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制度看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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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由于承包方处于弱势,其不仅要完成建设工程的任务,最终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还要归属于发包方,因此即便发包方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包方也没有办法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再加上承包人雇用的建筑工人的工资即包含在建筑款项中,日语论文范文,因此他们的生存权也会受到侵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第286条以及之后最高院的批复相继出台。这些法学及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社会问题,却由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不完善,在理论和实际运用中还是存在种种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引言:

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由于承包方处于弱势,其不仅要完成建设工程的任务,最终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还要归属于发包方,因此即便发包方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包方也没有办法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再加上承包人雇用的建筑工人的工资即包含在建筑款项中,因此他们的生存权也会受到侵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第286条以及之后最高院的批复相继出台。这些法学及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社会问题,却由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不完善,在理论和实际运用中还是存在种种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不明,对此虽然学术界有三种主流观点,即留置权之说、法定抵押权之说和优先权之说,但是不管其理由多么充分,这些学说都没有法学依据予以支持。另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实际适用中,这些法学及司法解释却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效果,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反观日本的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制度,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日本法中有完整的一套先取特权体系,因此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的定性在法学上很明确。另外,对上述中国法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日本都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措施。在登记问题上,日本法明确要求登记;在分包方的受偿问题上,日本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法条中推断出,分包方在一定情形下也享有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在带资、垫资问题上,日本法中没有对该情况进行限制,并且在实践中,带资、垫资的现象很普遍;在行使期限的问题上,日本法也没有对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的行使做出特别限制,只是由于该权利准用抵押权的规定,所以在行使期限中要受到一些时效方面的限制;在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联系中,除了与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仍然存在争议以外,该权利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另外,在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联系中,日本法虽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却有相关的登记制度可以用来使消费者债权优先受偿。
  参照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关于日本的这些解决方式有些可以借鉴,但是,也有些方面并不适合中国的情况。比如,对于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联系问题,虽然有相关登记制度可以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这种法学制度关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并不容易知晓,只有对法学制度有一定了解的人,才有可能想到这种措施。因此,在借鉴日本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取舍,从而最终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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