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手段,在促进公司融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我国创设登记制度的时间也不短,在实务与学界都有广泛的涉及,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登记方面,问题比较显著。反观我们的邻国--日本,在2017年以前针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只有特别法规制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其余大多数动产就没有规制公示方面的法学条文了,由此导致物权变动的公示状况混论,致使涉及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交易风险增大,并令公司筹措资金陷入困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当局于2017年11月15日颁布了《部分修... 引言: 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手段,在促进公司融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我国创设登记制度的时间也不短,在实务与学界都有广泛的涉及,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登记方面,问题比较显著。反观我们的邻国--日本,在2017年以前针对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只有特别法规制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其余大多数动产就没有规制公示方面的法学条文了,由此导致物权变动的公示状况混论,致使涉及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的交易风险增大,并令公司筹措资金陷入困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语论文题目,日本当局于2017年11月15日颁布了《部分修正有关债权让与对抗要件的民法特例等法学》(以下简称《修正法》),并于2017年10月3日开始运用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该《修正法》实施后,解决了日本公司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社会资金的流动,给日本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日本在非占有型动产担保公示问题上取得的成功,值得同样设置了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