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日本法可能是非西方国家尝试对西措施规模最大、最成功的继受之一。但是日本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学,由于并未丧失独立的政治地位,日本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吸收了大量的传统或者保守的因素。然而,日本法学改革相关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成功就在于他更好地利用了传统文化资源,将自身的传统法学文化与近代法学制度和西措施律精神进行了整合,并体现出新的法学文化特征。日本现代社会中传统法学文化的作用不仅深刻,而且通过不同方式体现在方方面面。而最能集中表现日本社会传统法学文化特征的就是所谓的“羲理(ぎりgiri)”观念。“义理”既是人头脑中的一种... 引言: 现代日本法可能是非西方国家尝试对西措施规模最大、最成功的继受之一。但是日本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学,由于并未丧失独立的政治地位,日本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吸收了大量的传统或者保守的因素。然而,日本法学改革相关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成功就在于他更好地利用了传统文化资源,将自身的传统法学文化与近代法学制度和西措施律精神进行了整合,并体现出新的法学文化特征。日本现代社会中传统法学文化的作用不仅深刻,而且通过不同方式体现在方方面面。而最能集中表现日本社会传统法学文化特征的就是所谓的“羲理(ぎりgiri)”观念。“义理”既是人头脑中的一种规范观念,也是一套能产生某种社会拘束力的外在规范。但是,作为特定的规范,其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地是表现为一种原理和价值。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之为日本社会的秩序原理。本文试图通过对“义理”这一日本传统秩序原理的考察,去探索日本传统法学文化的特征和传统因素对现代日本法的作用,并以期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的启发。 本文共计三万六千多字,主体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所要探讨问题的意义,并引出本文所要考察的主题。这部分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要介绍了我国日本理论法律探讨的近况和缺陷,并研讨了了解日本法社会学的意义。第二节主要研讨了作为日本理论法律主流的法社会学及其关注的重点。由于日本近代法学制度的外来继受性质,制定法与固有法学文化一直存在偏差。其理论法律很早也就开始关注法学生活的实际状态,努力寻找在日本建立真正民主性法学生活的可行性措施。西方模式的近代法学制度的运作和日本法学文化的联系也就自然成为日本理论法律需要去探求的重要课题。而采取现代化立场、进行经验性科学探讨的法社会学也就成为了日本法律理论的主流。第三节进一步研讨了法学文化探讨在日本法社会学探讨中的中心地位。并指出了了解日本传统法学文化,特别是最具代表性的“义理”观念的意义。 第二部从概念和特征上对“义理”进行了介绍。第一节首先通过权威词典上的语义解释和其他社会学科的探讨成果来对“义理”这个具有复杂社会意义,多层次性的概念作一个大概的描述。第二节对“义理”秩序的特征做了简要的总结。作为日本社会传统秩序规范原理的“义理”具有如下的主要特征:一、作为社会规范的内容上和主体上的不明确性。二、履行规范行为表面上的自发性。三、作为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心理强制性。四、作为社会规范的非独立性和非客观性。 第三部分通过对“义理”历史形成过程三个阶段的考察,进一步对其进行剖析。首先略论了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义理”习俗,是如何在日本的原始村落集团中形成的。其次通过日本近世武家社会的历史和德川幕府时期日本社会的变革,来说明了“义理”是如何成为日本武士和町人阶层一种特有的伦理观念。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明治时期日本统治阶层为了建立近代民族国家,如何将武士阶层“义理”观念泛化为全体日本人的国民道德,使其成为日本民族和国家认同的重要工具。 第四部分通过“义理”与三个关键概念的联系,日语论文,讨论了“义理”观念与现代日本人的法学意识的联系。首先讨论了日本人的“集团主义”意识与“义理”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义理”规范的正当性某种意义上来自于集团主义的价值观,集体的利益和准则相关于个人权利来说具有一种根本上的正当性。“义理”观念中的规则自身并不具有拘束力,只是内心情义的外在象征而已。人与人的联系并不是由基于一般的明确规则来规范,而是对应于不同状况进行一种个别的、不确定的调整。其次讨论了“义理”与日本人“厌诉”传统之间的联系。由于个人权利在“义理”观念中并不具有根本上的正当性,“义理”规范作为一种自主的价值选择或者外在的强制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权利的主张,导致了日本社会的“厌诉”倾向。最后进一步通过日本近代法学机能不全这一点,来说明了“义理”所导致的日本人权利意识的淡薄。 第五部分从三个历史阶段来对“义理”与日本法现代化的联系进行了研讨。首先通过几个例子略论了日本近世幕藩体制下的封建司法准则。这时的法学主要是为了维护德川幕府的封建统治秩序,而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而后略论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近代法制的多元性。各种性质各异、相互矛盾的价值理念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学体系之中,构成日本近代法制中各种理念相互冲突但又相互补充的复杂联系。最后一部分研讨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义理”对日本法制的作用。在战后法制化的大趋势下,虽然权利意识和对权利的主张也被广大国民所接受,但以“义理”观念为代表的传统秩序原理依然极大地作用着日本法及其实际运行状态。日本法在重新改造和学习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措施律精神的基础上,也还是呈现出与其它西方国家不同的特征。 最后结论部分首先通过对西方“诉讼爆炸”的现象和现代日本社会良好的法治状态的讨论,反思了日本传统法学文化与西措施律理念的联系。最后将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现代化困境,对照日本的经验做了简要的反思。对中国“礼治秩序”的特征做了简单的介绍,以期能过通过对日本“义理秩序”的考察,促进对中国传统秩序原理的讨论和思考。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