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上的契约自由逐渐无法对当事人利益作出周全保护,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在法学上对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作出限制,在法学上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制度。而我国当前对于强制缔约的立法并不完善,理论界对此亦未做深入系统探讨,以致许多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维护。 为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我国必须在立法上完善强制缔约制度。本文通过对强制缔约的适用对象、适用强制缔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学责任等方面对日本和台湾地区有关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进行比...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上的契约自由逐渐无法对当事人利益作出周全保护,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在法学上对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作出限制,在法学上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制度。而我国当前对于强制缔约的立法并不完善,理论界对此亦未做深入系统探讨,以致许多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维护。 为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我国必须在立法上完善强制缔约制度。本文通过对强制缔约的适用对象、适用强制缔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学责任等方面对日本和台湾地区有关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略论,日语论文题目,总结和归纳他们在强制缔约制度上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研讨并揭示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立法缺陷,从而对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提出粗陋建议。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