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额也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对对方国家管辖权的认可态度的不同,以及仲裁迅速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势,当贸易纷争产生时,公司间一般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纷争。中国与日本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对方裁判所或法院的条约,但在中日建交时,于1974年1月5日签订了《中日两国贸易协定》,其中第8条第2款明确了通过仲裁解决贸易纷争的方式。同时,两国也都是《纽约公约》的加盟国,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判决中不存在程序与法学上的问题。而在仲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中日两国仲裁制度之间存在多大差... 引言: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额也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对对方国家管辖权的认可态度的不同,以及仲裁迅速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势,当贸易纷争产生时,公司间一般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纷争。中国与日本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对方裁判所或法院的条约,但在中日建交时,于1974年1月5日签订了《中日两国贸易协定》,其中第8条第2款明确了通过仲裁解决贸易纷争的方式。同时,两国也都是《纽约公约》的加盟国,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判决中不存在程序与法学上的问题。而在仲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中日两国仲裁制度之间存在多大异同呢?本文以仲裁合意为出发点,具体略论仲裁合意的定义、仲裁合意的性质以及仲裁合意的有效构成要件。来比较两国仲裁制度的不同。由于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修改日程,并且根据探讨显示,其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参考日本《仲裁法》,因此对日本仲裁合意进行探讨,可以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