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高度流动化的今天,传统民法上普遍承认的以物权让与实现融资、担保等目的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债权让与在公司融资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被称为“债权的流动化”趋势。
虽然当前我国实务中债权让与实例不断涌现,法学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关于债权让与的性质、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性质、法学效果、当事人之间的禁止让与约定等涉及债权让与根本的问题,以及债权的重复让与问题的处理、伴随时代发展而出现的将来债权让与中的特殊问题等,实务处理和学说讨论中均存在不同的意见。
关于这些问题以及我国当前出现的债权让... 引言:
在资产高度流动化的今天,传统民法上普遍承认的以物权让与实现融资、担保等目的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债权让与在公司融资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被称为“债权的流动化”趋势。
虽然当前我国实务中债权让与实例不断涌现,法学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关于债权让与的性质、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性质、法学效果、当事人之间的禁止让与约定等涉及债权让与根本的问题,以及债权的重复让与问题的处理、伴随时代发展而出现的将来债权让与中的特殊问题等,实务处理和学说讨论中均存在不同的意见。
关于这些问题以及我国当前出现的债权让与的实例,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而法院的自由裁量又缺乏有力的法理或者学说依据,可以说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与之相比,日本民法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判例和学说也经过了多年的详尽研讨,特别是2017年开始实施的“对于动产及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民法特例法”(以下简称“特例法”)更是为债权让与的通知与承诺的定性和法学效果的确定,以及重复让与债权中的权利归属提供了新的处理方式。
本文在简要介绍当前我国学界对上述问题的观点态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日本的学说沿革和判例态度演变,特别是详细阐述了债权重复让与情况下的权利归属规则,并介绍了日本特例法所特别规定的债权让与通知书和承诺书的法学效果。同时,将来债权的让与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而将来债权在让与之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即关于债务人、债权额、债权起始期限等因素不能确定的债权是否能够让与,以及在实际发生让与时如何处理等问题,日本学界及实务界也积累了一些比较合理的处理规则,关于我国实务事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特别在当前,日本民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对于债权让与部分也有大幅度的修改。例如对于其中不留异议的承诺是否会被删除、将来债权让与是否写入民法以及民法与特例法的整合问题等,日本学界正在热烈的讨论中,这也势必对我国相关法学制度的建设提供导向性的参考意义。
总之,探讨日本相关规定的沿革,关注日本民法的最新修正动向,关于我国法学相关规定的修订和实务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中日两国在社会制度、经济情况、法学建设等方面存在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可以“拿来主义”,日语论文题目,必须在认真检讨是否事宜运用于我国的基础上,有选择的甄别借鉴。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