司格粒’形,即为该蚕子百分中有二分病之据,故查十回,每回见有‘克拍司格粒’形,即为该蚕子百分中有二十分病据也”;七、“凡为制丝用之子,各子中见其有病,则照上第六条检查,如其病在百分中十五分以内,尚可准用”;八、“凡检查蚕子之显微镜湏(须)能显大五百倍以上者方可用”;九、“凡检查蚕子准用印据,其式如下准:为种蚕子用之,印据圆式,径一寸五分,其文曰某府州县检查所准为制丝子用,其不准用之印据长方式,直一寸横五分,其文曰某府州县检查所不准贩卖饲养”;十、“凡检查所每年将检查之事开册,于次年二月呈报农商务省”。仿效西方的蚕业联合章程的颁布施行,大大提高了日本养蚕产业的效率。这从光绪十三年和十四年日本四十五处检查所所呈报的“种蚕之子”数据可窥一斑,如“光绪十三年所查,用旧法所做蚕子纸每百分得佳者七十七分,不佳者二十三分,用巴斯陡(巴斯德)新法所做,蚕子纸内每百分得佳者五十八分,不佳者四十二分”。可见日本学习西方养蚕的“天然利益之法,整顿蚕病”,使其养蚕业的效率发生了明显变化。
  二、蚕务教育开化   派人员前往西方奥国格尔子公院学习“做蚕子分措施”,日本学员学习了“巴斯陡(巴斯德)之良法”,“做子出丝较之二十年前所产实多十倍”。同治十二年(1873),日本派佐木(奥国学习学员)督办本国“预会事务”,并于同治十三(1874)年在东京设立“讲求蚕务所”,主要 “访求日本养蚕各事及蚕之各病,并将西国养蚕之人及学问家,讲求各新法布告国人,使新旧法相较,择其相近者改易良法”,以使日本“养蚕之法遂渐佳,而所产之丝亦渐美”。
  在东京设立养蚕公院,名为“蚕业试验场”,所有章程照搬奥国格尔子公院。公院内设教习,招收学生学习“新法养蚕”。学生入学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校。①入学之人至少宜已经务蚕三年;②年在二十以外四十以内;③宜略识字义。学习内容如下:①用显微镜之法;②蚕之安娜多米法;③蚕变化之费意昔讹乐际法;④蚕病原由及防止法;⑤养蚕之理及理合宜法。学员在校学习四个月,从四月到七月底结止。在此期间,“学生于蚕务各事均应工作,国家不给薪水,日语论文,房饭衣履均自备”,等到学习期满,由公院“如法考试,试可者,给以文凭或准其自作蚕子买卖或由国家派往检查蛾子局,即当遵依每年往局办事数月酌给薪水”。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的蚕业教育、人才培育体制已完全西化,教育内容按照西方“格致家所查新理”进行学习,完全抛弃了陈旧的手工业或手工作坊的教育形式,其出现,冲击了日本现行的蚕业教育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蚕业人才的培养方式。
  三、蚕务管理兴业
  光绪九年(1883年),因连年“内地业蚕及丝商生意不旺,查丝为出洋货物大宗联系国际民生”,因此由农商务省召集日本著名蚕户到东京开会,商议“如何设法整顿养蚕各务及使生丝之业再兴”之事,当年的五月十八日至二十六日,由东京和全国十五个县的蚕户议定了今后蚕务管理的发展模式,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下发全国。一、设立“蚕丝业联合总部”以通内外之消息而增彼此之见识;二、各地制丝之人联合而设公所;三、正经银行或日本银行在各产蚕丝地方设立分行以为贩运汇兑便利之计;四、在横滨设一查验丝质公局,遇有至佳之丝,政府酌与赏给,以资鼓励;五、各商运用牌记之章程速定颁发;六、在横滨设立一局,遇有制造最佳者之丝货而本商无力输运即由该局助之出口,以扩销路。农商务省就以上各事细为增定,是年十一月颁布施行。同时指出,“村镇等处凡业丝之户,制丝之人,皆应联合而设公所,每省设一联合总公所,其府县等处设一联合公所或一分公所,复在东京设一总部,以辖通国之公所”,开办后,农商务省应增订各项专行条例,加强蚕务业的监管与运行。
  从管理模式看,日本政府应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以政府的政策作为杠杆,通过银行资金来加速蚕业的快速发展。并设立“蚕丝业联合总部”和制丝之公所引导管理,按照西方的管理模式,大力扶植本民族蚕业的发展;从管理措施上看,日本遵从各地自主经营的方式,国家仅从法学法规的层面上加强规范,现代化的蚕业管理模式初步形成。
  四、结论
  通过制度化的变革,日本蚕业有了长足进步。查日本近二十年所产“蚕茧与蚕子纸生丝乱丝头数目,先后悬殊可知其蚕务日渐兴旺”,如 蚕茧“光绪二年出一百四十八万四千担,九年出二百七十六万五千担,十四年出二百九十六万二千担,是十四年较之九年每百分中多七分也”,蚕子纸“光绪四年出一百三十八万七千张,九年出一百二十三万二千张,十四年出二百三十一万五千,是十四年较之九年每百分中多九十分也”,生丝数“光绪二年出二百四(十)万九千斤,九年出二百八十五万三千斤,十四年出四百六十五万六千斤,是十四年较之九年每百分中多六十三分也”,以上数据虽年份不齐,但是各分支业的蚕业数据的多寡已明显可见,蚕业改革初见成效。
  而反观近代中国蚕业的发展,始终未抛弃一家一户小农的生产方式。政治上长期处于闭关自守和“天朝上国”的优势地位,关于西方管理文化的突入,从根本上并未接受。这也表现在近代中国的蚕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首先,中国人“多以丝之一物,惟中国独檀之利,殊不知于各出丝之国不过十分,中居其数分耳”,观日本一国情形可概见矣。其次,“中国之病在各业之人不能联为一气,互相辅助,个人只计本身所业一端之事而不计所业以外之事”,如“养蚕者但重养蚕,缫丝者但重缫丝,而他事不计焉,殊不知联为一气彼此均沾利益”。不难看出两国的改革虽在同一时期,但由于两国从业者的社会架构、文化认知、民族意识大相径庭,导致结果截然迥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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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李迪.中国科学技术史论文集(第一集) [C].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1991.
  作者简介:马静,西安科技学院工程师,从事社会科学期刊编辑及探讨工作;
  王强,西安科技学院期刊中心编辑,硕士,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及探讨工作。
  (责任编辑: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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