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二战后的日本作为战败国受美国法学的作用,其于194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既保留了诸多职权主义的规定,又吸收了不少当事人主义的成分,从而形成了既有当事人主义因素又有职权主义因素的混合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受到我国部分学者极力赞扬,认为,日本实行的这种融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优点于一体,扬两种模式之长而避其之短,是一种完美的审判模式,值得我们学习。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通过本文的探讨将表明,日本战后形成的混合审判模式仍然是一种与自己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兼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的审判模式。在确... 引言: 众所周知,二战后的日本作为战败国受美国法学的作用,其于194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既保留了诸多职权主义的规定,又吸收了不少当事人主义的成分,从而形成了既有当事人主义因素又有职权主义因素的混合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受到我国部分学者极力赞扬,认为,日本实行的这种融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优点于一体,扬两种模式之长而避其之短,是一种完美的审判模式,值得我们学习。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通过本文的探讨将表明,日本战后形成的混合审判模式仍然是一种与自己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兼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的审判模式。在确立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时,日本的经验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搬。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以日本历史上的刑事审判模式为题。笔者在本章考察了明治维新前后日本刑事审判模式的变迁。大化改新前,日本处于固有法时代,刑事审判模式属于以盟神汤誓为特征的弹劾模式。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