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逐渐脱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以及二、三产业并由此导致农户兼业化、农村空心化愈发严重,日语论文网站,农业生产主体问题成为了我国目前推动农业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并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为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指明了方向,但是法学上并未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反观日本,二... 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逐渐脱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以及二、三产业并由此导致农户兼业化、农村空心化愈发严重,农业生产主体问题成为了我国目前推动农业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并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为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指明了方向,但是法学上并未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反观日本,二战前,日本实行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大地主所有,农民只能向大地主租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战后,为确立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日本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并建立土地农户个人所有制。此后,在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背景下日本开始大力推行农业结构改革并首次修订《农地法》创设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以法学的形式确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农业生产法人由此登上日本历史舞台。 不同于农业法人、农事组合法人农业生产法人可以取得农地的所有权、承租农地,但设立时需要满足各种要件,受到严格限制。此后,农业生产法人的构成要件逐渐放松、缓和,从最初的七个要件发展为四个要件:法人形态要件、事业要件、成员要件和业务执行役员要件,从自耕农主义到耕作者主义再到重视农地利用效率,促使农业生产法人成为日本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力军,推动了日本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化、规模化。此外,积极构建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相关配套方法,包括财政、金融以及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等方法,促进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为农业生产法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奠定了物质和服务基础。 日本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近况与我国存在相似之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发展经验关于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具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略论总结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并为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定义、形态与特征,在此基础上略论总结了农业生产法人与农业法人、农事组合法人的区别。第二部分是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该部分主要略论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产生过程和发展变迁并在最后总结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发展特征及意义。第三部分是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要件与近况,以日本新《农地法》的颁布为背景,主要阐述总结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目前的现实状况。第四部分是日本构建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相关配套方法,从财政金融和中介服务机构两个方面总结了日本构建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经验。最后一部分是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从立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法学约束机制、相关配套方法的角度入手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