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问题探讨--过渡司法的视角[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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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是新中国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处理。近年来,如何处理战争暴行的议题受到国际间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2017年8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名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报告总结了联合国在促进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司法和法治方面的经验教训,指出"为了理解国际社会在加强人权、使个人免于恐惧和贫穷、解决财产争端、鼓励经济发展、促进负责治理以及和平解决冲突方面的努力,'司法'、'法治'和'过渡司法'这样的概念非常重要。"相关于"司法"和"法治","过渡司法"是其中较为新颖和陌生的概念。事实上,新中...

引言:

本文关注的是新中国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处理。近年来,如何处理战争暴行的议题受到国际间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2017年8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名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报告总结了联合国在促进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司法和法治方面的经验教训,指出"为了理解国际社会在加强人权、使个人免于恐惧和贫穷、解决财产争端、鼓励经济发展、促进负责治理以及和平解决冲突方面的努力,'司法'、'法治'和'过渡司法'这样的概念非常重要。"相关于"司法"和"法治","过渡司法"是其中较为新颖和陌生的概念。事实上,新中国在半个世纪之前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处理,就是这里所说的过渡司法。
  第一章,过渡司法概述。所谓过渡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对系统性或者大规模人权侵犯的回应。这一概念最初是指一个国家由非民主体制过渡到民主体制后,对旧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理;冷战结束之后,这一概念又被用来指战争或冲突结束后,如何追究过去的种种暴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历史上受主流社会欺侮、压迫的群体采取的道歉与赔偿等补救方法,也被称之为过渡司法。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为此设计了多种机制,包括:起诉、赔偿、真相调查、机构改革和人事清查等。过渡司法的精髓不在于提出某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特殊的正义/司法理念,而是要提供一种措施论,以调和正义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张力;而且,它强调的不是一种绝对的的正义理念和一以贯之的司法模式。纵观全球的过渡司法实践,并不存在"一刀切"的模式,各国独特的历史遭遇和政治环境必然作用到当地民众关于正义的认识,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过渡司法机制的选择。
  第二章,过渡司法的视角:引渡日本战犯。引渡是最重要的一种国际刑事合作形式,也是过渡司法中经常提及的议题。引渡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学事件,在琐碎的法学理由和普世人权话语的背后,政治方面的考量对引渡之成败也有着重要作用。新中国处理的日本战犯,绝大部分也是引渡自苏联。二战结束后,苏联出于经济和安全的考虑,将在中国东北俘获的几十万日本战俘送到苏联境内从事苦力。这一有违国际法的政策遭致日本和西方国家的强烈抗议,面对来自"国际干涉网络"的压力,苏联开始陆续遣返日本战犯。新中国成立伊始,为了进一步加深中苏之间的交换联系,苏联在遣返日本战俘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充分把握住新中国政府对合法性与国际承认的需求,主动向新中国提出了引渡日本战犯的提议。而这一提议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惩罚或引渡战犯在二战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它在国际法和国际道德上站得住脚。关于苏联送出的这份礼物,中国方面不仅愿意接受,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必须接受。即便如此,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中国当时并不具备引渡日本战犯的能力,因此双方达成半年后再引渡的共识。
  第三章,过渡司法的视角:改造日本战犯。与其他国家强调审判不同,新中国更注重的是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在这种模式的背后,蕴藏的是一种明德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既源于中国古代的传统,也源于中共在革命年代的经验。明德主义不指望通过审判来定纷止争,而是一边强调加害者思想与情感的转变,使他们体认到受害者的感受,一边强调受害者的人道与宽恕,通过双方思想与情感的转变来达成和解,这其实是一种比审判更具真实性和彻底性的清算。接收日本战犯后,新中国政府决定对他们给予革命的人道主义待遇,身背国恨家仇的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经历了最初的不理解和抵触以后,凭借着对党的忠诚,强忍着心中怒火,不折不扣地完成了改造战犯的使命。而另一方的日本战犯一开始丝毫没有罪的意识,他们有着各式各样的荒唐的抵赖言论。战犯拒不认罪,除了畏惧惩罚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看不见"自己的罪恶。暴行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在那些被一切文明所不齿的惨绝人寰的罪行背后,通常都有一个让旁人不可思议却让加害者深信不疑的"神圣理想"以及一个分工严密的集体组织,正是这些东西让战犯丧失了道德自抑。而改造中遵循的"阶级措施论"和"教育改造",正好应对了暴行这种系统性和意识形态性的特征。阶级略论的措施从反方向瓦解了牢不可破的官僚层级,政治学习让战犯在极权意识形态所灌输的真相之外看到了另外一种真相,写认罪书促进了思考与判断,国际法教育和充分的证据既让战犯认识了违法性又让他们无处可逃,血淋淋的认罪发言揭开了"无害语言"的面纱,而揭批则进一步将隐藏在集体中的个人罪恶带出水面。此外,新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的胜利、毛泽东对战争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参观新中国的建设成就等等,改变了战犯对中国人的蔑视和对中国共产党的抵触;而管理所无微不至的关怀则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曾经丧失的内疚能力。
  第四章,过渡司法的视角:宽大处理日本战犯。"惩罚还是宽恕"始终是过渡司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在日本战犯的处理过程中,新中国也面临着"判"与"放"的难题。出于争取日本人民、十年左右的羁押以及正义的局限性,新中国政府很早就形成了宽大处理的政策。1955年上半年,随着侦讯的结束和中日联系出现转机,中国方面曾经打算释放一部分日本战犯。出于种种原因,这一粗糙的方案经历了四次变化,但都未能落实。释放计划的延迟,使得决策者得以有更多的时间去设计将宽大政策转化为法学形式的方案。虽然宽大绝大多数战犯是既定政策,但以何种法学形式来落实这一政策,却令决策者颇为头疼。既有的法学形式都不能满足新中国的目的。虽然宽大的决定在实质上类似于"特赦",但由于战犯未经审判,所以无所谓"赦";如果审判后再宽释,由于大多数日本战犯已经被关押了近十年,则必须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才能维护羁押的合法性;如果采用"不起诉",又会让人以为日本战犯罪行轻微或者证据不足。在党内外法学人士的反复磋商后,最终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形式。免予起诉是在特殊的年代为处理特殊的问题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法学形式,虽然它与常态的刑事诉讼理论格格不入,但在处理大规模暴行方面,却有着重要的政治和道德意义。遗憾的是,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都是透过普通司法的棱角来看待免予起诉,因此并没有看到免予起诉的真正潜力与症结所在。
  第五章,过渡司法的视角:审判日本战犯。在过度司法的国际经验中,刑事诉讼是首要的,也是最为常见的机制。1956年6月到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也在沈阳和太原对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与其他国家一样,这次审判的设计者也围绕法庭、法学依据和起诉对象等进行了充分地讨论,他们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的问题意识,在某些地方与西方的守法主义者完全相似,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又大不相同。由于在审判之前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准备工作,因此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走过场",但必须注意的是:(1)过渡司法中的所有审判都有"表演审判"的嫌疑;(2)新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更具表演功能的群众审判,但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却是新中国前三十年中程序最为严格的一次审判;(3)即便是今天的最为普通的刑事审判,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走过场"现象,这是中国刑事司法至今未能克服的结构性问题。单纯把这场审判视为政治表演既不能理解审判的全部含义,也不能认识到真正的症结所在。
  第六章,新中国对过渡司法的贡献。1956年6至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1000多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日本战犯回国后,即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从1957年成立到2017年解散,在近半个世纪的风雨里,面对政府的监视跟踪、右翼的威胁恫吓、社会的排斥冷漠、媒体的嘲讽攻讦、国际政局的风云变幻、组织内部的分裂重建,中归联始终铭记当初立下的"为和平事业奋斗余生"的誓言,成为日本国内推进日中友好的一支重要力量。战争罪犯转变为反战和平的斗士,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罕见的。新中国处理日本战犯的成功经验,关于今天国际上期待和平与和解的人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给的启示在于:首先,惩罚与宽恕须臾不可分,没有惩罚就没有历史,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其次,一定要置于"过渡"的语境中充分领悟暴行,努力在法学理念、道德诉求与政治警觉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超越"合法理Vs.不合法理"的僵化思维;最后,就暴行的处理而言,日语论文题目,改造是一种比审判更为彻底更有利于和解的模式,应当看到,改造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改造被用来实现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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